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我們已經聽太多這世界多麼美麗…

2017-01-24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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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社文公約審查委員、德國曼海姆大學比較公法教授Eibe Riedel 16日出席「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顏麟宇攝)

經社文公約審查委員、德國曼海姆大學比較公法教授Eibe Riedel 16日出席「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顏麟宇攝)

國際人權兩公約德國委員兼主席Eibe Riedel:「我們已經聽太多,這世界多麼美麗」詞彙,這突顯出新舊政府機關四年來兩公約實行成效的虛假及華麗的言詞。歷經五天,多位國際審查委員的開會、研究及討論,提出結論報告,筆者縱觀全篇,委員強調有許多是2013年第一次審查時就已提出的建議及內容,台灣政府機關非但沒有做,落實的狀況不具體,也看不出成效。國際委員們多次用「強烈性建議」字眼,表達兩公約應被視為中華民國(臺灣)憲法的一部分,並且鼓勵政府強化兩公約與其他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在國內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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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國際委員就建議成立「國家人權機構」,四年過去了台灣還淪落在是否決定要成立完全獨立的人權機構,還是要在總統府或監察院底下設置!法務部陳明堂次長推說政治因素「修憲」困難。在國際人權委員面前大談台灣修憲很困難,身為台灣人頓時感到丟臉,尤其「修憲」在世界各國本屬於基本人權。歐洲人權法院法官 Peer Lorenzen說,憲法不該是個障礙,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在憲法層級去建立,符合巴黎原則的要求就可以。

審查結論報告中提到,2013年審查委員會發現2010年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審判前羈押期限不得超過8年之規定,有違公政公約第9條第3項的「合理期間」限制,審查委員會於是建議大幅縮短審判前羈押時間。但迄今該法尚未就此做出任何修訂。歐洲人權法院法官Peer Lorenzen委員表示,公正公約第十四條公平審判及正當程序,台灣妥速審判訂了8年限制,這個部分其實是蠻嚴重的問題,歐洲人權法庭其實已審過好幾千個案件,都是跟迅速審判相關的案件,判決也都認定時限不應該超過5年,不應該有不當的遲延。審理期限太長的話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傷害,可能會造成當事人死亡或自殺等等;更強調,「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在公約裡面14之2條說,在終審前被告都必須要被視為是無罪推定的、要被認定是無罪的。

多名應邀來台參加2013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的國際專家曾受中國直接或間接的關切,希望他們不要接受台灣的邀請。(法務部)
多名應邀來台參加2013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的國際專家曾受中國直接或間接的關切,希望他們不要接受台灣的邀請。(法務部)

Peer Lorenzen委員強調,在歐洲的制度之下,只要某人被告知他是刑事嫌疑犯時,就開始計算了,表示整個偵查階段也被紀錄,訊問台灣是不是也這樣子計算?司法院代表官員回應,第一審、第二審、三審加起來會是一年一個月,經過發回更審會重新計算他的羈押時間,如果他繼續在押的話。我們的速審法的八年是以人身自由受拘束狀況也包含偵查中,從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時起就開始計算,法院開庭之前包含在內。現場立委尤美女立即打臉說,剛剛Lorenzen教授一直提到羈押的期間到底有多長,剛剛司法院解釋從審判之前開始算不超過8年,是從一開始就算,其實不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是審判中不得超過8年,所以偵查中以及審前羈押全部都沒有算進來啊。司法院才趕緊回答,很抱歉速審法第五條,規定審判中羈押是累計,剛剛尤委員提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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