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光你的LINE對話卻無罪 南韓想切斷濫權,在台以科技偵查法醞釀回魂

2020-09-21 08:10

? 人氣

法務部日前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警調法源依據,納入更多電子通訊設備為監控範圍,引發外界質疑。示意圖。(資料照,取自unsplash)

法務部日前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警調法源依據,納入更多電子通訊設備為監控範圍,引發外界質疑。示意圖。(資料照,取自unsplash)

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警調法源依據,若修法通過後,將可針對通訊軟體施以監聽聲音、監看文字。法務部認為,因科技日新月異,必須在修法上有所進步,未來包括空拍機、GPS跟監、手機與通訊軟體監看都預計將入法。不過法條有嚴重侵犯人權疑慮,也引發各界質疑,法務部對此在草案公告結束後,向外說明將暫緩送交行政院。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法務部認為,現今科技日新月異,偵查機關大量運用科技設備或技術,進行必要的科技偵查作為,規範偵查機關實施此類調查的合法性,避免犯罪調查的手段落後於科技發展的腳步,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因此參酌外國立法例、我國現行相關法制及實務發展,研擬《科技偵查法》。針對此法,法務部解釋,曾有海巡士官長為查緝私菸,在關係人貨車裝GPS(全球定位系統),卻遭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定讞,檢察總長二度提非常上訴,均遭最高法院駁回。

20200612-海巡署偵防分署高雄查緝隊11日於高雄港18號碼頭聯合執行貨櫃檢查,查獲「延○輪」船艙內夾藏大量私菸1830箱,市價超過新台幣7300萬元。(海巡署偵防分署提供)
法務部指出,曾有海巡官員查緝私菸,卻因在關係人貨車裝GPS(全球定位系統)而遭判刑。示意圖,非關新聞個案。(資料照,海巡署偵防分署提供)

何謂「科技偵查法」?何謂「非隱私空間」?

根據法務部公告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內共有7章、28條。首先,第3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位在非隱私空間的人或物,必要時,可以使用科技設備或技術調查,包含秘密實施監看、測量、辨識、拍照、錄影等;範圍涵蓋若是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搜集證據的必要亦同。

此法施行的重點,包括隱私空間與非隱私空間如何定義。因2者是相對概念,法條中的「隱私空間」是住宅、建築物、交通工具或是其他具有隱蔽設施的地上物內部空間。不過,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台灣網路透明報告專員周冠汝受訪時對此質疑,過去大法官「釋字689號解釋」,個人即使在公共場所,也有隱私保護需求的精神;同時草案中提到陽台、庭院不屬於隱私空間,更是與現今社會落差極大,此名詞定義是不符時代,且相當落後。

「GPS追蹤」定義為何?檢察官監聽2個月後才需向法院聲請許可

在相關條文中,第5條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使用具有追蹤功能的科技設備或技術實施調查;而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為調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證據,必要時,可以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實施。上述實施的期間累計不能超過2個月,否則最遲要在屆滿5日前,以書面記載具體理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如果是司法警察官原本經檢察官同意的情形,2個月屆滿前,也要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許可。

條文規定,若是情況急迫者,檢察官外的偵查機關得先實施,但實施後3日內,要報請檢察官許可,若不許可要馬上停止,檢察官在報請日起,超過3天沒決定,視為不許可,法務部在立法說明時舉例,如偵辦毒品案件、擄人勒贖案件的被害人有生命危險的情形。不過,依照過去大法官「釋字631號解釋」,《憲法》明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因此國家執行通訊監察等各種強制處分,必須要以最小侵害的原則,此法違法法官保留原則等條文,恐怕也有違憲之虞。

授權執法機關植入木馬程式  從犯罪嫌疑人通訊設備取得資料

法條中最重要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專章,大量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刑案通訊監察的部分,依法必需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有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罪名,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搜集或調查證據者,得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國安通訊監察的部分,是針對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情報工作機關對於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安通訊監察情形,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

(延伸閱讀:隱私和科技監察孰輕孰重?新法大量準用《通保法》  盤點專家的憂心忡忡

至於監察的範圍,則是有包括核准後、入侵前已經結束的通訊。也因此草案明定,依相關科技,在技術可達成的範圍內,要確保4個事件,包括不得監察或取得通訊以外之資訊、對受監察人的資訊系統或設備僅進行取得監察資料所必須的變更、監察結束後,曾進行的變更應即時回復,曾植入的軟體應即時刪除、採用監察方法應防止第3人利用,而入侵受監察人所使用的資訊系統或設備。

