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特赦的蘇炳坤爭再審還清白 檢方質疑「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2017-08-28 23:46

? 人氣

在31年前,因同案被告郭中雄被刑求的自白而獲判15年的蘇炳坤,28日再向台灣高等法院尋求再審的機會,希望獲得司法平反。68歲的他在法庭上談起這件讓他的人生和事業「一夜之間完全被毀掉」的判決,忍不住哭出來,望向坐在旁聽席的家人,請法官主持公道,「如果有罪,把我槍殺都沒關係」,但他是被冤枉的,「我要留給孫子的,是我的清白」,他的妻子聽到這,也不斷啜泣。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蘇炳坤被指因參與1986年3月23日的新竹市金瑞珍銀樓搶案,新竹地檢署當年7月以《懲治盜匪條例》的強劫而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高院當年12月推翻新竹地方法院9月的無罪判決,對他判處15年的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10年,最高法院在1987年3月駁回郭中雄、蘇炳坤的上訴,判決定讞。

20170828-被控涉搶獲特赦的蘇炳坤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度開庭,蘇炳坤的妻子、孫子等眾多家屬都來旁聽。(陳明仁攝)
被控行搶獲特赦的蘇炳坤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度開庭,蘇炳坤的妻子、孫子等眾多家屬都來旁聽。(陳明仁攝)

4度聲請再審、提起4次非常上訴 均被駁回

自從1986年6月19日被警方帶走後,蘇炳坤始終否認犯行,承辦的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林恩山、高院以郭中雄的自白及補強證據認定蘇有罪,但郭曾說,他是被刑警刑求逼供,才認罪並指蘇是共犯,蘇也有不在場證明。判決定讞後引起各界疑慮,新竹地檢署自1992年起主動為蘇尋求平反,高檢署曾4度為蘇聲請再審、前後2任檢察總長陳涵、盧仁發共為他提起4次非常上訴,然均被駁回,監察院3度調查並指出判決的疏失,司改會及台權會也曾經積極營救。蘇在前總統陳水扁於2000年人權日行使特赦權時獲得特赦,因此案被關了約2年9個月。

為爭取清白,蘇炳坤在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律師羅秉成、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的協助下,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在2017年5月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由審判長周盈文、受命法官林孟皇及陪席法官林海祥組成的合議庭28日第2度就此案進行調查程序,就7月20日首度進行調查程序後提出是否對此案開啟再審的6個爭點進行辯論,高檢署由檢察官黃東焄代表出庭。

蘇炳坤:特赦不代表還我清白

在法庭上,蘇炳坤哽咽地說,總統特赦不代表還他清白,他受到那麼大的冤枉,人生和事業都毀了,很不甘願,才來聲請重新調查,盼法官能查明真相。

被控涉搶獲特赦的蘇炳坤出席被控涉搶獲特赦的蘇炳坤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度開庭。(陳明仁攝)
蘇炳坤說,總統特赦不代表還他清白,他受到那麼大的冤枉,人生和事業都毀了,很不甘願,才來聲請重新調查,盼法官能查明真相。(陳明仁攝)

羅秉成說,郭中雄的自白是被刑求才產生的,對於原本指控蘇炳坤是共犯,郭後來在偵訊中翻供,金瑞珍銀樓老闆陳榮輝也改口說,被指稱是從金瑞珍銀樓搶走後賣到寶興銀樓的金飾不是他們的,而因無法確認郭、蘇是歹徒,也說不要告他們,此案的原確定判決,看起來是人贓俱獲,「但是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

黃東焄在陳述時,提到高檢署聲請再審等試圖平反的經過,以及判決被監察院認定的瑕疵,但他也說,「起訴與判決也是有所根據」,當時從無罪判決,改為有罪判決,「自然有根據所在」,現在從嚴格證據法則來看,認為無罪是沒有問題的,但就像他同事說的,「會不會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的後見之明?」

檢方:開啟再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有深思的餘地

此外,黃東焄也說,歷經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但均被駁回、之後獲特赦的案子,能否開啟再審,在程序上有爭執餘地,如果被告有冤屈,「我們希望給救濟的機會」,但申請再審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深思的餘地」;他說,他這樣講,被告可能不服氣,但此案能否再審,是在創造歷史,不能因為個人情感,因為要給救濟機會,就無視於所有法律的規定。

檢察官黃東焄出席被控涉搶獲特赦的蘇炳坤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度開庭。(陳明仁攝)
檢察官黃東焄指出,歷經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但均被駁回、之後獲特赦的案子,能否開啟再審,在程序上有爭執餘地。(陳明仁攝)

高院合議庭就此案討論的6個爭點,包括:1、蘇炳坤已獲總統特赦,使他的「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如此能否開啟再審?2、原確定判決所採用陳榮輝的證詞,後來已經證明是虛偽的,這是否符合2015年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證人證詞已經證明虛偽」,而成為再審理由;另外4點則是4組新事證,是否符合新《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的再審理由。

