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再修通保法 另案監聽將成政爭工具

2014-10-1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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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馬王政爭,導致立法院今年1月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違法監聽行為,但在檢警調的反彈之下,行政院又對通保法做出修訂。(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去年的馬王政爭,導致立法院今年1月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違法監聽行為,但在檢警調的反彈之下,行政院又對通保法做出修訂。(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去年的馬王政爭,導致立法院今年1月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違法監聽行為,包括檢調單位聲請程序更加嚴格、監聽限1人1票、另案監聽不具證據能力,不過,檢警調以辦案工作窒礙難行為由,尋求翻案。政院日前完成再修正草案的政務審查,刪除第11條之1通聯紀錄票須法官同意,以及第18條之1另案監聽、違法監聽不具證據能力的規定,該草案將於今天(16日)行政院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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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遭致反彈 檢警稱不利辦案

通保法1月中在立法院修正通過後,檢、警、調與海巡等辦案機關反彈不斷,曾大動作在北、中、南、高4地召開記者會,批評修正後的通保法嚴重衝擊社會治安,「離譜、窒礙難行」,簡直是「打擊治安、保護犯罪」,希望再次修法。法務部2月間即開始研議修法,行政院自7月以來召開3次以上的政務審查,並於日前拍板定案,刪除第11條之1和第18條之1,回復今年1月修法前規定。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受訪時表示,1月中通保法修正後對監聽規範過於嚴苛,不利於檢警辦案,第18條之1對於另案監聽取得內容的證據能力認定弄得太複雜,這次修法將刪除該條文,回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亦即由法官判斷另案監聽取得的內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讓理論與實務一致。此外,第11條之1通聯調閱限制過嚴也將刪除,回歸警察可直接向電信公司調閱涉案相關人的通聯紀錄。

法界直呼太扯了 僅贊同適度修法

對於這樣的修法內容,法界直呼「太扯了」、「大開人權保障倒車」。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第18條之1有3項,分別為另案監聽、目的外監聽(黃世銘條款)、違法監聽的證據排除與毒樹果實原則,其中尤以第3項特別重要;年初立法院修通保法前,原通保法第5條第5項,就是後來第18條之1第3項的精神,現在若將第3項刪除,等於將毒樹果實原則也拿掉了,「這樣太扯了」。

第18條之1第3項規定,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在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都不能作為證據。錢建榮說,「所取得之內容不能作為證據」就是證據排除,「所衍生之證據不能作為證據」就是毒樹果實原則。所謂毒樹果實原則,是比喻違法監聽是毒樹,因違法監聽衍生的證據(果實)也是有毒,因此也不應做為證據。

錢建榮指出,第3項重點在「所衍生之證據」,比如違法監聽某案,卻意外聽到甲要賣毒品給乙,甲在電話中告訴乙在士林倉庫有批海洛因,檢調據此申請搜索票到士林倉庫查緝到海洛因,這樣的證據也應排除,這就是美國法的毒樹果實原則,這個理論主張第2次中毒證據不能用,但過去最高法院都以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由不作為,但其實2007年那次修法就有法源,就在第5條第5項。

至於第2項,則是明定合法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並應銷毀。錢建榮說,這項又稱「黃世銘條款」,也就是「目的外監聽」,去年馬王政爭起源,就是檢調監聽法官陳榮和涉貪汙案,後來擴線監聽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聽到別的證據,如此另案監聽可能淪為打壓政敵的工具,立法院因而大修法,完全不讓檢調用監聽取得內容當作證據。

錢建榮批評,最高法院的不作為,導致違法監聽浮濫,以致去年發生檢察總長黃世銘違法監聽柯建銘並引發馬王政爭,立法院對最高法院的不作為反彈,因此1月底修法時,增列第18條之1第1項,把另案監聽證據能力由法官權衡的原則也拿掉了。他認為,將另案監聽的證據力權衡一律排除,是有點矯枉過正,可以針對法官權衡部分再修正,但整項刪除則不宜。

錢建榮強調,第18條之1第1項可以修正,讓法官可依第5條重罪原則予以權衡,比如另案監聽常因監聽重罪而發現輕罪,此時監聽內容就不能作為證據,「法官應該排除」,因為輕罪不符聲請監聽票原則,過去司法實務往往沒排除,因此才有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至於第2和第3項則絕對不能刪,否則另案監聽回復有證據能力,毒樹果實理論法源也沒了,司法實務又習慣不排除,「對人民權利侵害太嚴重了」。

台灣監聽太浮濫 人權保障陷危機

文化大學法研所教授李復甸痛批,法務部的修正草案是「大開人權保障倒車的大笑話」。他說,第18條之1是保障訴訟合法程序,世界各國法庭都詳細規定,他認為第18條之1規範得還不夠詳細,應該規定在監聽此案發現的問題,只能以此為源頭向法官呈報,作為監聽第2案的憑據,經過法院許可後才可以監聽,現在連這條都刪掉,簡直大開人權保障倒車!

李復甸指出,台灣的監聽比率遠比美國高,美國領土為台灣的267倍,人口是台灣的13倍,而台灣監聽數卻是美國的14倍,說台灣的監聽相當浮濫並不為過,在這種情況下,自己還不知檢點,不把通訊保障處理好,還要把這些條文放鬆,「太離譜了!」他強調,監聽應該是在沒有其他方法取得證據時才使用,美國是在綁架案、連續殺人案才用監聽,台灣卻甚麼都監聽,太荒唐!

對於檢警調以難辦案為由將今年1月才修正的通保法翻案,李復甸說,另案監聽所得內容本來就不能拿來當作法庭證據,必須另外申請搜索票,這是最基本的規範,司法警察也應每天拿回監聽帶做譯文,不應該像以往包裹式監聽。他強調,台灣聲請監聽氾濫,許可監聽也氾濫,造成監聽數量極大,若再允許另案監聽,那台灣的人權保障會讓人心驚膽顫,太可怕了。

至於第11條之1調閱通聯紀錄,李復甸認為,通聯紀錄涉及隱私,此條文也不應該刪除,因為誰和誰通話在刑事中成為證據機率極小,但副作用卻是侵害人權。錢建榮也說,此條不應刪除,若發生失蹤或綁架等案例,不須走刑案程序,由家人聲請調閱通聯紀錄即可。他透露,此條涉及龐大利益,各大電信公司每年因調閱通聯紀錄獲利數億元,年初修正後需經法官篩選,獲利少很多,因此有人希望刪除,恢復過去警察可直接調閱涉案人通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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