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你被監聽了嗎?

2014-10-07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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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赴建置機關或執行處所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自100年1月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共計153次,平均每法院每年僅監督查核2.4次,平均一年查核不到一次,甚至部分法院三年僅執行一次;另相關紀錄辦理情形亦失之草率,均與規定有悖,殊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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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未必嚴謹監聽浮濫

制度雖要求嚴謹,但法官只求快速卻不知節制的審查程序,很容易流於「制度性濫權」。檢察官聲請監聽票,現行各地院作法,一般是由對外公開的值班法官審查。卻也給檢察官有挑選法官的機會,避開要求嚴格的法官,而尋求向配合高的法官提出申請。新線應著重在監聽的「最後手段」,續線應加強斟酌監聽的「最小侵害」,擴線應強調與原監聽對象的「關聯性」,且因續線、擴線都是經由監聽手段加深且擴大對人民隱私權的強制妨害,但有法院仍未嚴格遵循。美國近十年來,全年聲請通訊監察總件數,始終能維持在一千件至二千件間。我國自九十六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各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案件實質終結件數計達八萬三千六百三十四,平均一年約一萬四千件。美國領土為我二百六十七倍,人口為我十三倍,而我監聽數卻為美國十四倍,若稱我國監聽浮濫並不為過。

部分檢察官心態可議

監聽是最廉價的偵查方式,雖然法務部一再說明監察耗費人力甚大,依然是檢察官愛用的司法強制手段。

以檢察總長黃世銘違反通訊監察法一案本院調查發現,黃世銘以林秀濤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嫌為由,指示於102年7 月10日、18日,向台北地方法院分別聲請實施通訊監察,並決定於102 年9 月1 日上午10時傳訊林秀濤,檢察官鄭深元指揮書記官於8 月31日下午4 時許以電話聯繫林秀濤,通知林秀濤於9 月1 日以證人身分到案。不料林秀濤於當日(31日)下午即前往特偵組要求立即訊問,鄭深元於同日晚間6 時40分許起,以證人身分訊問林秀濤,至同日晚間7 時38分許,鄭深元表示林秀濤可以用餐、禱告,始為第一次暫時休息,期間林秀濤以上開受通訊監察之電話聯繫擔任牧師之康姓友人進行諮詢等情,經特偵組派駐監聽機房之現譯人員以電話告知,而為休息時在辦公室內之鄭深元立即知悉林秀濤與牧師之通話內容,提及柯建銘所涉案件經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法院判決無罪,林秀濤認為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故未予上訴第三審,現特偵組檢察官調查有無長官關說不上訴,林秀濤認為基督徒不能說謊,而向康姓牧師諮詢可否說出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等語。(以上摘自起訴書)

黃世銘明知林秀濤已為犯罪嫌疑人而受監聽,卻仍以證人身分傳訊,同時以現譯方式同步監聽。依通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監聽係留取錄音,其後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如需現譯必須另由檢察官指揮司法警查進入現譯區域直接截收、聽取。且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林秀濤被現譯方式同步監聽,為刻意之作為。黃世銘身為檢察總長,鄭深元為特偵組資深優秀之檢察官,對於刑事訴訟法與檢察官守則當有深刻之認識,應遵守法律依循檢察官倫理以為表率,但卻毫不顧忌地監聽證人。全國檢察官最高長官尚且如此,身為台灣百姓聞聽此言,誰不膽戰。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研所教授,兼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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