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力反駁林飛帆、賴中強 民進黨3千字聲明護黨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2016-04-15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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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涉政治談判,維持和平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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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條例》的立法在於補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不足,針對兩岸協議的處理及監督,提升協商的公開透明、確保人民知的權利及公眾參與,以強化國會對兩岸協議處理的主導權,落實主權在民的憲政原則。

本法不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談判,對於可能涉及主權與和平協議之政治性談判,影響層面既寬且廣,應經由全體人民決定,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如有涉及公民投票之需要,就交付公投。至於目前各界所質疑的公民投票法有鳥籠式公投的質疑,民進黨也將致力於推動修法,使公民投票的機制能夠確實反映民意。

四、監督制度建立,遵循憲法現狀

本法為免擴大爭議,在名稱、國家定位上,延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中華民國憲政架構處理,這也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大的共識。

本法以「兩岸」為名,較中性且通俗,另本法直言以「監督」為旨,單純明確。訂定此條例的目的,是針對兩岸訂定協議,建立由國會實質監督的制度,而非凸顯兩岸的定位,若為此將扭曲立法精神,反而模糊監督兩岸簽訂協議的目標。

透過此一立法,可讓談判過程落實國會有效監督、公開透明、杜絕黑箱,以及人民參與,並有利於未來兩岸談判的正常推動,也讓談判結果不再被極少數人壟斷。

有關於公民團體指控本黨「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事,這樣的指控,對政策討論,毫無建設性,恕難接受。

五、擴大公民參與,國會嚴格看守

民進黨團版《監督條例》規定行政部門於各談判階段,要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讓利害關係之各方人士在各個階段都有適切表達意見的機會。這些方式包括採取公聽會、說明會、相關業者訪談、徵詢相關公會意見,或民意調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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