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再修通保法 另案監聽將成政爭工具

2014-10-1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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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馬王政爭,導致立法院今年1月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違法監聽行為,但在檢警調的反彈之下,行政院又對通保法做出修訂。(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去年的馬王政爭,導致立法院今年1月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違法監聽行為,但在檢警調的反彈之下,行政院又對通保法做出修訂。(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去年的馬王政爭,導致立法院今年1月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違法監聽行為,包括檢調單位聲請程序更加嚴格、監聽限1人1票、另案監聽不具證據能力,不過,檢警調以辦案工作窒礙難行為由,尋求翻案。政院日前完成再修正草案的政務審查,刪除第11條之1通聯紀錄票須法官同意,以及第18條之1另案監聽、違法監聽不具證據能力的規定,該草案將於今天(16日)行政院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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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遭致反彈 檢警稱不利辦案

通保法1月中在立法院修正通過後,檢、警、調與海巡等辦案機關反彈不斷,曾大動作在北、中、南、高4地召開記者會,批評修正後的通保法嚴重衝擊社會治安,「離譜、窒礙難行」,簡直是「打擊治安、保護犯罪」,希望再次修法。法務部2月間即開始研議修法,行政院自7月以來召開3次以上的政務審查,並於日前拍板定案,刪除第11條之1和第18條之1,回復今年1月修法前規定。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受訪時表示,1月中通保法修正後對監聽規範過於嚴苛,不利於檢警辦案,第18條之1對於另案監聽取得內容的證據能力認定弄得太複雜,這次修法將刪除該條文,回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亦即由法官判斷另案監聽取得的內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讓理論與實務一致。此外,第11條之1通聯調閱限制過嚴也將刪除,回歸警察可直接向電信公司調閱涉案相關人的通聯紀錄。

法界直呼太扯了 僅贊同適度修法

對於這樣的修法內容,法界直呼「太扯了」、「大開人權保障倒車」。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第18條之1有3項,分別為另案監聽、目的外監聽(黃世銘條款)、違法監聽的證據排除與毒樹果實原則,其中尤以第3項特別重要;年初立法院修通保法前,原通保法第5條第5項,就是後來第18條之1第3項的精神,現在若將第3項刪除,等於將毒樹果實原則也拿掉了,「這樣太扯了」。

第18條之1第3項規定,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在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都不能作為證據。錢建榮說,「所取得之內容不能作為證據」就是證據排除,「所衍生之證據不能作為證據」就是毒樹果實原則。所謂毒樹果實原則,是比喻違法監聽是毒樹,因違法監聽衍生的證據(果實)也是有毒,因此也不應做為證據。

錢建榮指出,第3項重點在「所衍生之證據」,比如違法監聽某案,卻意外聽到甲要賣毒品給乙,甲在電話中告訴乙在士林倉庫有批海洛因,檢調據此申請搜索票到士林倉庫查緝到海洛因,這樣的證據也應排除,這就是美國法的毒樹果實原則,這個理論主張第2次中毒證據不能用,但過去最高法院都以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由不作為,但其實2007年那次修法就有法源,就在第5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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