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地位未定嗎?

2021-10-24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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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約第2條的「放棄」係指日本放棄台澎諸島主權,第4條的「無效」係指中華民國與日本於1941年以前所簽條約均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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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1941年以前,中國與日本簽訂的條約計有1895年的《馬關條約》、1896年的《中日通商行船條約》、1901年的《辛丑條約》、1905年的《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1915年的《中日民四條約》、1932的《淞滬停戰協定》及1933年的《塘沽協定》,這些廢除的條約,是當年處在劣勢局面下,被迫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如120年前的辛丑條約,4.5億中國人一人一兩白銀,支付了「庚子賠款」,塘沽協定則限定中國國軍在華北的駐軍範圍。

1894年的甲午戰爭,清軍大敗,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其第2條規定「下列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一、遼東半島。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三、澎湖群島。」遂造成往後50年的台灣日治時期,直到二次大戰,日本投降,方歸還中華民國;今《中日和約》生效,《馬關條約》無效,台灣與澎湖物歸原主,怎能說台灣地位未定呢?

國籍為由人民角度界定主權行使的對象,在法律上因《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均未明定台、澎之歸屬,故有《中日和約》第10條的規定 〔9〕,「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爲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換言之,台灣及澎湖人民及法人均為中華民國人民及法人;相對應《馬關條約》第5條「割讓土地內居民能任聽其遷移界外與變賣資產,唯條約批准2年後該地的居民酌宜視為日本臣民。」據此,可確定台、澎主權已轉移至1949年由大陸遷台的中華民國政府,怎能說台灣主權未定呢?

三,重申「開羅宣言」有效的《中日聯合聲明》

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建交,日本首相田中角榮和中國總理周恩來等在《中日聯合聲明》上用毛筆簽字,《聯合聲明》第3條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立場,第8條重申「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必須得以實施,其主要內容為「日本自中國人所得到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

在《中日聯合聲明》會談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從中(大陸)日兩國人民的友好關係出發,放棄對日本的二戰賠償要求,而對《中日和約》中,台灣政府放棄對日本的賠償要求,認為是慷他人之慨,因為遭受戰爭的損失主要是在大陸上〔10〕 (話語權的掌握真是太重要了)。

1978年,經過16次的談判,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條約以法律形式確認《中日聯合聲明》的原則,載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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