汙染河川責任不重?水汙染最高可判無期 但從未判過2年以上

2018-03-0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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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環保署統計,2014年日月事件後,全台因嚴重違反《水污法》而以刑事罪名起訴的案件增加三倍。(陳明仁攝)

根據環保署統計,2014年日月事件後,全台因嚴重違反《水污法》而以刑事罪名起訴的案件增加三倍。(陳明仁攝)

2014年日月光高雄K7廠將含鎳、銅及強酸的廢水排入後勁溪中,橘黃色的溪水讓全民嘩然,驚訝一間已打入國際半導體供應鏈的上市櫃公司,成就竟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來。案發後中央急修《水污法》提高刑責,但對肇事工廠的咎責卻是一波三折,不僅環保局開出的罰單被判無效、日月光免繳罰鍰;刑事訴訟也一度判相關人員無罪,去年更一審才改判廠務處長等人1年4個月至1年10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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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日月事件後 違反《水污法》刑事起訴案增三倍

日月光效應的確對水汙染起了風聲鶴唳之效。根據環保署統計,2014年日月事件後,全台因嚴重違反《水污法》而以刑事罪名起訴的案件增加三倍,從前一年的10件躍升至30件以上,緩起訴案件也大幅增加,顯示稽查單位對相關案件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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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儘管檢方積極起訴、政府也大修《水污法》刑度,法院判刑時卻僅止步於2年以內。數據顯示,相較於《水汙法》第36條對排放超標汙水祭出3年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傷還會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歷年判決定讞的案例中卻有一半以上刑期僅2至6個月,判刑最重的案件也僅1到2年。多數當事人被判刑後,也多選擇易科罰金了事,真正入獄服刑的不到2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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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偷排、超排廢水,進入人體會導致各種急性及慢性病,若汙染土壤更會導致農地需花數年時間整治。然而對照不肖業者經常被輕放的現實,或許環團、民眾最想問的是,究竟為什麼法官總是看不到一般人肉眼所見的汙染事實?

土地、河川是開放空間 難以咎究單一業者

癥結之一就在於難以證明的因果關係。協助制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也常擔任環保案件訴訟代表的立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訓嘉指出,環境案件的主要關卡,就是必須舉證犯罪人行為與環境汙染間的關聯,也就是得證明業者的行為的確改變了環境現狀。然而,由於土地、河川是開放空間,本來就難以咎究現象給單一業者;且業者為了脫罪,往往會把污染原因推給別家工廠或氣是候變化。

當年日月光案件爆發時,檢察官即是在業者偷排行為結束後才被環保局告知、並介入調查,當時工廠早已沒再排放超標廢水,最後起訴時檢方僅能以污染發生後1個月河川裡含重金屬的底泥做為證據。一審時儘管檢察官強調河中底泥含有的重金屬並不會隨河川流動、可佐證日月光犯罪事實,但法官卻認為1個月後所採的底泥「哪知道是不是日月光在1個月前留下來的?」最後僅判被告緩刑及300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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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日月光案件爆發時,檢方僅能以污染發生後1個月河川裡含重金屬的底泥做為證據。(蘇仲泓攝)

查電鍍廠查到全國知名的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高如應,過去也曾因類似蒐證問題吃過敗仗。當時業者以活動式管線偷排廢水,高如應雖然有查獲管線,但工廠老闆竟否認有使用,法官也認定檢方無法證明管線與偷排的關聯,最後判業者無罪。

要要在犯罪當下抓人 還要論物證

「這個教訓就是需要直接證據,」高如應表示,要證明業者過去做了什麼並不容易,除了要在犯罪行為當下就抓人,蒐證時也必須仔細論證證物及業者犯行間的關係。高如應也指出,有些搜證方法或證據稽查人員覺得理所當然,但聽在法官耳裡「卻都是問號」,因此他們會在案件偵辦時就先模擬法官提問,若發現推論漏洞或缺少事證,再趕快補強。

20171116-風數據水污染熱區專題,新竹縣環保局人員進行放流井水質檢測作業。(蘇仲泓攝)
有些搜證方法或證據稽查人員覺得理所當然,但聽在法官耳裡「卻都是問號」。(蘇仲泓攝)

