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期的《勞基法》修法爭議引爆全國勞工怒火,但目前在台灣打拚的逾90萬名移工,形同「被沉默」的多數。雖然同樣身在台灣、身為勞工,這些移工無論是聘僱制度與薪資水準都遠遠不如本國籍勞工,加上移工不具備公民身分,無法藉由投票權利,影響政府對相關法規的制定。不過若把眼光投向世界,針對外籍人士的投票權問題,部分國家確實開放外國人以不同程度參與投票。但對外籍人士的投票權一般仍設有基本條件:具永久居留權,或在當地居住超過一定時間。
紐西蘭、烏拉圭開放全國選舉投票權
美國老道明大學(Old Dominion University)政治學教授厄尼斯特(David Earnest)在2003年美國政治科學會(APSA)上發表的《非公民投票權:新興民主基準調查》(Noncitizen Voting Rights: A Survey of an Emerging Democratic Norm)研究報告,把外籍人士投票權依據有無投票權、地方或全國性選舉,以及與本國籍公民投票權有無差異分為6類。
目前全球有紐西蘭、烏拉圭、智利、厄瓜多及馬拉威等國,給予外籍人士參與全國性選舉的投票權,但各自仍有基本要求,其中智利規定需有永久居留資格;紐西蘭規定外籍人士必須持有居留簽證(學生、工作、旅遊簽證不算)或永久居留權,且在紐西蘭定居1年以上,才獲准擁有投票權;烏拉圭的規定相對簡單,只要在當地定居滿15年,即可具有投票權,參與烏拉圭的大小選舉。
登記選民基本資格:合法定居一定時間
智利憲法第14條明文:「外籍人士移居智利超過5年,且符合第13條第1款規定者,或許能視情況及依據法律規定行使投票權。」而智利憲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年滿18歲且從未被判處酷刑(afflictive punishment)的公民」,才具有投票權。厄瓜多憲法第63條規定:「外籍人士移居厄瓜多,且合法居住至少5年,則具有投票權。」
非洲東南部內陸國家馬拉威規定,移居馬拉威7年以上的外籍人士,可以就國會選舉行使投票權,但僅限馬拉威公民可以被選為國會議員。非洲西南部國家納米比亞則規定,除了納米比亞公民,以及父母1人是納米比亞公民的外籍人士,而在開放註冊為選舉人的日期以前,合法在納米比亞居住至少4年者,也可以擁有投票權。
英國、愛爾蘭互惠全國選舉投票權
另外,歐洲聯盟(EU)及大英國協(Commonwealth of Nations,CN)這種超國家組織的成員國,也會開放給其他同組織成員國的公民投票權,但加拿大、賽普勒斯、馬爾他及南非等國協成員國,並未開放投票權給外籍人士。歐盟部分,除了歐洲議會選舉,歐盟各成員國互相開放不同程度的投票權,多數開放參與地方選舉,其中愛爾蘭已給予英國公民參與國會大選的投票權。
2008年,愛爾蘭時任整合政策部長利尼(Conor Lenihan)曾說,要讓所有歐盟成員國的公民都能參與愛爾蘭總統和國會選舉,不過這項方案尚未實踐。英國則開放愛爾蘭及大英國協成員國公民,能夠參與英國國會大選,但國協成員國公民必須「符合資格」,即在1983年就擁有英國籍。
5成人口是外籍人士 盧森堡公投否決開放投票權
歐洲西部的歐盟成員國盧森堡早在2003年,就給予所有外籍人士參與地方選舉的投票權,但必須在登記為選舉人的期限以前,在盧森堡合法定居至少5年,不過盧森堡在2015年舉辦公投,決定是否讓在盧森堡定居10年以上的外籍人士,有全國性選舉的投票權,結果以78%反對、22%支持無法過關,但盧森堡5成人口是外籍人士,此結果讓他們相當失望。
由於葡萄牙與巴西有特殊歷史關係,早在1971年就讓在葡萄牙居住2年以上的巴西人,擁有參與縣市選舉的投票權,之後在1982年,讓非洲西部島國維德角(Cape Verde)公民享有相同權利,因為維德角曾是葡萄牙殖民地,也是葡語國家共同體(CPLP)成員國;而維德角則在1997年通過法案,給予CPLP其他成員國公民參與維德角縣市選舉的投票權。
美國小鄉鎮開放投票權 南韓是亞洲唯一
採取聯邦制的美國,則由各州決定是否給予外籍人士投票權,但目前為止,外籍人士均無法參與聯邦及州層級的選舉,包括總統、國會、州長、州議會、州檢察官等選舉,頂多只能參與鄉鎮縣市選舉,像是康乃狄克州議會2003年同意在當地有資產的外籍人士,能夠參與鄉鎮議會選舉及公投。馬里蘭州賦予地方自治權,目前共有1市3鎮3村開放外籍人士有投票權,這些地方人口最多不超過2萬。
南韓是目前唯一給予外籍人士部分投票權的亞洲國家,南韓政府在2005年修法,准予年滿19歲,且在取得永久居留簽證後,在南韓居住超過3年的外籍人士,擁有參與地方選舉的投票權,而2006年的地方選舉,也是旅居南韓的外籍人士首次參與投票,總計有6746名外籍人士行使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