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觀點:300億佣金案的律師倫理試煉!

2016-11-16 07:10

? 人氣

汪傳浦家族護產官司考驗律師倫理。(youtube截圖)

汪傳浦家族護產官司考驗律師倫理。(youtube截圖)

近日報載,北院審理拉法葉艦案9.6億美金鉅額回扣沒收案,汪傳浦家族成員委任理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為其辯護、護產,令我頗為驚訝,也對國內律師倫理規範運作深感不解。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這裡先聊一段有趣的歷史。

1989年,我國海軍向法方購買拉法葉艦,國防部特別委任夙負盛名的理律法律事務所,由主持律師陳長文先生擔任顧問,並草擬與法方湯姆笙公司之購艦合約。當時,為了杜絕軍火掮客關說行賄我國官員,嫻熟國際法及跨國合約的陳長文律師特別在合約中設計了排佣條款,明文規定法方湯姆笙公司不准給付任何人佣金,否則應對我國政府賠付違約金。

這項排佣條款的源起是,我國海軍當時已經直接跟湯姆笙公司接上線,完全不需要軍火商中介,任何佣金都難逃回流成為行賄官員舞弊的回扣,在當年獵雷艦等軍購案疑雲四起的年代,我國軍方已難承受拉法葉艦案再淪為犯罪舞弊的溫床,因此理律法律事務才會建議訂定這項條款。

汪傳浦涉案事件
汪傳浦涉案事件

有趣的是,湯姆笙公司還是偷偷找上了汪傳浦,付了超過5億美金的天價佣金,隨後汪傳浦也果然找上了負責拉法葉艦案的後勤上校組長郭力恆,賄賂郭力恆1,800萬美金。這些鉅額款項,在2000年因法國前外交部長杜馬遭司法當局調查,公開坦承拉法葉艦案軍售台灣的「喝采行動」曾經付出巨額佣金而曝光,引起法國政壇震撼,瑞士當局也在隔年扣押凍結了這些鉅款,到今天這筆款項加上利息和投資股利已經滾到超過9.6億美金了,還扣在瑞士。

很遺憾,排佣條款沒有辦法杜絕軍火掮客汪傳浦行賄郭力恆的發生。但是,卻在20年後的法國仲裁庭,起了至為關鍵的決定性作用。2010年5月,巴黎國際商務協會仲裁庭做出公正的決定,法國湯姆笙公司因為違反排佣條款,被查獲付了鉅額佣金給汪傳浦,因此必須賠償中華民國高達8.7億美金的天價違約金,這個金額也列入了世界紀錄。這一段纏訟多年的仲裁庭血淚,我國委任的律師團一直堅持排佣條款的重要性,而這項條款也正是當年理律法律事務所為購艦合約留下的重要伏筆。陳長文律師在天下雜誌的報導中,更表示對此仲裁結果感到安慰。(請參見〈拉法葉案—價值兩百五十三億元的排佣條款與軍官無價的榮譽〉 )

唐獎第二屆法治獎得獎人公佈記者會 律師陳長文 盧逸峰攝
陳長文律師當年訂的「排佣條款」,維護了台灣軍購利益。(資料照/盧逸峰攝)

原本,國人當然應該感謝理律法律事務所當年特別設計了這個排佣條款。因為,這項排佣條款不僅在當時做出了拉法葉艦案不准有任何軍火商佣金的重大宣示,在20年後的法國仲裁庭更再度確立了我國政府不容許有軍火商佣金的存在。但是,今天理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團,竟然反受軍火商汪傳浦的繼承人委任,向我國法院主張這筆9.6億美金天價佣金是他們應得的!?

同一家律師事務所,竟然對同一個排佣條款做出了全然相反的詮釋與作為,這並非我所認識的理律。從25年前捍衛國家不應給付軍火商佣金的堅決,到今天反而幫助軍火商汪傳浦家族捍衛那一筆佣金。

瑞士聯邦法院從2001年扣押汪傳浦鉅款以後,汪傳浦不斷聲請瑞士解除扣押,但瑞士始終不為所動,一再堅持應當靜待我國司法判決結果。法國與我國纏訟多年的仲裁案,可以想見法方也一直關注我國對於此案佣金合法與否的立場。中華民國的海軍和檢察署,無論是面對法國,或者面對瑞士,都是以中華民國的立場在進行對外爭訟。理律先受中華民國海軍委託設計排佣條款,禁止軍火商汪傳浦之流收取佣金;今天又受汪傳浦家族委託為其保衛佣金,並與中華民國檢察機關進行爭訟,而汪傳浦更因案受中華民國政府長期通緝,攻守易位眼花撩亂,豈非錯亂至極!

宋耀明律師(右)將為汪傳浦家族打「護產」官司。(圖為2014市長選舉期間,宋耀明接受周玉蔻訪問/台北之音提供)
宋耀明律師(右)將為汪傳浦家族打「護產」官司。(圖為2014市長選舉期間,宋耀明接受周玉蔻訪問/台北之音提供)

如果參考我國律師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即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2款也規定,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律師不得受委任,且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很抱歉,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的文字詰屈聱牙。但這裡強調的精神是,律師對於同一事件發生利益衝突時,是否合宜受到此方或對方當事人的委任?美國和德國對於律師倫理對此也都有一定的規範。

陳長文律師當年擔任國防部法律顧問,起草購艦合約與排佣條款,是廣受矚目之事,當然汪傳浦家族繼承人也都知道。就我所知,汪傳浦生前委任的所有律師,從來都不是理律。汪傳浦死後,家族繼承人卻跨海委任理律的律師,這是甚麼動機呢?

