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強觀點:正義不該從偏見探尋-論陪審、參審雙軌併行可能的盲點

2020-05-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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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女神蒙上雙眼的象徵意涵:「法律適用與一個人的貧富或有無權力無關,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然而,一開始可能並非如此。(圖/pixabay)

正義女神蒙上雙眼的象徵意涵:「法律適用與一個人的貧富或有無權力無關,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然而,一開始可能並非如此。(圖/pixabay)

一、前言:從立法目的之錨定談起

『正義女神蒙上雙眼的象徵意涵:「法律適用與一個人的貧富或有無權力無關,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然而,一開始可能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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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藝復興時期,出生在神聖羅馬帝國-史特拉斯堡的詩人布蘭特(Sebastian Brant)出版了風行歐陸的諷刺詩集『愚人船』(Das Narrenschiff),收錄了15世紀末的一幅帶有嘲諷意涵木板畫,畫中手持天秤、利劍的正義女神則是被貌似小丑般的愚人用長布蒙蔽、遮住了雙眼。同一時期舒瓦茨堡(Johann von Schwarzenberg)在其起草的『班貝格刑事裁判令』(Bambergische Halsgerichtsordnung)中,在被穿戴著愚人帽子和被遮住雙眼的裁判者處,寫道:「基於惡習做出違反法律的判決,這是盲目愚笨者的職業」。

我們可以知道此時「遮住雙眼」的正義女神形象和當代眾人周知的理念截然不同。

而後16、17世紀義大利圖像學編撰者里帕(Cesare Ripa),在1611年的版本將對聖像畫中「遮住雙眼」詮釋為「法庭法官及世俗執行者的正義類型」,並賦予了新的意涵:「她身穿白袍,是因為法官不應有著讓正義墮落的個人利益或其他激情,這也是為何她的雙眼被蒙上,因為她不能看到任何可能導致她的判斷違反理性的事物」,直到19世紀詩人歌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的年代,正義女神蒙上雙眼的形象才逐漸翻轉過來,當代所熟知的象徵意涵在當時才蔚為主流。從上開形象的流變,不難察覺形象意涵一旦被吟唱、傳誦,想要翻轉後極為困難,即便有了契機也可能要等待數百年。

引進「人民參與審判」是近年熱門的話題,司法院也已規劃、研議多年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下稱:國民法官制),國內持續有主張採取陪審制之意見。

若國會通過立法,未來法庭可能出現由國民檢察審查會起訴,再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例。(柯承惠攝)
若國會通過立法,未來法庭可能出現由國民檢察審查會起訴,再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例。(柯承惠攝)

但令人感到遺憾的是,2020年的現在,部分主張陪審制草案的論者,還是要以「防止職業法官專擅」、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形象賦予推動法案的正當性基礎,甚至以此為理由,主張「同時試行陪審、參審二種制度」的草案版本。

立法學的角度來看,立法目的的設定攸關後續條文設計的成敗,設定這樣的目的,起草者理應要在立法說明當中解釋現行司法制度中是否都沒有防止專擅的機制?如果有、哪些機制發揮不了作用?以致於整體機制失靈時卻非整體改弦易轍而僅是得選擇嘗試另一種制度?當立法學縱向面檢視不充分,可能是部分草案存在的第一個盲點,如果開宗明義的立法目的及說明錨定有所偏誤,後續條文設計可能也會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二、橫向面的比較法說明、分析付之闕如

法律規範是社會的產物,各個不同國家因應該國不同的情形,可能會制定相同或不同、相異卻近似或同中仍有異等等立法模式、制度。即便是要採取得選擇另一種制度併行,作為專業的立法者,立法學上的比較法檢視、說明也應該是必要之舉,同樣也應該在橫向面比較分析後採取適合我國社會的制度。

以國民參與司法制度為例,世界上所謂「陪、參審」併行制的國家,有的國家第一審審級是參審制、第二審審級是陪審制,但即便是陪審也是由職業法官與陪審員共同評議,甚至對於陪審員做成的有罪決定,如果有職業法官3人反對的話,則可推翻,再次進行陪審,對受審被告設計所謂的雙重保障制度,但並沒有採取所謂被告得自行選擇的制度。

20180129-台北地方法院上午舉辦「國民參與刑事案件模擬法庭」活動,圖為國民法官銜牌。(蘇仲泓攝)
台北地方法院過去曾舉辦「國民參與刑事案件模擬法庭」活動,圖為國民法官銜牌。(資料照,蘇仲泓攝)

