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帥升觀點:美國外國公司問責法,劍指中國國企?

2021-01-07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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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於今年(2020年)12月2日通過「外國公司問責法」(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示意圖,Drew Beamer@Unsplash)

美國國會於今年(2020年)12月2日通過「外國公司問責法」(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示意圖,Drew Beamer@Unsplash)

為促使在美國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國內外企業,皆遵守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有關向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申報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之要求,美國國會於今年(2020年)12月2日通過「外國公司問責法」(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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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外國公司問責法有兩項主要的規定:一是外國發行公司若連續三年未能滿足美國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對會計師事務所之檢查要求,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應禁止該公司的任何證券在全國性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二是在美國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國公司應揭露其是否由外國政府所擁有或控制(包括外國政府在該公司持有的股份百分比、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是否有政府官員等)。

外國公司問責法的提出係因近年來中國大陸頒布相關法律,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審計工作底稿等檔案應存放於中國大陸境內,未經中國大陸監理部門之許可,在中國大陸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擅自向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會計或審計工作底稿。若境外監理機構(例如美國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欲對中國大陸企業進行審查,須得到大陸主管機關的同意,合作進行審查。

現代總把在「辦公室工作」視為理想工作環境,但你知道十八世紀時白領階級是被瞧不起的嗎?(圖/the intern@fb)
外國公司問責法的提出係因近年來中國大陸頒布相關法律,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審計工作底稿等檔案應存放於中國大陸境內,未經中國大陸監理部門之許可,在中國大陸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擅自向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會計或審計工作底稿。(示意圖/the intern@fb)

由於2001年美國安隆案以及其後一連串企業弊案發生後,美國政府於2002年通過沙賓法案,成立「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並授權其制訂審計準則,所有查核美國公開發行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向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登記並接受其監督,即使國外的會計師事務所亦不例外。同時,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可定期對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檢查,以評估會計師在對發行公司進行審計時是否遵守美國法律與專業標準。

然而,在中國大陸立法拒絕美國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檢查在美上市的中資企業財務審計工作底稿後,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與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只能看到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而無法取得其原始的審計資料。由於部分中國大陸企業與會計師編造灌水的審計報告,使得在美上市的中資企業包括瑞幸咖啡、愛奇藝等都捲入財報不實、假帳風暴,造成美國股市的投資人遭受巨大損失。依美國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所公布的數據顯示,截止今年7月1日,共有250家在美上市的外國公司阻礙該機構進行檢查,其中來自中國大陸企業佔絶大多數,達到227家。除部分在場外交易者外,在紐約證交所與納斯達克(Nasdaq)掛牌交易企業為176家。

股市 投資 市場(pixabay)
由於美國證券市場發展較為成熟、透明度較高,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數以百計的外國企業均選擇前往美國上市。(示意圖,pixabay)

由於美國證券市場發展較為成熟、透明度較高,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數以百計的外國企業均選擇前往美國上市。在外國公司問責法通過後,未來若三年內,美國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無法對其負責簽證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常規檢查,則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權停止該外國公司在美國上市交易。若該外國公司能證明已聘請經美國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認可且接受其檢查的會計事務所,則該禁令將被解除。但此後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若認定該公司又出現一個無法接受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檢查的年度,則該外國公司之證券將在接下來的五年內被禁止在美上市交易。

雖然外界普遍認為外國公司問責法主要針對在美上市的中國大陸企業,但事實上該法適用於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國公司。因此,國內已在美國上市的企業或擬前往美國上市之企業,仍應注意外國公司問責法之相關規定。

*作者為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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