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暴跌,風暴過去了嗎?專家解讀:新藥股,散戶避開就對了!

2020-11-05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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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財報附註
本公司與AOP Orphan Pharmaceuticals AG(簡稱AOP公司)合作過程中,有鑑於藥品研發製造已投入大量資源且歐洲MPN(血液增生疾病)藥品銷售市場巨大成長,本公司為争取股東最大利益,要求重新協議分潤比,惟因雙方未達成共識下,本公司於民國107年4月間收到AOP公司向The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ICC)聲請仲裁之通知,爾後本公司董事會於民國107年6月間決議除針對AOP公司所提仲裁案進行答辩外,亦於同一仲裁程序提起終止授權契约有效之反仲裁,本公司已委任德國律師代表本公司辦理前述仲裁案,以争取本公司及股束之最大權益,截至財務報告日,尚於審理階段、並未做出仲栽判斷,故現階段本公司尚無法就其影響作出評估前述事件目前對本公司之營運不致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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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9公告
主旨:本公司對AOP仲裁案向國際商會(ICC)提出反仲裁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仲裁相對人暨反仲裁聲請人: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聲請人暨反仲裁相對人: AOP 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法蘭克福)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ICC Arbitration Case No.23526/FS
4.事實發生日:107/06/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緣本公司與 AOP 公司於西元(下同) 2009 年所訂的授權契約有約定,AOP 公司應無償提供臨床數據供本公司進行其授權歐洲以外區域包含美國 FDA 等藥證申請使用,惟 AOP 公司未依約提出完整的臨床數據,甚或要求本公司支付高額對價以取得臨床數據,本公司經諮詢德國律師意見後向AOP公司提出警告律師函,謂其行為依授權契約已達嚴重違約,如AOP 公司未於 30 日時限內補齊臨床數據,本公司可逕行終止授權契約,AOP 公司遂於前述時限(2017年12月15日)時提供數據並宣稱該合約已行補正,故原授權契約仍然有效。事實上本公司盤點其所提供數據發現尚有不全,經本公司律師再去律師函要求,AOP 公司方陸續提供,惟至今也尚有部分未補齊;豈知 AOP 公司卻於今年 4 月中待本公司完整交付所有藥物化學製造管制流程文件(CMC) 後逕向國際商會(ICC)正式提起損害仲裁(分潤為主軸)
,本公司在與德國律師全盤規劃應對策略後,本公司董事會遂於 2018 年 6 月 15 日進行深入討論並決議除針對 AOP 公司所提仲裁案進行答辯外,亦於同一仲裁程序中提起終止授權契約有效之反仲裁,以爭取本公司及股東之最大權益。
6.處理過程:
2018 年 6月18 日(歐洲中部時間)本公司已由委請德國律師於同一仲裁程序中提出答辯及提起反仲裁。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與 AOP 公司間之仲裁案將不影響 Ropeg  (P1101) 之歐洲藥證及美國藥證申請之進行,並未對財務業務產生重大影響,本公司營運及財務業務一切正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本公司 2018年 6 月 15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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