就第1個爭點而言,黃東焄主張,經總統依《赦免法》的規定將罪行宣告無效後,就已是「沒有犯罪事實」,已經不存在的罪,要申請再審,邏輯上不通;就他個人的立場,以個人情感而言,如果被告是無罪的,他認為應給予再審的機會,但是回到檢察官的立場,如果法院裁定的結果是將開啟再審,檢方會「提出抗告」,讓最高法院針對這個歷史性的案子,表達法律見解,讓各級法院依循。

律師:不要為了追求法律的見解 讓當事人受折磨

羅秉成則指出,他希望檢察官能「聽聽自己的聲音」,「不要為了要追求法律的意見與見解,讓當事人受折磨」,這不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的問題,「無罪推定的原則一直存在」,如果申請抗告,對被害人會是很大的折磨。

羅秉成說,《赦免法》並沒有否定原判決的效力,獲得赦免後仍可申請再審,蘇炳坤在獲得赦免後,申請冤獄賠償,也是因此而不符合冤獄賠償的條件;他也引用大法官釋字第283號的釋憲法理及外國的比較法例,作為主張的依據。

20170828-被控涉搶獲特赦的蘇炳坤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度開庭,開放庭前拍攝,具歷史,及法治教育意義而開放。(陳明仁攝)
為爭取清白,蘇炳坤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合議庭28日第2度就此案進行調查程序,就7月20日首度進行調查程序後提出是否對此案開啟再審的6個爭點進行辯論。(陳明仁攝)

是否開啟再審 高院合議庭討論6大爭點

過去為爭取平反,蘇炳坤不得已告發陳榮輝涉嫌詐欺,因為1986年警方宣布破案時,陳曾隨新竹市警局的警察到寶興銀樓,指認被搶的金飾,他明知郭中雄出售給寶興銀樓的金手鐲和金項鍊不是他的,卻仍領收,後來才退回。

陳榮輝的虛偽證詞,也是蘇案律師要求再審的理由。針對這第2個爭點,羅秉成指出,確定判決要正確,使用的證據要正確,簡單的講,「法院的手要乾淨」。但黃東焄指出,這些證物是警察給陳的,陳也覺得很冤枉,因詐欺案不能上訴到三審,所以他被以詐欺案定案,但依照大法官會議的相關解釋,他仍可上訴到最高法院,是否判決確定還在未定之天,且重點是在他在審判中說的是不是真話。

至於其餘4個爭點,則是蘇案辯護律師提出的4項新事證,包括:1、寶興銀樓登記簿對於郭中雄出售金飾的記載有重大瑕疵,不能作為郭的自白的補強證據;2、被檢察官扣案金飾的重量與花飾與陳榮輝列出的損失清單不合;3、郭在自白中所稱入侵金瑞珍銀樓的路線,歷審法官都沒有到現場勘查,檢察官在1992年履勘後發現與郭所說的路線不符;4、陳榮輝冒領贓物的詐欺案判決證明,郭的自白與事實不符,而這4點都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的正確性。

對於這4項新證據,黃東焄都認為,不符合新《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他主要的論點是,高檢署聲請再審或檢察總長提起上訴時,都提出過,但也都被駁回,是否要以這些理由開啟再審,檢方希望最高法院能表示意見。

20170828-被控涉搶獲特赦的蘇炳坤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度開庭,開放庭前拍攝,具歷史,及法治教育意義而開放。(陳明仁攝)
高院合議庭28日針對蘇炳坤再審案第2度就此案進行調查程序,並開放庭前拍攝。(陳明仁攝)

針對黃東焄反駁這4項新事證的論點,羅秉成事後受訪時,再次綜合回應。羅秉成指出,檢察官依其法律見解,希望最高法院審查,這是他的立場,他予以尊重,但覺得很遺憾,檢察官個人如果真心認為這是冤錯案,在美國,是要撤銷起訴的,既然高檢署檢察官4次聲請再審、檢察總長4次申請非常上訴,都沒有成功,現在被告繼續求取清白,「檢察官應該要支持他」,「有沒有必要為追尋法律見解,把一個人的心靈折磨下去,請檢察官再斟酌三思」。

羅秉成說,黃東焄指這些新事證過去已經主張過,是有點誤會,按照2015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7-8條,法院已經審查過的證據,可以重新再提起,「一事不再理不是鐵板一塊」,對被告有利的時候,是可以有例外的,可以「一事再理」;另外,有些證據雖曾被主張過,但卻沒有被拿來作為其他有利被告的證明,例如陳榮輝列出的損失清單所記載的金飾重量與花飾等資料,雖在卷宗裡,卻沒有被拿來與寶興銀行找到的金飾比對過,比對後發現,寶興銀樓的金飾根本不是金瑞珍銀樓丟掉的贓物,這等於此案「沒有贓物」、「沒有物證」,只靠郭中雄的口供辦案,而口供又有很問題,原確定判決以為人贓俱獲,卻都是很薄弱的證據。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