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其餘4個爭點,則是蘇案辯護律師提出的4項新事證,包括:1、寶興銀樓登記簿對於郭中雄出售金飾的記載有重大瑕疵,不能作為郭的自白的補強證據;2、被檢察官扣案金飾的重量與花飾與陳榮輝列出的損失清單不合;3、郭在自白中所稱入侵金瑞珍銀樓的路線,歷審法官都沒有到現場勘查,檢察官在1992年履勘後發現與郭所說的路線不符;4、陳榮輝冒領贓物的詐欺案判決證明,郭的自白與事實不符,而這4點都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的正確性。
對於這4項新證據,黃東焄都認為,不符合新《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他主要的論點是,高檢署聲請再審或檢察總長提起上訴時,都提出過,但也都被駁回,是否要以這些理由開啟再審,檢方希望最高法院能表示意見。
針對黃東焄反駁這4項新事證的論點,羅秉成事後受訪時,再次綜合回應。羅秉成指出,檢察官依其法律見解,希望最高法院審查,這是他的立場,他予以尊重,但覺得很遺憾,檢察官個人如果真心認為這是冤錯案,在美國,是要撤銷起訴的,既然高檢署檢察官4次聲請再審、檢察總長4次申請非常上訴,都沒有成功,現在被告繼續求取清白,「檢察官應該要支持他」,「有沒有必要為追尋法律見解,把一個人的心靈折磨下去,請檢察官再斟酌三思」。
羅秉成說,黃東焄指這些新事證過去已經主張過,是有點誤會,按照2015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7-8條,法院已經審查過的證據,可以重新再提起,「一事不再理不是鐵板一塊」,對被告有利的時候,是可以有例外的,可以「一事再理」;另外,有些證據雖曾被主張過,但卻沒有被拿來作為其他有利被告的證明,例如陳榮輝列出的損失清單所記載的金飾重量與花飾等資料,雖在卷宗裡,卻沒有被拿來與寶興銀行找到的金飾比對過,比對後發現,寶興銀樓的金飾根本不是金瑞珍銀樓丟掉的贓物,這等於此案「沒有贓物」、「沒有物證」,只靠郭中雄的口供辦案,而口供又有很問題,原確定判決以為人贓俱獲,卻都是很薄弱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