很可惜在部分草案的立法說明當中,似乎沒有看到比較法之分析說明,及是否我國的歷史、文化脈絡發展上有必須採取兩制併行的理由,例如:許多採取陪、參二審併行制的國家,司法審級原則是二審制,又為何在採取三審制的我國導入併行制。併行制的分析及理由說明不充分的話,在立法學上則可能是兄弟個人獨創之見解,橫空出世置入我國司法制度之中,會不會在將來反而衍生更多的爭議問題,此可能是部分草案存在的第二個盲點。

三、以人審判人的制度面風險

『…對一個人有成見之後,便無法公平判斷事情的結果…』

我們試著站在部分採取併行制草案的立場來看,採取併行制的理由是認為在評議時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討論,心證難免會受到職業法官影響,所以才堅持一定要納入一個由人民自己獨立評議的程序,以避免任何人民與法官一起討論的可能。

然而,不得不提醒的是:其實無論是陪審制的陪審員,或者是職業法官、國民法官在進行審判時,都會面對到的最大敵人是:「傲慢(pride)與偏見(prejudice)」,這是因為脫離神判之後,一直以來採取以人來審判人的制度所存在的必然風險。

美國著名的法學實務家法蘭克(Jerome Frank)很久以前就已在其大作「Courts on Trial」中多次提及司法審判過程的不確定性及脆弱性,我們所設想的裁判產出過程是:R 〔Legal Rule〕 x F〔Facts of Case〕 =D〔Court’s Decision〕,事實涵攝至法律當中得出結論,或者將法律代入事實中而得出結論,所謂的事實認定是做成正確裁判的前提。

司法院訓練AI法官,就是要讓民眾懂判案「行情」,同時讓法官不再只靠心證判案。(攝影者.郭涵羚)
無論是陪審制的陪審員,或者是職業法官、國民法官在進行審判時,多少會受偏見影響。圖為司法院訓練AI法官,讓法官不再只靠心證判案。(資料照,郭涵羚)

然而,如果事實認定錯誤,不管是再好的法律,也沒有辦法得到正確判斷的期待,實際上法蘭克清楚地指出:裁判者要理解到所謂的「F」(亦即事實認定)中,是透過證據及論理推論,面對證人在法庭上之證詞、擔任判斷該證詞內容是否可採裁判者均可能有主觀色彩的濃厚「S」(Subjective),因而作為裁判者應該察覺到供述證據存在的不確定性,以及判斷過程中無法避免的裁判者自身主觀價值,並盡可能減少、避免在審判中的「S」之影響,才是最為重要的。

別忘了,法蘭克所身處的國家,是採取陪審制的美國,可見這個問題確實存在於美國陪審制中。但採取得選擇併行的部分草案,似乎沒有提到要如何解決、避免在採取陪審制國家所遭遇的問題。如果無法避免的話,又如何說服併行的必要性,此可能是部分草案存在的第三個盲點。

我們不應簡化問題,誤以為只要把人民與法官分開,營造出「人民獨立評議」的環境,就能夠避免傲慢、偏見等因擔綱裁判者的主觀所可能產生之偏誤。如此兩極化的劃分,有可能讓我們誤以為擔綱裁判者主觀導致偏誤的危險只存在職業法官,忽略了真正的問題根源其實是來自「人審判他人的理性極限」。

四、評議制度設計宜避免群體極化與從眾效應

『…在「十二怒漢」中,是由八號陪審員(令人難忘的亨利·方達)開始提出不同的聲音,並且說服了其他另外11位陪審員,讓被告無罪釋放。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讓步的通常會是亨利·方達…』(註1)

採取國民參與司法審判的重要因素之一則是審議式民主主義的展現,透過彼此提出不同意見的討論,進而省思自己想法是否良善、有無缺失,而在討論之後得出最好的決策。然而,從社會心理學層面來看:陪審制還存在的問題之一則是:評議時的「群體極化效應(group polarization)」和「從眾效應(Bandwagon effect)」

簡單地來說,原本評議的進行是希望落實前開審議式民主主義的理念,然而,在無法避免新聞媒體所激起的處罰情感時,尚未審判前多數國民認為被告有罪、而少數國民認為可能無罪,當經過檢察官、辯護人挑選結果,採取多數意見的國民較容易成為陪審員團體,此時呈現性質相近的均質團體,彼此間確認與團體內其他與自己意見相同的過程是較容易的,並且會強化自己所持意見的想法,產生了群體極化效應,如果沒有存在不同意見的少數,所謂不同意見的討論、思辨,則可能不會出現,被告方面的主張可能會被忽略的危險。