示意圖。疑似來自中國的「雲端跳躍」(Cloud Hopper)駭客行動,潛入美國多家雲端供應商竊走無數企業的敏感數據。(Jefferson Santos@Unsplash)
在科技偵查法公告的法條中,「設備端通訊監察」仍多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示意圖。(資料照,取自Jefferson Santos@Unsplash)

而正是此專章關引發外界議論,因在未來若是立法後,將授權執法機關透過植入木馬程式的駭客手法,從犯罪嫌疑人的手機、通訊設備提取與案情有關的資訊,作為呈堂證供。律師林俊宏認為,「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幾乎準用《通保法》的規定,但是因為入侵性更強、涉及更高層次的個人隱私,要有更高的限制,不該只是準用《通保法》;必須應有第三機關的監督,進行「設備端通訊監察」相關設備的架設,如何恢復、監察後進行報告,法務部看似都沒想認真談。

法務部赴韓考察:以刑法規範,未有訂定科技偵查法呼聲

不過,根據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的內容,法務部在去年12月時進行「科技設備監控制度與科技偵查法之韓國考察」,前往首爾進行交流。但根據考察報告可見,南韓沒有《科技偵查法》,而是利用科技設備實施的相關偵查作為以《刑事訴訟法》規範,不認為有為了科技偵查修訂《刑事訴訟法》的必要。

法務部考察報告說明,過去獨裁統治時代,情治機關濫權的陰影讓南韓對於監聽使用相當敏感,實務上極少使用此一偵查手法,基本上是以搜索扣押手機為目標。至於台灣法務部提出的數位證據爭議,例如雲端資料是否在搜索範圍內、對於刪除之數位資料還原的證據能力、扣押手機效力是否及於其內容等事項,在南韓並未存在爭議,數位證據的蒐集與保全不會受到挑戰。

南韓不立法台灣為何有需要?法務部:不能讓司法警察陷於不利狀態

考察報告顯示,因南韓的網路密度及資訊應用極度普遍,偵查對於人的追蹤基本以網路的應用,並非傳統的GPS追蹤器,且網路追蹤的偵查作為並未存在爭議,傳統的GPS追蹤器則主要用在假釋犯的監控。所以在科技偵查法制面向,南韓並無立法的討論,實務上的法律爭議也極少。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日前對媒體表示,法務部去年12月去科技比我國更進步的南韓考察,也沒有法律授權工具的南韓認為,沒有訂法律授權檢調偵查必要;但「我們正好相反」,覺得有訂法律的必要,不能讓第一線為國家偵辦案件的司法警察再陷於前述不利狀態。

科技偵查法引反彈聲浪 綠委籲審慎檢視

法官出身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證據調查的程序是涵蓋《刑事訴訟法》的一環,法務部要立法應跟主管機關司法院討論;同時一般草案的公告程序是60天,法務部趕著5天公告讓外界有所質疑,應要再補強,未來若是真的送進立法院,還是要匯集立委意見,不可能程序太快通過。

周春米提到,將木馬程式植入手機等通訊設備的影響層面很大,因為個人隱私的極大權都在手機,若是給予執法機關掌控的權力,有無符合比例原則也要審慎檢視。

20191004-民進黨立委周春米4日舉行「落實轉型正義,平復司法不法」公聽會。(顏麟宇攝)
針對「科技偵查法」,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呼籲應審慎檢視 。(資料照,顏麟宇攝)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指出,目前只是法務部公告,還要經過院級討論、社會對話,未來就算經過行政院程序並送到立法院後,還需要經過很多討論,相關法案不是已經定案,也要呼籲法務部先聽外界的反應,若是有需要修改的地方,也可以再做修正。

不過,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日前受訪時表示,草案雖已公告結束,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新新聞1750期
新新聞1750期

☞從手指到眼球,掌握新聞脈動,現在就訂閱/購買紙本《新新聞》

☞想看更多政經時事、深度解析,快追蹤《新新聞》Facebook粉絲團

喜歡這篇文章嗎?

黃信維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