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這件事不管結果如何,它會清楚告訴獨董一件事,你不是坐在那裡舉手開會就有錢拿的,只要公司有事,你就會跟著有事,所以你必須時時掌握公司動態。
接下來,我認為四大基金就可以以損害股東利益為由(背信罪),要求檢察官調查本案。
等一下,你不是說這個案子一定合法嗎?
是啊,我說結果會這樣,我可沒說過程無所謂啊!
這個案子只要一成案,SOP就是調查局和檢察官要約談所有的人,母公司緯創董事會所有成員、執行長、財務長、這些人的親友團凡是有認購緯穎的...都會被約談。
然後你就會看到一堆人痛哭流涕,說自己根本不知道,只是「純幫忙」,然後有些人會發現,「X,公司那個掛著業務專員的爆乳正咩居然有認股!」
接下來你就會看到有立委出面,和一些工商大老開記者會,或是會有大學教授開研討會,不是指責司法人員沒有商業知識,大搞商業白色恐怖,「再這樣下去,不排除將公司外移」,不然就是用學術方式討論,我國現行商事法是否仍有大幅修改的空間。
然後幾年後,法院判無罪!
靠北啦,這樣做有三小意義?
當然有,雖然結果是一樣,對緯創股東來說,相較於賣股走人,感覺起來是不是爽多了?
當然不是這樣,作為台灣公司治理界的LOCAL KING(我是說吳宗憲啦),我怎麼能講這種話。我要說的是,如果這麼做,那我們就建立了一個SOP;下一次再發生類似的事時,大家都知道接下來發生什麼事了?
-獨董就知道,我的爽日子沒了,一定有人要我去徹查寫報告。所以平常就要注意公司的一些鳥事。
-公司高層就知道,要嘛不要做,要嘛換方法,更重要的是,不能再用股票換錢了,因為一查下去,所有的人都會被浮上檯面。簡單地說,違法的成本提高了。
-四大基金,除了買台積電,你們終於找到一點對資本市場有幫助的正經事做了。
為了這個案子,我又把5年前寫的書中「個案3:企業分割 小股東任人宰割?」中,有關「英業達與英華達」的例子再看一次。真沒想到,發生在2003年的爭議事件,過了10幾年,拿來對照一下,兩者簡直有87分像。
10幾年前發生爭議的大股東掠奪小股東利益,還可以勉強解釋為法令不完備,所以投資人只能乖乖地作深思,10幾年後差不多的事又發生了,如果今天投資人能做還是只能他媽的深思,那我覺得真的該深思的是他媽的政府。
備註:補上兩條新查到的法規 「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前面說的一定合法,這下子看來好像不一定了)
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9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雖符合本準則規定之上市條件,但除有第八、九、十款之任一款情事,本公司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外,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得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同條第11款:十一、申請公司係屬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公司,該上市(櫃)公司最近三年內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移轉,有損害公司股東權益者。
另外,「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7-2條則提到: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規定「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移轉」,係指上市(櫃)公司為降低對分割受讓公司之持股比例,其所進行之股權移轉行為,包括出售、放棄現金增資洽特定人認股等移轉行為。
接下來,我想搬張椅子坐下來,聽看看證交所打算怎麼說了!
作者長期關注台灣公司治理議題,著有「公司的品格」、「公司的品格2」等書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RusRule Financial Broadca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