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另立專法早就過關了」 整頓體育協會 修國民體育法陷爭議

2016-12-3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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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8日花了整天審查《國民體育法》終究來不及審完,備詢的教育部長潘文忠(左)、體育署長何卓飛(右)面色頗為凝重。(資料照,蘇仲泓攝)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8日花了整天審查《國民體育法》終究來不及審完,備詢的教育部長潘文忠(左)、體育署長何卓飛(右)面色頗為凝重。(資料照,蘇仲泓攝)

今年里約奧運,從網球好手謝淑薇、羽球好手戴姿穎、射擊選手林怡君到排球選手黃培閎等事件,一再凸顯體育團體與選手之間的紛爭有增無減。蔡政府決心要整頓單項協會歪風,體育署卻遲在國會本會期最後2周前才送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8日花了整天審查《國民體育法》終究來不及審完,只得新會期再見,但其中卻引發了母法與專法之爭,讓朝野立委難得立場一致,認為如果是另立專法,「早就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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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母法與專法,是指《國民體育法》與《體育團體法》。前者相當於體育政策發展的基本法,更被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稱為「體育發展中的憲法」;後者則是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與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是為了針對需要受到高密度、更嚴謹管制具有亞奧運項目與國際組織會員的將近80個體育單項協會而額外另訂專法規範。

全國逾5000體育團體 須被管制的單項協會僅占不到2%

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國內共有5000多個體育團體,這個數字也包括社區鄰里型的土風舞或是太極拳社團,而為亞、奧運項目且有國際組織會員的協會約為40個多個,非亞、奧運項目但有國際組織會員的協會為30多個,加起來近80個,而這近80個體育團體,便是政府想要加強管制的對象。

儘管黃國書從本會期之初就草擬《體育團體法》草案,希望能將部分體育協會做高強度管理,但政府始終都只提出《國民體育法》修正案,這也讓黃國書曾經在11月發臉書,批評政府「在基本法中插入特別法概念條文,會讓國內所有體育團體都將被列入須被政府高強度管制的可能,試想,作為地方性體育團體的『社區媽媽土風舞協會』也要接受體育署考評制度並聘僱專任人員,將會造成多大的衝擊?」

20161230-SMG0045-005-土風舞。(取自台中市中山堂網站)
黃國書認為,如果作為地方性體育團體的「社區媽媽土風舞協會」也要接受體育署考評制度並聘僱專任人員,將會造成多大的衝擊?(取自台中市中山堂網站)

不過政府的立場從未改變,終於在28日的委員會踢到鐵板。朝野立委立場一致,狂批行政院版的條文漏洞,光第3條「體育團體」一詞的定義就爭論了1小時,癥結點便是在於本部法條屬基本法性質,除了高強度的體育團體外,還有屬地方性質、如社區的太極拳或是土風舞社團,若只用「體育團體」概括而論,全國總計5000多個體育團體,恐將被納入一樣強度規範的監督、聘用與補助獎勵等措施,會讓後續法條的適用出現很大問題,根本審不下去。

體育署:體育團體早有規範 人民團體法已細分

其實,體育署從很早開始就下定決心要以「專章」整頓體育團體,至於為何要走這個方向?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解釋,《人民團體法》針對體育團體早就有規範,是屬於社會團體的一環,而體育團體又分為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與地方性團體,全國性團體又分有國際窗口、具有亞奧運項目或世運與聽障奧運項目的團體,以及沒有國際窗口的其他團體。

「如果經由國家補助較多、能有奪金機會的團體,應該比較高密度管考。」林哲宏說,這樣的管制在條文內容不管是用專法或專章,效益都是一樣,《國民體育法》是1929年的產物,在2013年5月14日體育署成立後,認為沒有分章節,有些凌亂,就召開第1次會議討論該法。

「這法已經是90歲的拼裝老爺車,應該要把架構弄好,符合時代需求,好好用專章管理。」林哲宏指出,人民對體育團體期待很高,就決定分章節,希望不只是體育團體,可以連身心障礙選手的運動權、擴大保險與聘請運動防護員都能兼顧、一同修正。

「體育署為解決一個問題 卻製造更多問題」

但修正母法對於不同體育團體適用範圍的衝擊,顯然沒有被考量進去,就有立委助理私下表示,其實大家都期待這次的修法是體育團體法,可以用一個高密度的管理,針對特定協會用很嚴謹的管理方式,可是體育署沒有這樣做,反而是修改《國民體育法》,「這樣一修,等於是全台體育團體都被高密度嚴格管理」。

該助理也說,政府這樣的修法方向反而是反效果,就如同《民法》是規範所有人,但針對原住民或是身心障礙者,會給予更好福利待遇的專法,但現在體育署的做法就像是把原住民或是身障者直接在民法裡修正一樣,「為了方便,將《國民體育法》直接寫體育團體,歸類進去,所有東西好像都變成競技體育,這不但沒有解決問題,等於是體育署為了解決一個問題,而是製造更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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