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卡關 民眾黨團嗆綠營:不該有政府、不做事

2021-01-07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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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民眾黨團7日由立委張其祿(左)、賴香伶(右)與高虹安召開記者會,呼籲讓已一讀通過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盡速完成立法程序。(資料照,盧逸峰攝)

立院民眾黨團7日由立委張其祿(左)、賴香伶(右)與高虹安召開記者會,呼籲讓已一讀通過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盡速完成立法程序。(資料照,盧逸峰攝)

政府推動保護勞工、食安、環保等議題揭弊者的立法進度緩慢,立院民眾黨團7日由立委張其祿、賴香伶、高虹安召開記者會,表示目前僅有部分法規針對揭弊者明確保護,保護範圍及程序雜亂且不一致,無法提供全面性保護,民眾黨團呼籲讓已一讀通過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盡速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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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表示,2013年法務部廉政署推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卻只將「揭弊」侷限於公部門的貪腐問題,到了2019年5月才將範圍涵蓋公、私部門的草案版本送進立院審查。雖然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不同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版本完成委員會審查,並在黨團協商時就大多數條文取得共識,但未能得到民進黨黨團支持,最終仍未排入立法院院會議程,無法完成三讀。賴香伶認為,政院至今未重新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再送立院。

賴香伶:民眾黨團版本有5大特點

賴香伶指執政者改革牛步,近期有諸多案件涉及揭弊,如勞動基金發生弊案,並使基金大幅虧損,涉嫌收賄炒股之勞金局組長游迺文,據媒體報導曾多次被檢舉,且被列為「高風險名單」卻調動未成;農委會水保局台中分局集體喝花酒事件,為廉政署接獲檢舉而查獲;康軒集團董事長違反檢疫規定,疑為「吹哨者」的女員工卻被迫離職。

賴香伶提到,民眾黨團本會期已提出黨團版本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並一讀通過,呼籲執政黨政府不該「有政府、不做事」,應盡速完成立法程序。

賴香伶表示,民眾黨團版本《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有5大特點,包含對揭弊者的保護溯及既往、設立獨立委員會並擴大受理揭弊機關、範圍涵蓋公私部門、訂立補償獎勵機制法源、給予適當照護措施。

在「對揭弊者的保護溯及既往」方面,張其祿舉例,2012年時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前技士戴立紳勇於檢舉長官公費私用,法院雖判免刑,但竹縣府依法核定他免職且永不錄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檢調洩漏是揭弊者,被職場霸凌。民眾黨團呼籲,應讓揭弊的公務人員有再任公職的權益,民眾黨團版本納入追溯條款。

「揭弊者向公部門揭弊後要承受不被保護的風險」

另外,民眾黨團版草案也包含設立獨立委員會,並擴大受理揭弊機關。張其祿指出,過去吹哨者條款散落在各種不同的法規中,甚至許多法規沒有揭弊者相關條文,造成揭弊者向公部門揭弊後要承受不被保護、保護不周的風險。揭弊者保護需要獨立且中立的單位來維護其權利,因此在民眾黨團版草案裡,設置獨立的「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來保障揭弊者;此外,包含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具公司登記的媒體業者、具法人登記的民間公益團體也可受理揭弊,避免公部門不受理揭弊的情形。

張其祿解釋,民眾黨團版草案揭弊範圍涵蓋公私部門。法務部廉政署最早推出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中,本來公部門揭弊及私部門揭弊分別立法,但這將形成明明同樣是「揭弊行為」,卻因「公私部門」產生處分差異,因此民眾黨團版草案也將重大管理不當、浪費公帑、損害民眾權益、濫用權勢,或對國民健康、公共安全造成具體危險的行為視為「可揭弊事項」,將揭弊範圍擴大至公私一體適用。

高虹安:民眾黨團版本草案讓揭弊者能獲適切保障

高虹安提到,為鼓勵更多揭弊者舉發弊案,且保護其工作權,民眾黨團版本草案中也訂有回復原職、回復原來年資、損害賠償等補償權利,復職無法達成時,雇主也需給付受僱人不低於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的資遣費、退休金及6個月以上補償金總額,合意終止勞務契約;揭弊保護委員會可就揭弊行為給與獎金,讓揭弊者能夠獲得適切保障。

高虹安也指出,揭弊者常常成為「單位公敵」,除了要獨自面對後續司法程序,身心往往面臨極大壓力,輕則被職場霸凌、被迫離職,重則產生創傷症候群或罹病。因此民眾黨團版本草案擬建立完整的吹哨者保護配套,授權揭弊者保護委員會得辦理緊急的身心理醫療及安置、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協助、身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等協助,並要求媒體報導相關揭弊案件時,應注意揭弊者與其家屬的名譽及隱私,若認為媒體報導有誤,得於該報導播送或刊登日起15日內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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