其次則是從眾效應,當沒有被拒卻而進入陪審團的陪審員,傾向有罪是多數意見時,此時即便有少數採取無罪的不同意見,如果是成為陪審團中之成員,其等在日常生活中沒有經常思辨磨練的話,原本希望提出不同意見的多元討論未必會出現;即便是作為少數意見提出了,也很可能無法令他人有所反省,反而是反過來說服自己想法是錯誤、不理智的,甚至認為應該和多數意見一致同調。也因此文獻上甚至提出有研究認為如果要預測陪審團的判斷結果,最好的方法是看看在評議前看看大部分的陪審員贊成哪一邊,大概結果會有90%是一樣的。

不論個人是否有不一樣的特質或表現,只要被貼上隸屬群體的標籤,就會自動連結上這些特質,成為目標。(圖/iStock)
從社會心理學層面來看:陪審制還存在的問題之一則是:評議時的「群體極化效應(group polarization)」和「從眾效應(Bandwagon effect)」。(iStock)

相較於採陪、參審併行制的草案,只以人民獨立評議作為唯一信念,卻未說明清楚在獨立評議的情境下,如何避免「群體極化」與「從眾效應」等,在國外陪審團實證研究中已發現的問題;國民法官制的草案參考了日本裁判員制度,已同時擷取陪審、參審的優點並融合為一個制度,除了避免同時實施不同制度造成國民的困擾、成本的耗費以外,更重要的是,評議討論的設計,是讓來自社會不同階層背景、非法律專業的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討論,如此不僅可確保評議時是由存在不同意見的「異質性團體」組成,而且透過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專業與非專業之雙方互相交流、回饋想法,進而可豐富做成判斷時的視角與內涵,也較符合所謂審議式民主的理念;再者,更可期待這種由國民與法官共同實現的雙向、多元民主式審議討論以及法官的法律專業與國民法官帶來的多元觀點,可在避免群體極化效應與從眾效應的問題上發揮良好的效能。

同時,有鑑於思辨的鍛鍊是在社會整體涵養,法治教育不可或缺,司法院已藉由歷次的校園模擬法庭推廣國民法官制下的審判程序,透過讓國中、高中、大專院校的學生一同進行思辨討論,培養將來會成為國民法官的學生們勇於提出不同意見、想法。以個人經歷過幾次的校園模擬為例,在評議時,會依國民法官制草案規定,讓擔任國民法官的學生們先發言表達意見,並提醒各個國民法官都有來自不同環境、背景的經驗,請各位國民法官以自身經驗、法庭上眼見耳聞檢察官、辯護人雙方所提出的證據,說明對於本案爭點的看法;最後當擔任法官的學生們及自己表示意見時,也會再提醒各位國民法官:「這是法官個人的觀點,各位不一定要和法官們一樣」,用這樣的方式確保不同的意見可以在討論的場合中呈現,而依個人實際經驗,擔任國民法官的學生們也確實會勇於提出與法官不盡相同的意見,而有充實、豐富的討論。

如果我們不去思考採取陪、參審併行制之後,要如何避免均質團體中的群體極化或從眾效應的問題,那麼,即便是在同一套程序中強行植入陪審的獨立評議模式,可能也無法拯救提出地動說的伽利略。這也是部分草案可能存在的第四個盲點。

五、小結

『真相雖然只有一個,但所謂的正義,在刑事案件中,可能有多少種的淚水,就有多少種類的正義』

裁判者應該有著像昆蟲般地複眼一樣,做成判斷前要有多面向、多角度的思考,這不僅是職業法官應該如此,將來一起參與審判的國民也應該要有這樣的理解,如何將裁判者的最大敵人傲慢與偏見置於括號當中存而不論,可能是只要擔任裁判者的人都應該要不斷反覆提醒自己的課題。

作為民主、法治國家的我國,在法律規範產出之立法階段,能有不同的想法、不同的草案是非常好的現象,但要制定良善的制度可能首先要能夠通過立法學層面的檢驗,並且慎思提出之草案當中想要處理問題之解法,避免立法目的錨定的偏差、縱向及橫向檢視不足,造成進一步制度面設計的偏誤,或許才有可能在解決各個盲點後,設計出對每個使用這個制度的人較為妥適、良善的制度。

以上謹以個人自己從事審判實務工作心得,與參與過多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之經驗提出淺見。期待對於各界討論我國未來國民參與審判的規劃,能有所助益。

註1:
ADAM BENFORADO著、堯嘉寧譯,「unfair審判的不平等」,第129頁,臉譜,2016年。

*作者為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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