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級境外資金匯回專法2.0刻不容緩!

2020-05-1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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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實質投資規範存在結構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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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實質投資增加融資貸款選項;直接實質投資支出項目應更加開放,考慮人才培育及軟實力建構支出;間接實質投資考慮解除產業投資範圍、放寬可投資海內外上市櫃公司及提高海外可投資比例。

(一) 實質投資增加融資貸款選項:

建議將實質投資模式新增納入借貸融資,使資金提供者與需求者雙方自行搓合,找出資金提供/取得最佳效益模式。再者,考量當前新冠肺炎疫情下許多企業需要借貸融資紓困,若專法透過修法也可為有借貸融資需求之企業提供另一條資金活水通道。

(二) 建議放寬直接投資計畫支出範圍:

建議放寬投資計畫支出項目,尤其人才是企業最重要的核心資產,應該納入人才薪資、人才培訓支出,以及其他軟實力建構支出。

(三) 建議放寬間接投資產業範圍、可投資上市櫃公司及提高海外投資比例限制:

在選擇性、流動性及不確定性考量下,導致目前為止尚無間接實質投資案例成案。建議政府鬆綁間接實質投資專法相關限制,降低台商對於投資風險的疑慮,讓專業投資機構可以提供更多的投資組合及明確的退場機制,讓臺商與專業投資機構可以合作,提高資金匯回的吸引力,幫助台灣產業發展升級。

問題5:海外匯回資金有綁定專戶5+2年限制?

建議:縮短海外資金匯回專戶的綁定年限。

建議縮短海外資金匯回綁定專戶年限,以及新增可以分年提領資金彈性,例如綁定期間縮短為3年且每年可自專戶提領1/3資金,以利提高資金匯回意願。

問題6:洗錢防制規範應考量實質重於形式!?

建議:只要最終受益人及資金來源可以確認查核,洗錢防制應重實質無須拘泥必須同一自然人帳戶形式。

建議主管機關可考慮放寬匯回的境外資金帳戶戶名應不限於個人申請人,因洗錢防制重點之一在於辨識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及最終實質受益人,若可確認境外公司的資金來源以及實質受益人確實與申請人個人為同一人,應可由境外公司的帳戶直接匯至個人外匯存款專戶(依專法規定所開立),以省去專程到海外辦理冗長且複雜的開戶作業手續。

問題7:資金匯回稅率第一年8%,第二年10%具吸引力!?

建議:修改為專法期間二年內一般稅率皆為4%、實質投資2%更具吸引力。

相較於目前專法規定8%稅率,提出4%建議稅率有其邏輯推算基礎,應可吸引更多資金匯回。更多資金匯回代表政府可以收到的總稅收更多,因稅率降低後,更多資金匯回而使稅基變大,且匯回資金後續衍生的所得稅、遺贈稅都在政府掌控之中。

專法修法之急迫性、必要性及信賴保護

在目前專法既存架構下進行修法,並非重新打地基蓋大樓,而是針對大樓進行局部翻修,技術上應非難事。考量時間的急迫性,建議政府考慮透過召開臨時會進行修法,或於本年度第二會期儘速完成修法,並規定修法後新的放寬規定必須溯及既往,才能保障修法前信賴政府政策已申請匯回資金的台商權益。

 提高專法2.0內容的「吸力」讓境外資金樂意回台,更加務實接地氣。此外,目前台灣及全球都面臨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而景氣衰退,根據台灣各機構對於今年GDP的預測皆向下調降。專法已快走過一半時間,與專法立法當時的環境相比,此刻大環境更加艱困。當外在環境劇變,法令也應作出相對應調整,讓專法2.0吸引更多境外資金活水回台進行消費、投資,協助企業調整供應鏈以及營運模式,並協助受新冠肺炎疫情重創的產業及員工生計。

(本文作者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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