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王炳忠案是綠色恐怖?還是合法偵查程序?

2017-12-2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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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討論一個法律是否夠明確時,必須要思考的是,到底是「法律文字本身不明確」還是「法律執行上有困難」,作者也認為,此次搜索的發動完全合乎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要求。圖為台北地檢署、警方依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持搜索票搜索王炳忠住家。(甘岱民攝)

作者表示,討論一個法律是否夠明確時,必須要思考的是,到底是「法律文字本身不明確」還是「法律執行上有困難」,作者也認為,此次搜索的發動完全合乎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要求。圖為台北地檢署、警方依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持搜索票搜索王炳忠住家。(甘岱民攝)

曾因演唱「中華民國頌」而轟動一時的王炳忠,在12月19日清晨遭到檢警持搜索票進入住宅搜索,並到調查局及地檢署複訊後請回。此一事件引起熱議,有人說是綠色恐怖再現,也有人主張這整件事凸顯出國安法與刑事訴訟法隱含的重大缺失。本文認為與其淪為泛政治化的叫罵,不如透過對相關法律的理解,才能對這次的紛擾有正確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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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2-1條是否違反「明確性原則」

法律條文有其極限,法律的制定與執行也有所不同。在討論一個法律是否夠明確時,必須要思考的是,到底是「法律文字本身不明確」還是「法律執行上有困難」。在國安法2條之1中,清楚的指明受拘束的主體以及行為類型,其文字意含十分容易理解,也提供了行政機關在具體執行,或司法機關在審判時,可以作為判斷與適用的依據。因此,純就法條文字來看,並不會有文義曖昧不明的情況在。當然在個案調查上,往往因為這類犯罪行為的態樣甚為隱微,很難有效掌握或界定相關的事證,導致在具體執行上經常遇到難以認定的困境,但這終究是執行層面的問題,並不影響國安法條文本身的明確性。

搜索中辯護人在場權之重要性

20171220-新黨發言人王炳忠20日針對昨日檢調搜索一事,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顏麟宇攝)

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陷刑事案件時,為保護被告權益,當然可以對程序中的任何瑕疵提出質疑。也因為被告可能欠缺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才更加強調律師參與程序的重要性。近年來我國法院在相關判決中明確指出被告或律師「在場權利」的意旨,也是希望以此證明法院是秉持著公正、純潔、慎重及尊重的態度在踐行訴訟程序,並提昇司法的公信力;也使被告及律師能在武器對等的情況下,盡早展開反證活動,透過法庭交鋒,有助於迅速發現真實。

辯護人在場權並非不可限制

在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階段」,最典型的律師在場權無非是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刑訴245條第2項)、檢察官進行堪驗(第214條第2項)或訊問鑑定人(第206條之1第1項)等情形。但是律師在場權也不應無限上綱認為毫無節制的可能,例如第245條第2項但書就明定,如果有事實足認律師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此外,第214條及第206-1條也規定:「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也就是說,對於律師能否到場陪同,檢察官是擁有裁量的空間。

至於本次事件中,最為關鍵的就是「偵查階段」的「搜索」時律師能否在場。事實上這個問題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已有明確的答案,依該條規定,只有「審判階段」的搜索才受有律師在場權的保障,但是在「偵查階段」並沒有所謂的律師在場權。

之所以排除偵查搜索程序中的律師在場權,無非基於偵查不公開的要求,畢竟偵查中所實施的搜索、扣押及勘驗,都是為了要迅速且即時的蒐集證據,避免有滅證或串供的情況發生。如果在這個時候准許律師在場,不僅會損及偵查不公開原則,更有可能會因為時間延宕而阻礙了偵辦人員迅速即時的蒐集證據,進而影響發現真實。也因此律師的在場權固然有十足的重要性,但也並非絕無限制的可能,這也是刑事訴訟法早已明白揭示的事項。

王炳忠案檢方顯無明顯違誤

20171220-新黨發言人王炳忠20日針對昨日檢調搜索一事,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顏麟宇攝)

近日沸沸揚揚的王炳忠搜索一案,有論者主張王炳忠的律師在調查局搜索時應該有在場權,但王炳忠於該案中列為證人並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依目前我國刑事訴訟程序,證人與被告不同並非訴訟程序之當事人並沒有雇請律師在場的權利,故本案為單純之「偵查中對第三人之搜索事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第122條第2項之規定,本來就能對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第三人進行搜索。再從北檢新聞稿可知,王炳忠案係因涉及國家安全法案件,由調查局調查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台北市、新北市等住居所執行搜索,且法院係以王炳忠等人為第三人之身分,符合上述規定據以核發搜索票。所以此次搜索的發動完全合乎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要求。

綜上,王炳忠搜索一案,係經過合法之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法院亦認為 有相當理由可信有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王炳忠之住宅,本案為單純之搜索案件,大張旗鼓抨擊司法濫權或政府打壓異己似乎並非討論法律問題而僅係帶有政治目的之表演。

*作者為議員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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