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性戀者憑什麼管同志婚不婚

2014-02-15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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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上街頭反對國會為同志婚修法。(吳典蓉攝)

宗教團體上街頭反對國會為同志婚修法。(吳典蓉攝)

先來一個「不太道德」的想像,假如你是第三者,而你深愛對方,你心中最常隱隱憂慮的是那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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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大的惡夢是,有一天你愛的人出了意外,但你不能陪在身邊,你曾經投注無比深情,現在卻只是不相干的人,因為在法律上,你甚至是不該存在的。

當然,我要談的不是第三者的法律地位。

這只是一個想像力實驗,因為很悲哀的是,人類通常只對自己同類的人有感,所以,如果有那麼多的異性戀缺乏想像力,也許,我們可以透過對「第三者」的想像來弄清楚,當我們武斷的不同意同性戀人士結婚時,其實我們形同將同志「貶抑」為愛情的「第三者」。

有時候,我們這些「善意」的異性戀者,比那些公然恐同、仇同的人可能更殘酷。

台大醫師柯文哲之前一番同志婚姻的談話,引來支持同志婚人士的撻伐;柯文哲其實就像我們這些自以為包容的異性戀人士,當他說出「法律已保障同性伴侶的醫療和財產等權利義務,差別的只是名分」時,他完全忽視,當我們的社會仍普遍存在對同志的歧視時,即使同志真能取得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資格,在巨大的社會壓力下,這樣的醫療探視權其實只是空洞的承諾。

更根本的問題是,如果尊重不同性向的選擇,是基本人權,異性戀有什麼資格去「包容」同志,更別說有權利去反對同志婚了。就如法律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曾在〈權力作為王牌〉(Rights as Trumps)一文中指出的,由異性戀來決定同性戀不能結婚,這不但是侵犯人權,而且在邏輯上是重複計票。

德沃金指出,即使是民主社會,如果我們以多數人的愛好這種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的方式,對所有的事情做決定,則由於這樣的投票方式無法區分個人的愛好,以及外在價值偏好,多數人的偏好常常淩駕少數人的權利。德沃金才會主張,民主社會中應該將「權利」作為底線,必要時甚至可以否決多數的決定,個人的權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美國目前的同志人權,走的顯然就是德沃金的「權利」路徑,在2月13日情人節前夕,聯邦法官艾倫(Arenda Wright Allen)做出重要判決,將維吉尼亞州憲法禁止同性伴侶結婚的條款,宣告違憲。

事實上,維吉尼亞州憲法當然是經過該州多數民意表決通過,但是法官艾倫仍然直接宣告違憲,當多數人的價值偏好傷害了少數人的權利,權利必然要成為王牌,成為最後決定的底線。

判決原則相當簡單,最關鍵的就是禁止同志婚嚴重違反美國憲法中的平等保護條款,但是艾倫法官有相當深厚的歷史意識,他的結論令人動容,「最後,這也符合我們國家的自由傳統,我國的憲法史,就是不斷讓那些過去被排除、被忽視的人們得到憲法保護-----直到有一天,『我們人民』(We the People)將比我們能想像的更為廣播及多元。」「而我們的自由也更完美」。

這分判決有意識的呼應 1967年美國宣告禁止黑白通婚的法律違憲。事實上,即使維吉尼亞州曾修憲禁止同志婚,但現在該州及美國多數民意都已逆轉,美國最高法院有一天可能正式宣告禁止同志婚違憲,真正的實踐「We the People」的神聖意義。

台灣同志運動近年來雖然蓬勃發展,但有一天我們要能驕傲的說出「We the People」三個字,靠的不是同志,而是我們這些異性戀的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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