負責稽查蒐證的環保署中部督察總隊更因此研發出新的水汙染案舉證方式,也就是在業者排放口及排水溝上下游採水。若水質含銅量呈現三角型,也就是只有排放口的水樣含銅量特別高、上下游都沒有,就能證明河水中的銅確實是這家工廠所排放的,業者賴也賴不掉。在與中督、地方環保局的密切合作下,彰化地檢署後來也成功起訴14家電鍍廠、共20名負責人。

20180301-SMG034-S04-風數據─河川水污染彰化地檢署三波電鍍廠查緝行動_工作區域 1.png
 

除了蒐證,檢察官要將業者定重罪,還需要證明業者所製造的污染有造成公共危險。有鑑於過去的《水污法》罰責偏低,當年彰化地檢署首開先例以最高可處無期徒刑的《刑法》190之1條,也就是投放毒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以致公共危險的罪名起訴電鍍業者,最後也獲法官支持,成功將業者定罪。高雄地檢署在偵辦日月光案時,也仿照彰檢做法,以公共危險罪起訴相關主管。

彰檢追電鍍廠汙染途徑 一路追到白米變毒米

人人知道有汙染有毒、在法官面前卻還得證明「怎麼毒」、「有多毒」,證明工廠排放的廢水確實造成公共危險,卻也讓檢察官傷透腦筋。當年彰檢團隊為了指出電鍍廠汙染途徑,一路追蹤電鍍廠廢水流向,比對受害農田,甚至找出收割後的稻米賣去哪,就是為了證明含重金屬的廢水真的讓白米成為毒米。

桃園環保科技園區,20180111-水污染,風數據專題,環保署北區督察總隊前往桃園環科園區,觀音工業區稽查。(陳明仁攝)
當年彰檢團隊為了指出電鍍廠汙染途徑,一路追蹤電鍍廠廢水流向,比對受害農田。(陳明仁攝)

目前正試圖首度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彰化業者排放超標戴奧辛案的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董良造舉例,戴奧辛早已被認定是「世紀之毒」,無論排放量高低,一般人只要聽到工廠有排、就會害怕,但在寫起訴書時還是得敘明戴奧辛會對人體免疫、神經系統造成哪些影響,更不用說還得證明居民生病與工廠亂排放戴奧辛的因果關係,「但你說一家工廠到底要讓多少人生病,才是真正有影響人體?」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環保署去年繼日月光事件後再度啟動《水汙法》修法工作,其中重點就是要把裁罰對象從「具體行為犯」改成「抽象危險犯」。環保署水保處長葉俊宏解釋,環境汙染的影響若非即時發作,則汙染物和傷亡的因果關係很難判定,因此目前環保署展開修法,要將水汙染犯罪從「製造危險才有罪」改為「只要排放就有罪」。也就是說,相較於過去檢察官必須具體證明水汙染罪犯的犯行造成哪些危害,未來只要業者有違法排放或超排行為,就可以起訴。

法院應設環境法庭 專門處理汙染案

證物、訴狀與法規準備俱全,法官最後的判決卻是各界最無法掌握的一塊。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黃煥彰直言,環境法規牽涉森林、河川、土壤等,但法官很少到現場勘查、只依「法」判決,最終結果不僅與常民感受相去甚遠,更有不少案件被輕判縱放。黃煥彰建議,法院應該要設環境法庭,專門處理環境汙染案件,才能由具有專業素養的法官進行裁處。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李秀琳也坦言,檢察官、環保單位有時得發動上百名人力才能逮到不肖業者,但起訴後業者若沒有前科,在法庭上流淚認罪,法官通常會判緩刑。儘管《水汙法》修法後可再向業者追討不法利得,但「我們自己看是覺得他還是有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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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環境汙染因後果不明、難以驗證而經常在法庭上被「輕輕放下」,張訓嘉直言:「無論有沒有發病,只要汙染、毒物存在在人類身體裡就是一種損害。」

張訓嘉進一步指出,目前台灣除了《海洋汙染法》之外,幾乎所有的環境法規都沒有以「環境」為主體來規範損害責任,意謂著當河川、綠地、生態因為人為汙染而破損時,汙染者不用承擔任何後果。他也建議,法官或行政部門在裁罰時應適時把環境復育成本納入考量,讓業者承擔更多的違法成本,「環境法律不止是要保障人體健康,更應該要求犯罪人要為環境受的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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