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異性婚,政院確定:同性婚姻出軌,可訴諸離婚

2017-06-2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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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21日進行同志婚相關修法討論。(資料照片,陳明仁攝)

行政院21日進行同志婚相關修法討論。(資料照片,陳明仁攝)

行政院同婚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今天召開第3次會議,今天會議主要討論同性婚姻普通效力與特別效力,會中達成普遍共識,同婚未來將適用民法夫妻「互為代理人」與家庭生活費用共同負擔的義務,換言之,同性婚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產生之日常合理開銷,同婚配偶有共同分攤之義務,另外,同婚伴侶未來將比照異性婚夫妻,負擔《民法》同居義務,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同居義務在法律實務上即涵蓋貞操義務,換言之,同性婚姻存續期間,若與第三方發生合意性交,同婚配偶得向當事人與第三方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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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伶:挺同反同人士都透過各種管道表達關切

陳美伶今天在記者會上表示,在接下同婚法制化召集人工作後,過去一段時間不斷面臨挺同與反同婚人士,透過各種管道表達「關切」,不管是透過電子郵件或打電話到辦公室,他們對於過去二次專案會議,所顯示的同婚法制化進度,都顯現出焦慮感,她個人也因此承受不少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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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伶說,同婚議題造成社會這樣對立,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既然已揭示「人性尊嚴應該獲得一定保障」這樣原則,同婚法制化就是台灣必須走的路,「但如果有一邊覺得我們太快,一邊覺得我們太慢,專案小組在討論上就會比較為難,雙方如果可以不用這麼焦慮,或許法制化的進度可以更順利一些」,她強調,異性婚與同性婚未來在法律上一定會受到同等保障,希望二邊支持團體不必太過焦慮。

陳美伶引述一位前大法官,同時也是她啟蒙恩師的民法學者,勉勵她的一段話,「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是一個非常具有政治智慧的解釋,目的是希望台灣完備民法親屬法制,大法官解釋顯示,同婚是『時勢所趨,莫之能禦』,從解決台灣憲法上重大爭議角度,對鞏固台灣民主社會發展有正面意義,希望透過同婚法制化過程的充分溝通,讓台灣成為有理性、有尊嚴社會。」

同婚法制研議小組今天主要討論同性婚姻普通效力與特別效力,在特別效力部分,上次會議已確認同性伴侶適用目前異性婚的「分別財產制」,普通效力部分,則包括民法第1003條配偶「互為代理人」與家庭生活費用共同負擔的義務。

同婚夫妻,有共同負擔生活費用之義務

陳美伶表示,同婚合法化後,同性伴侶未來享有夫妻財產相關的日常家務代理權:在日常家務具相互代理權,舉例來說,過去法院判決案例中,夫妻共同經營商店的進貨銷貨等商業行為,夫妻得相互代理,配偶一方若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處份共同財產,例如將房屋設定抵押,法律上也是允許的。

不過夫妻之間得就家務代理權部分,限定代理範圍(例如代理金額),但這部分若涉及交易安全部分,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同婚合法化後,同性伴侶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否則將比照異性婚負共同分擔之義務,因為共同生活所衍生之債務,例如水電費等,債權人得向同婚配偶主張返還。

在同性婚姻配偶姓氏規定方面,早年民法雖然有冠夫姓的規定,但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從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目前仍保有冠夫性的女性,絕大多數為5、60歲的高齡者,年輕夫妻結婚後多半保有本姓,不過《民法》目前並沒有完全禁止冠姓,因此,未來同婚也將比照異性婚,允許同性伴侶得申請冠另一方的姓,但一定要到戶政機關登記,始得生效。

在同婚配偶同居義務方面,未來同婚將比照異性婚,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例如工作、生病住院等,不在此限。陳美伶表示,夫妻同居義務,在法院的判決上認定包涵貞操義務,因此,同婚伴侶未來得以未履行「同居義務」、「貞操義務」向法院主張離婚,違反上述義務,配偶依據民法主張離婚時,也得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主張損害賠償的對象則包括當事人與合意性交之第三方(善意第三人不在此限)。

同婚法制,仍有收養子女規定待確定

不過,陳美伶強調,上述損害賠償的請求,屬於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刑法妨害家庭的通姦罪部分,涉及到刑法通姦罪對同性行為是否構成通姦的法律構成要件認定,仍待下次會議討論。

陳美伶說,同婚法制研議小組在民法親屬編婚姻章部分,目前只剩下「離婚」尚未討論,但目前異性婚的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基本上,異性與同性婚沒有必要進行區別,接下來比較麻煩的,是關於父母子女、監護的相關規定,涉及到是否允許同婚伴侶領養子女。

在完成民法討論後,同婚法制部分,就剩下行政法同婚配偶權益部分,目前盤點必須配合修正的行政法有接近500條,有些只有涉及同婚配偶的擴大適用,處理上較為簡單,有些則涉及到行政法監理上,同一關係人範圍的擴大,這部分未來都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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