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縛的神龍》選摘(2):立法者的權力溢出

2014-11-15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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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於,我們原先設定立法者的權力在制定遊戲規則,這個角色,在民主政治實踐上,出現了「權力溢出」的角色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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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世界的權力三分,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各有角色、各司其職。然而,經過一段時間的民主實踐後,民意代表學會了如何運用制定遊戲規則這個權力,去擴大自己的角色權力。亦即透過法案與預算,民意代表實際上對於行政權的「執行角色」也產生了愈來愈大的影響力。

理論上,立法者只有訂定抽象規則的權力,但透過這個抽象規則的訂定權力,立法者開始「馴化」行政權,漸漸的,甚至對具體政務、行政個案也開始擁有愈來愈大的影響力。

另一方面,立法者雖是人民選出的,但人民對立法者的權力束索,只能每四年行使一次。亦即,選出立法委員後,就進入「代議狀態」,除非祭出高難度的罷免束索,否則人民的束索就被暫時封存,這時立法者的「代議」,代理的不一定是人民的利益,而可能代理的是個人的利益。於是原來,希望憑藉立法權對行政權制衡,避免行政權出現濫權的「負面效果」,卻可能變質成為,立法權對行政權產生部分實質代位的效果,分權的結果,未必是制衡,而可能出現一種權力向立法者傾靠的另一種移轉的集中。

這時候,立法院本身不但因為繁複耗時的議事程序,容易被認為「在效率上無能」,還因為可能基於私利出現對立法權的濫用、甚至干擾行政權的作用,變成「在效果上無能」。

kk0387870*作者陳長文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人兼所長/羅智強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本文為兩人合著《受縛的神龍:太陽花學運後的民主反思》選摘,天下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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