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嚴選:宋朝的引咎辭職慣例

2014-04-29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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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辭職在古代早有「慣例」,而責任政府則是普遍價值。(取自騰訊大家網)

引咎辭職在古代早有「慣例」,而責任政府則是普遍價值。(取自騰訊大家網)

4月27日,韓國總理鄭烘原宣佈就「歲月」號沉船事故引咎辭職:「就未能阻止事故發生以及在事後未能適當應對,我作出道歉。見證了家屬的痛苦以及人們的悲痛和憤怒,我覺得我應該做的事情是負全部責任並辭職。」鄭烘原請辭的新聞,在中國網路上引發了一陣感歎與議論,用《環球時報》評論文章的話來說,它「給中國公眾帶來視聽上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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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不管對鄭烘原辭職行為抱何種看法——是「撂擔子」,還是「有擔當」?中國的評論者一致認為,政府首腦「引咎辭職」的制度以及「責任政府」的理念,均來自西方體制,仿佛這樣的制度與理念,于中國人傳統的公共治理而言,乃是異己之物。但我想指出,政府首腦「引咎辭職」、以示對重大災害的負責,其實是中國古典政治的倫理要求,且是漢、唐、宋時代的政治慣例。

在中國歷史上,特別是在漢代與宋代,像韓國總理鄭烘原那樣的宰相引咎辭職事例,是不勝枚舉的。我這裡且以北宋仁宗朝為例,介紹幾則例子:天聖七年(1029年),汴京皇城內的玉清昭應宮受雷擊著火,燒毀宮殿「三千六百一十楹」,只餘「一二小殿」倖免於難。劉太后聞訊大哭:「先帝利成此宮,一夕延燔殆盡。」火災發生後,宰相王曾即上表待罪,引咎辭職,後罷相出守青州。

寶元元年(1038年),宋境發生「冬雷地震」,災害頻仍,而以宰相陳堯佐為首的政府應對無方,諫官韓琦連上數疏,對政府發起彈劾,認為宰相王隨、陳堯佐,參知政事(副宰相)韓億、石中立尸位素餐、庸碌無能,必須對眼下發生的災異負責,最後迫使王隨、陳堯佐、韓億、石中立四位宰執同日請辭。後來韓琦也當上了宰相,因為「不赴文德殿押常參班」(不到文德殿簽到),被禦史中丞王陶彈劾為「跋扈」。雖然剛剛登基的神宗皇帝並不相信王陶所言,但韓琦自己還是堅持辭去宰相之職。

慶曆七年(1047年),天下大旱,參知政事賈昌朝認為宰相應當對此負責,「上表乞罷參知政事」,主動向仁宗皇帝提出辭呈。宋仁宗諮詢了另一位大臣的意見後,批准辭呈,將賈昌朝改任北京大名府留守。

皇佑元年(1049年),宰相陳執中辭職,原因是當時發生洪澇之患,「災異數見」,陳執中身為宰相,卻「無所建明,但延接蔔相術士」,於是台諫官接連彈劾,最後陳執中以足疾為由請辭,「罷為兵部尚書,出知陳州」。

因為發生災異,導致人民受到傷害,作為政府首腦的宰相居然要引咎辭職,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似乎不可理解。不過古人相信天人感應,天災乃是上蒼對人間執政的警告,「陰陽不和,責在宰相」,天災降臨,執政的宰相難辭其咎,當然需要引咎辭職。這一點,跟現代政府「理性化」的問責邏輯並不相同,但是,政府「可問責」、「要擔責」的執政倫理,則是古今一理的。

於是,我們從宋朝歷史中看到,每當出現嚴重的災害事故,有擔當的宰相總是主動引咎請辭;如果他對災異裝聾作啞,代表天下公議的台諫也會上書彈劾,迫使執政官辭職。辭職可能於事無補,卻表明一種負責任的姿態。這種政治姿態,在現代政治生活中也是適用的。

可能有一些朋友還會質問:皇帝才是帝國的最高領袖,為什麼不是皇帝引咎辭職呢?原因很簡單,因為君主的更迭震動太大,假如頻繁地更換君主,勢必引發政治動盪。因而,在君主制下,不論古今中外,君主不擔行政責任幾乎是一個通則,英國普通法中即有所謂「君主不容有錯(The king can do no wrong)」之原則;儒家政治學說中也有類似的說法,叫做「君不名惡,臣不名善;善皆歸於君,惡皆歸於臣」。

恰恰正是這種「君主不容有錯」的原則,推導出了建立「君主立憲制」與「責任內閣」的可能性——君主既然不容有錯,那麼就只能作為尊貴的國家象徵,而不得過問實際行政,不負行政責任,如是,政府有錯,由宰相擔責,君主則超然事外。

宋代當然不會有「君主立憲」與「責任內閣」的概念,但宋人無疑已經產生了近似的意識,如宋神宗時常插手具體政務,富弼便堅決反對,他的理由是,「內外事多陛下親批,雖事事皆是,亦非為君之道。況事有不中,咎將誰執」?意思是說,君主親裁政務,即便事事皆對,也不是為君之道,何況若有一事批錯了,又該如何問責?

出於「可問責」的考慮,宋人主張將執政的權力交給一個專業的團隊,即宰相領導的政府。補充說明一下:「政府」並不是一個外來的現代詞,宋人也使用「政府」一詞,用來描述執政的團隊,而且宋人認為,這個團隊是可以問責、可以更替的。

體現在制度上,即朝廷的政令(詔書)儘管出自君主之名義,卻必須由宰相副署。宰相副署制是「責任內閣」的制度起點。這其中的道理,晚清的梁啟超說得很清楚了:西方君主立憲國家因「君主不能為惡」,不能負行政責任,而創立國務大臣副署之制,副署者,即證明「此詔敕已得大臣之同意也,故以有副署而大臣之責任緣之而生,同時亦以有副署而君主之責任緣之而卸」。「大臣認為不當發佈之詔敕,可以拒不副署」,「爭之不得,則辭職耳」。

梁啟超描述的「西方君主立憲國」這套政制,其實在宋朝已可見其萌芽。用南宋的朱熹的話說:「君雖以制命為職,然必謀之大臣,參之給舍,使之熟議,以求公議之所在,然後揚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嚴,命令詳審,雖有不當,天下亦皆曉然,知其謬出於某人,而人主不至獨任其責。……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顯然,在朱熹看來,君權應當象徵化,故君主不負責任,但治理有過失必問責,責任即由副署之宰執承擔,這是通過非成文法(祖宗法)確立下來的憲法慣例——這樣的治理形式,離虛君立憲制下的「責任內閣」不遠了。

說到這裡,我們可以總結一句:宋朝宰相因為發生災異而引咎辭職,既是「陰陽不和,責在宰相」這一古老觀念的邏輯結果,也是宋人有意識地構建「責任政府」的制度結果。如果說前者已「不合時宜」,後者則顯然具有普遍的價值。

*作者為歷史研究者。(原文刊載騰訊大家網http://goo.gl/6tmZJ0,責任編輯:代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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