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立法初衷與目的,積極解決危險建築問題!
本條例從政策提出、法令擬定、到立院即將審議的超驚人速度,可看出蔡總統對此之高度重視,更嗅到專業技術官僚的壓力與無奈。就執政黨立院絕對多數的政治現實,本條例的通過看來勢不可檔,但即便如此,在為特定業者振興房產打強心針外,好歹也要回應本條例對外所宣稱義正辭嚴的立法初衷與目的,針對真正的危險建築物,拿出點積極作為來解民倒懸,提出些進步意涵來創造歷史!
基於此,以下檢附OURs都市改革組織對於本條例若干根本問題所提之修正建議,供各界參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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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獎助條例
修正草案總說明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資料顯示,全國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僅占國土面積之百分之十二,有百分之八十以上人口係居住於都市計畫地區,顯見我國都市計畫地區人口密度極高;又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統計,全國三十年以上建築約三百八十四萬戶、約八萬六千棟,依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經驗推估,其中未能符合耐震標準者約有三萬四千棟。由於我國為地震發生高危險地區,如發生高強度地震災害,將對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影響甚鉅,亟需予以改善解決。
前述都市計劃地區老舊建築及窳陋地區之改善,理應循《都市更新條例》辦理,然考量國民生命及公共安全之急迫性,針對明確屬有立即或高度風險之危險建築物,應加速促進其重建。然依據過去實務執行經驗,此類危險建築物常因居民共識不足、經濟弱勢地區經費籌措困難、缺乏主管機關介入提供諮詢與協助機制、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重建後因建蔽率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等原因,致循都市更新機制辦理重建恐緩不濟急。
基於危險建築物關乎公共安全之必要性,為加速促進其重建,爰針對行政院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獎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提擬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本條例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危險建築物,包括為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確有危險之虞應予重建者。(草案第三條)
本條例之申請程序,由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徵得全體同意者,擬具重建計畫申請獲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或達一定比例同意者,擬具重建計畫申請獲准後,申請主管機關調處。(草案第五條)
明定得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草案第六條)
為化解實務上執行時整合之阻力,明定建蔽率與建築高度經都市設計審議得酌予放寬。(草案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稅捐減免之獎勵要件。(草案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針對危險建築物之評估與重建提供協助;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草案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有危險之虞建築物得強制檢查。(草案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特殊情形資金之融資保證。(草案第十一條)
危險建築物重建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協調仍無法全數同意者,得依相關法令強制拆除。其拆除後重建計畫得視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準用權利變換辦理(草案第十二條)
違反強制檢查之罰則。(草案第十三條)
*作者為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