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降低投票年齡 誰曰不宜?

2014-10-22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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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丁守中認為,「20歲以上」的選舉權為「憲法保留原則」,立法機關應賦予選舉權,但「20歲以下」是否應賦予選舉權,則屬立法者自由判斷之空間,在二0一一年大法官提名時,黃璽君與羅昌發兩位大法官曾表示,降低投票年齡到18歲並未違憲,但很否促成大法官會議通過修法下調投票年齡不違憲的解釋實難預料,畢竟這屆大法官會議的組成還是「相對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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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一點可以給大法官做「有利思考」,根據憲法一百六十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這是國民義務教育的憲法依據,從六年國教、九年國教、到如今之十二年國教,從無違憲疑慮遑論爭議,因為國民的受教育權向上延展,是增加國民權益,從這個角度看,下修公民投票年限,也是擴大國民權利之舉,而憲法的目的本來就是保障人(公民)權而非限縮人(公民)權。

從常情看,憲法本文明定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立委修法確實有違憲顧慮,則立委聲請解釋案,大法官沒有駁回不受理的理由;但即使大法官做出不違憲的解釋,還是得立法院著手修改選罷法,以朝野當前政治生態,「十八歲投票」,只能”wait and see “。台灣的好處是,橫豎沒解決的問題,都會像熱病一樣,周期一到自會發病,今年等不到,二0一六年將會是一個轉折點,選舉輸贏不重要,但是,這個解釋案和後續的修法,將會定義這個或下個政府:哪個保守、哪個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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