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考柯震東案?兩​岸司法問題哪天也害你

2014-08-20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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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藝人柯震東在中國北京涉嫌吸食大麻遭到拘留,當台灣媒體一面倒的譴責吸食大麻行為時,卻忽略了這次逮捕,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原則。(取自中國台灣網)

台灣藝人柯震東在中國北京涉嫌吸食大麻遭到拘留,當台灣媒體一面倒的譴責吸食大麻行為時,卻忽略了這次逮捕,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原則。(取自中國台灣網)

台灣藝人柯震東在中國北京涉嫌吸食大麻,目前被關在當地拘留所,網友、媒體、粉絲甚至藝人好友、經紀公司幾乎一面倒譴責,但撇除藥物/大麻合法化議題不講,少有人從司法程序及品質層面,以及台、中雙方的「司法互助」關係及弊病,來探討此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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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處以「行政拘留」 迴避刑訴法規範

長期從事冤案救援、致力司法改革的廢死聯盟法務主任苗博雅,19日受訪時指出,最早傳出柯震東被捕的消息,是路人(網友徐航)16日在微博爆料「柯震東吸毒被捕,我爸審了一宿,等著看新聞吧」,但當事人的親屬、經紀人卻完全聯繫不上,合理推測也沒有律師陪同,直到18日才發表聲明說被公安通知了

苗博雅批,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守的人身自由保障、辯護權、交通權、接見通信權,中國的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雖然也有規定,卻好像形同空氣,更別提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中國變成「由不相干人士走漏消息在微博公開」原則,這樣一來,柯震東被中國政府逮捕後,等於無法聯繫親屬和律師,在消息外流之前,即使遭受刑求逼供、酷刑、虐待等待遇,也無人知曉、求助無門。

至於中國央視播出柯震東的「自白影片」,苗博雅說,按照偵查不公開原則,偵訊時的錄影、錄音不能拿出來這樣使用,那應是為了偵辦案件,而不是作為宣傳或提供給媒體,公安機關簡直恣意妄為。

不過,柯震東涉嫌吸食大麻屬行政案件,非刑事案件,觸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吸食、注射毒品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百元以下罰款。

而這裡的「拘留」,指的便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規定的處罰種類之一:「行政拘留」,也正是柯震東被中國公安施以14日的處罰。

那麼「行政拘留」的相關通報程序呢?《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7條第2項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1條也明載,「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或者依法不執行的情況通知被處罰人家屬。」

「及時」2字非常模糊,沒有明確期限,但柯震東的案例中,家屬沒有「及時」被通知,柯震東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況下,可能就影響了他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能力,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柯震東是「被處罰人」,的確有權自行申請行政復議,但若身陷囹圄,又少了「近親屬」協助奔走,提擔保人、繳保證金,對於他依法享有的權益確實有所影響。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也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公安機關也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這些所謂的保障,究竟有沒有落實?在中國公安一開始就沒有「及時通知家屬」,已損害當事人的權益,並且讓當事人孤立無援的狀況下,變得更難檢驗。

(以上部分段落是21日所做出的更正,詳見【更正啟事】不思考柯震東案?)

此外,台灣與中國2012年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約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 小時內通知……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何謂投資人相關人員?苗博雅說,解釋很廣,台灣和中國總簽訂一大堆模糊的協議,也不曉得柯震東算不算,如果算的話,中國政府顯然未遵守協議。

別以為離你很遠 何況我政府無能反制

苗博雅提醒,「被消失」的事件在中國其實早就屢見不鮮,許多中國維權律師、政治異議人士都曾(合法地)被消失、被拘禁、被虐待,只是台灣人對此類事件敏感度實在很低,直到知名藝人柯震東成為「被消失」的對象之一,大眾才注意到,卻仍然對程序正義無感。

苗博雅說,從網友留言的風向、對媒體報導的反應就可看出,大眾只在乎「阿東和小名(房祖名)吸毒壞壞」,根本不重視中國政府在這次事件中,所展現的「視人權於無物」的作風,對於政府濫權的恐怖、蠻橫,也完全沒有警覺心,苗博雅直言,「你有沒有親友在中國旅遊、經商、求學?發生在阿東身上的事,會不會有1天也發生在你的親友身上呢?」

苗博雅說,她並不是說柯震東、房祖名2人一定冤枉,但「無罪推定」本是最基本原則,因此,真正值得警醒的是大眾對程序正義漫不經心、麻木於行政機關不經過法院裁定或判決,無須通知親屬律師就任意長時間拘留人民的狀況,可謂毫無民主憲政的概念,甚至對中國政府片面說法不假思索地照單全收。

台灣人在318運動裡,對兩岸服貿協議反應激烈,對兩岸司法互助問題卻這麼無感,苗博雅表示,大概是因為前者是中國的錢、人要進來,影響好像比較具體,後者則有人覺得,只要自己不去中國或不犯法就沒事,問題是台灣和中國簽了很多內容有模糊空間的協議,也沒有好的爭端解決機制,就算中國違反,台灣政府也沒有能力去反制,針對中方遲未通報的情形,法務部今天表示將反映,但到底能怎麼反映?如果拳頭比不過,又幹嘛簽一堆沒有用的協議?

苗博雅說,台灣人在中國的人身安全其實岌岌可危,她希望柯震東的事件能開始讓大家意識到這點。

杜氏兄弟案 台灣最高法院還稱讚中國

苗博雅痛批,台灣司法機關對中國司法問題也相當無知,最高法院2012年在1份判決書中稱讚說,「大陸地區已於西元1979年7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西元1996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

這份判決書在講哪一個案子?苗博雅指出,正是今年4月已執行死刑、但疑點重重的杜氏兄弟案,最高法院當時正是信賴中國的刑事訴訟水準,大量援引中國的鑑定報告及公安筆錄,將2位台灣人判處死刑。

另一個沒名氣的「阿東」 槍決了都沒人知道

話說回來,並非每個案子能夠引發媒體關注,苗博雅指出,除了帥氣有名的藝人柯震東,還有1個默默無名的台灣人徐東順,被中國政府逮捕並被指控於2011年走私K他命,遭中國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於2014年6月在中國處決。她表示,從柯震東的遭遇就讓人質疑,徐東順被起訴、審判的過程有多麼程序不正義?但這個「阿東」不是知名影星,就這樣被中國政府判死刑並處決,並作為政績宣傳,台灣卻似乎只有《蘋果日報》以1則短短的即時新聞帶過。

苗博雅說,台灣與中國2009年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3章第11項約定「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意思就是,徐東順被判死刑後,台灣政府其實有權請求中國政府將他接返回台,但法務部不知道有沒有過這個動作?假設徐東順可以回台,好歹能依照台灣法律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還有維護自己權益的機會,而且K他命在台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相關刑責並沒有高達死刑。

苗博雅強調,不論是基於主權,或者保障人民公平審判權的立場,台灣政府皆應提供在中國被逮捕、起訴的人民協助,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例。

延伸閱讀:http://www.taedp.org.tw/story/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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