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關於憲政體制,我說的其實是…

2014-08-01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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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成功的憲政制度工程應該以建構一個能夠良好運作的小寫c的憲政體制作為目標,而這個目標顯然不是僅憑制定或者修改大寫C的憲法所能達成。首先,並不是所有權力政治的基本遊戲規則都可以或者適合被修改困難的成文憲法所鎖定。先不論制(修)憲者在乎的往往是他們自己的政治自利,大寫C的憲法規定越是細密與具體,越容易隨著時間的經過而成為弊大於利的憲政愚蠢(constitutional stupid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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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雖然說憲政體制的各個環節有著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系統關聯,憲政改革如果沒有對症下藥,改革的成效往往終究有限。比如說,如果憲政失靈的癥結不在政府體制,而是政黨政治出了問題,那麼即使大寫C的政府體制改造在政治現實上是可能的,我們起碼也得三思――這麼做到底值不值得。或許更重要的是,憲政制度工程不是只有大寫C的憲政改革這把大榔頭,追求好的憲政治理的改革者尤其應該避免把小寫c的憲政失靈問題都看成是可以用這把大榔頭敲打的釘子。我們別忘了,除了制憲、修憲與釋憲以外,一個小寫c的憲政體制往往還有其他有效解決憲政問題的變革路徑――例如政黨重組。

關於憲政體制,我想說的其實是:我們一方面要有連貫起政府體制、選舉制度以及政黨體系――也就是整個小寫c的憲政體制――的全局關照與系統思考,另一方面也不要小覷了小細節的制度設計(institutional design writ small)。我非常認同試圖改變台灣既有的小寫c憲政及其遊戲規則的進步民主改革。我只是懷疑,有關總統制、內閣制與半總統制的傳統論爭,侷限並且妨礙了我們對於憲政體制的理解與想像。不論如何,我們應當多留心我們所企盼與追求的制度改革,因為惟有做好周全的規劃與準備,我們才能不枉珍貴的――小寫c的――憲法時刻。

*作者為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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