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另立專法早就過關了」 整頓體育協會 修國民體育法陷爭議

2016-12-3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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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經由國家補助較多、能有奪金機會的團體,應該比較高密度管考。」林哲宏說,這樣的管制在條文內容不管是用專法或專章,效益都是一樣,《國民體育法》是1929年的產物,在2013年5月14日體育署成立後,認為沒有分章節,有些凌亂,就召開第1次會議討論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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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法已經是90歲的拼裝老爺車,應該要把架構弄好,符合時代需求,好好用專章管理。」林哲宏指出,人民對體育團體期待很高,就決定分章節,希望不只是體育團體,可以連身心障礙選手的運動權、擴大保險與聘請運動防護員都能兼顧、一同修正。

「體育署為解決一個問題 卻製造更多問題」

但修正母法對於不同體育團體適用範圍的衝擊,顯然沒有被考量進去,就有立委助理私下表示,其實大家都期待這次的修法是體育團體法,可以用一個高密度的管理,針對特定協會用很嚴謹的管理方式,可是體育署沒有這樣做,反而是修改《國民體育法》,「這樣一修,等於是全台體育團體都被高密度嚴格管理」。

該助理也說,政府這樣的修法方向反而是反效果,就如同《民法》是規範所有人,但針對原住民或是身心障礙者,會給予更好福利待遇的專法,但現在體育署的做法就像是把原住民或是身障者直接在民法裡修正一樣,「為了方便,將《國民體育法》直接寫體育團體,歸類進去,所有東西好像都變成競技體育,這不但沒有解決問題,等於是體育署為了解決一個問題,而是製造更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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