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法官「法律涵攝、適用明顯錯誤」的判決過於頻繁,還適合當法官嗎?為什麼不應列入汰除不適任法官的條件?
支持法官協會等團體這一論調的人,其所持論點在於堅持適用現有法條,是「通往守舊之路」,還假設壞人都懂法律,如此會縱容壞人。這一說法也是相當荒謬的:如果法律已經不符合時代需求,一大堆無賴之徒三不五時會上法院亂告人,被告的人一堆都是非公務員,在這種情形下,就是修法解決, 擴大誣告罪涵攝範圍,而非任由法官胡亂涵攝。
至於「法官見解不同」因而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這種情形也令人疑惑:訴訟該這樣嗎?還是法院本身就該就某些見解歧異採取標準化管理?國際著名的教育組織IB是我非常崇敬的組織,他們的認證考試,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就是「閱卷委員標準化」,他們透過這個做法確保每一個申論題、每一篇作文由任何一個閱卷委員來改,結果都一樣,他們還會檢查其授權的全球近5千所學校的教師所改的作業、作文是否符合標準,如果發現錯誤會要求老師重改。通過IB認證的高中生在大學都可以減免學分。這給我們很大的啟示:訴訟難道不應該如此嗎?我們都希望我們考試時所寫的作文能在統一標準下被評分而非隨老師高興給分;訴訟又何嘗不是如此?訴訟就是要解決紛爭,如果法院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又怎麼解決紛爭?
*作者為退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