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降低投票年齡 誰曰不宜?

2014-10-22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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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等52位朝野立委連署,提出降低投票年齡不違憲的釋憲案,是一次具體而重要的行動。(取自青年佔領政治臉書)

丁守中等52位朝野立委連署,提出降低投票年齡不違憲的釋憲案,是一次具體而重要的行動。(取自青年佔領政治臉書)

台灣是個奇特的地方,充滿旺盛的生命力,特別在議題的討論上,不過,只有「三分鐘熱度」。比方說,香港雨傘革命,一佔領,社群網路全面洗版,油風暴一起,香港與台灣的距離比中南美也差不多;再比方說,七個多月前的「太陽花學運」,已如夢一場,現在只剩下維基百科的「辭條」,深澈一點說,這已形同「歷史名詞」,就像當年的「野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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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發生的成因,因不解就無得果的可能。議題發燒,只靠冰塊和退燒藥讓熱度過去,是治不了病的,最後,議題就成了瘧疾,隔一陣子就要反覆循環一次。舉例而言,太陽花抗議的兩岸協議,如果早在馬政府執政之初,就聞善而改(訂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還會像現在逢兩岸議題抗爭不斷還愈演愈烈嗎?

太陽花學運除了兩岸問題,當時討論熱烈的世代落差,還包括降低投票年齡一項,除了「青年佔領政治」團體還不忘初衷,在九合一選舉登記前發動登記參選,儘管全部被打回票,甚至還被台南市選委會虧「登記要保証金,就像上酒店叫小姐要給錢一樣。」用八股一點的比喻,當年兩蔣還提得出「時代考驗青年,青年創造時代」,難道政治民主後的台灣,反倒要以憲以法壓縮青年創造時代的可能嗎?

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日昨親自帶著52位立委連署提出的「憲法並未當然限制年滿十八歲國民普世價值之選舉權」釋憲聲請文,前往司法院遞案。這份連署書包含朝野,但顯然連過半都未達,這印證丁守中所言,「修憲門檻太高,短時間難以達到目標。」所以他期盼大法官會議能接受此一解釋案,並做出有修法空間之解釋。

全世界百分之七十五的國家,擁有投票權的公民年限是十八歲,事實上,從二十世紀初就陸續有降低投票年齡的國家,在二十世紀與二十一世紀交替之際,多數國家大半完成投票年齡下調的修法,奧地利甚至下修到十六歲就擁有投票權。從這個角度看,台灣法律十六歲工作者就得繳稅盡公民義務,十八歲就是法律定義的「成年人」,卻還在討論甚至猶疑投票年齡應否下修,顯然保守到近乎落伍。

台灣經過七次修憲,著重的都是「權力者的權力」而非「公民的權利」,搞到全民聞修憲而色變,「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與出席立委四分之三決議提出修憲案,並於公告後半年投票複決,有意同意票過半通過」是憲法的修憲門檻,但民意對藍綠政客競相加碼或相互抵制封殺的強烈惡感,則是修憲的民意門檻。

丁守中企圖藉由釋憲,創造不動憲法而修法下調投票年齡的空間,有點意思,不過要大法官解釋違憲不違憲的門檻也不低,因為台灣的大法官終究不像美國聯邦大法官裁判就能做成憲法修正案,唯一一次的例子是一九九九年國大修憲涉及自肥,在民情沸騰下,隔年大法官會議做出「違背修憲正當程序」的解釋,讓這次修憲無效。

至於丁守中認為,「20歲以上」的選舉權為「憲法保留原則」,立法機關應賦予選舉權,但「20歲以下」是否應賦予選舉權,則屬立法者自由判斷之空間,在二0一一年大法官提名時,黃璽君與羅昌發兩位大法官曾表示,降低投票年齡到18歲並未違憲,但很否促成大法官會議通過修法下調投票年齡不違憲的解釋實難預料,畢竟這屆大法官會議的組成還是「相對保守」。

不過,有一點可以給大法官做「有利思考」,根據憲法一百六十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這是國民義務教育的憲法依據,從六年國教、九年國教、到如今之十二年國教,從無違憲疑慮遑論爭議,因為國民的受教育權向上延展,是增加國民權益,從這個角度看,下修公民投票年限,也是擴大國民權利之舉,而憲法的目的本來就是保障人(公民)權而非限縮人(公民)權。

從常情看,憲法本文明定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立委修法確實有違憲顧慮,則立委聲請解釋案,大法官沒有駁回不受理的理由;但即使大法官做出不違憲的解釋,還是得立法院著手修改選罷法,以朝野當前政治生態,「十八歲投票」,只能”wait and see “。台灣的好處是,橫豎沒解決的問題,都會像熱病一樣,周期一到自會發病,今年等不到,二0一六年將會是一個轉折點,選舉輸贏不重要,但是,這個解釋案和後續的修法,將會定義這個或下個政府:哪個保守、哪個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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