理律法律事務所是國內素富專業盛名的優異事務所,能躋身其中者均是律師界之翹楚。或許是理律已經評估過接受此案的適法性,也可能國內律師界長年對於利益衝突迴避的標準始終模糊,自律和評鑑效能低落導致案例匱乏,以至於律師在面對個案時無所依循。但面對律師法第26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等規範,或許理律應該以嚴謹的高標準進行審查,並且在這個國際矚目的天價大案上給予國內律師界樹立優異典範。

去年以來,國內律師界因利益衝突涉及應否迴避的問題,已經屢屢發生,但實務上對於律師倫理規範始終較少著墨,成為我國司法改革的化外之地。在我國近年來律師暴增的態勢下,是否已經到了該對律師利益衝突迴避等律師倫理規範,做出更明確標準以供遵循的時刻了呢!

(作者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理律事務所來函說明如下:

一、理律法律事務所雖曾於多年前受我國海軍委任,處理我國向法國湯姆笙公司之購艦合約案(該合約中包括「排佣條款」,即湯姆笙如找佣金代理商或有找但不告知即違約),但受任處理之範圍僅限於該購艦合約之議約,且該購艦合約之主體為我國海軍及法國湯姆笙公司,至於汪傳浦並非該合約之主體,合先敘明。

二、至於本所在事隔約20年後所受任之特偵組聲請沒收案,本所之當事人為特偵組所指輾轉收到汪傳浦之回扣金之所有人,包括汪傳浦的配偶、子女、對造則為檢察官,而該案件之事實則為汪傳浦轉給第三人的錢可否沒收。是不論當事人、案件事實,均與理律法律事務過去所處理拉法葉艦案購艦合約毫無相涉,不僅不是同一事件,且此二獨立事件間,亦無任何實質關連。

三、本所過去在處理購艦合約時,所採立場即為「湯姆笙公司如使用仲介商給付佣金而未告知我國海軍,即為違約,而應負賠償責任」,本所在特偵組聲請沒收案的立場是:「湯姆笙給予汪傳浦的是佣金」,此一立場與海軍在訴請湯姆笙賠償之仲裁案中主張:「湯姆笙因為給予汪傳浦佣金,所以違反排佣條款」,本所立場與海軍立場不但不衝突,反而是一致。倒是特偵組與海軍立場矛盾,海軍在仲裁案主張:「湯姆笙因為給予汪傳浦佣金,所以違反排佣條款」,採這個立場也贏了仲裁。特偵組現在卻說:「湯姆笙給汪傳浦的是回扣,不是佣金」!

四、至於林達檢察官稱海軍與湯姆笙訂定排佣條款後,偷偷找上汪傳浦為仲介,則為錯置時序。法國湯姆笙公司委請汪傳浦擔任銷售拉法葉艦案之仲介商,並同意給予佣金,早在1989年的9月,而我國海軍與湯姆笙公司訂定購艦合約(其中包括排佣條款)則係在1991年8月以後。法國湯姆笙公司對我國海軍承諾排佣條款,汪傳浦並不知情,湯姆笙公司因為違反排佣條款,未向台灣揭露有仲介商一事,湯姆笙公司已經國際仲裁判賠,我國海軍順利取得約8.75億美元之賠償。當年的佣金加利息,中華民國已經完全取回,現在應該找個理由動用刑罰權力,再拿一次錢嗎?林達檢察官所指摘本所對「排佣條款」全然相反的詮釋,顯係基於檢方聲請沒收而指其為「回扣」的立場使然。

五、對汪傳浦於仲介拉法葉案過程中,是否應收取佣金,自有仁智互見的評論,亦非特偵組聲請沒收案之重點,但我國畢竟為法治國家,有關刑事案件之偵審,或沒收程序之啟動與認定,均應依據法治國「正當法律程序」之基本要求,依法而行。至於林達檢察官在今日聲請沒收案於台北地院開庭之前,為文抨擊本所違反律師倫理,其動機我們不願揣測。但當年林達檢察官處理郭力恆案時,尚要求本所陪同至監所會見郭力恆,促使郭力恆向本所傳達希望汪傳浦歸還佣金,顯然林達檢察官當時即知本所當時係受汪傳浦配偶及子女委任(汪傳浦另有委任張迺良律師),在此數年中,從未聞林達檢察官有何質疑,今日卻見林達檢察官為文多所指摘,頗為錯愕。

六、本所受汪傳浦之配偶及子女委任,為渠等同遭起訴與汪傳浦共同收受回扣案辯護,乃因本所認為在偵辦拉法葉艦過程,檢調機關無限上綱,將拉法葉艦購艦發生時,尚於學校就讀的汪傳浦子女一同起訴(汪君玲甚至尚在高中就讀),難脫羅織之嫌,本所遂挺身而出,為其配偶及子女辯護。事實上,高等法院在郭力恆案的判決中,亦已認定「並無證據證明汪傳浦配偶及子女有參與共同收受回扣」,林達檢察官文中似乎認為本所的立場,應與檢察機關之立場一致,本所不敢苟同。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