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力反駁林飛帆、賴中強 民進黨3千字聲明護黨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2016-04-15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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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民主聯合陣線15日前往立法院抗議民進黨版兩岸監督條例並無落實民間版五大原則,林飛帆及經濟民主聯合陣線召集人賴中強帶頭喊口號。(林俊耀攝)

經濟民主聯合陣線15日前往立法院抗議民進黨版兩岸監督條例並無落實民間版五大原則,林飛帆及經濟民主聯合陣線召集人賴中強帶頭喊口號。(林俊耀攝)

民進黨黨版《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終於出爐,但遭賴中強、林飛帆等太陽花運動領導人士及「經濟民主連合」等團體連日強力質疑,民進黨15日晚上發出近3000字聲明,聲明強調,草案「若協議草案與協議本文的審查在期限內未完成,則交由立法院議決」條文,讓立院擁有完全主導審議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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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連批「討好習總書記」 民進黨:恕難接受

民進黨也特別發文反駁經濟民主連和的批評,「有關於公民團體指控本黨『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事,這樣的指控,對政策討論,毫無建設性,恕難接受。」

聲明也承諾,未來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一定會召開公聽會,與社會進行對話。民進黨對草案並沒有審查時程表,沒有設下務必在520新政府上任前完成立法的前提。

聲明也透露,在草案形成過程,民進黨一直和公民團體進行討論,也曾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準法務部長邱太三及修法小組中的黨籍立委,會同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逐條商議。

民進黨聲明全文如下:

民進黨是民主政黨,我們願意傾聽,努力溝通,更期待好的溝通,讓各項機制的建構更為健全。我們不是國民黨,也不會是國民黨。保衛社會、守護民主,一直是黨與所有公民團體共同的目標,也在此基礎上攜手努力。民進黨歡迎並感謝各界的督促與呼籲,將來也會在行政體系裡,以穩健的步伐,全力推動各項改革。

一、 溝通沒有停止

在《監督條例》草案形成的過程中,民進黨一直和公民團體進行討論,也曾經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準法務部長邱太三及修法小組的立委們,會同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逐條商議。

民進黨版本草案原定「立法院對協議草案之審定應於90日內完成,而對協議本文之審查,應於30日內完成,但經決議可以展延10日,若協議草案與協議本文之審查逾期未完成,則將視為同意」。後經黨團會議正式決議,明訂條文為「若協議草案與協議本文的審查在期限內未完成,則交由立法院議決」,讓立院擁有完全主導審議的決定權。

民進黨也明確承諾,未來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一定會召開公聽會,與社會進行對話。我們也再次強調,本草案並沒有審查時程表,沒有設下務必在520新政府上任前完成立法的前提。我們要的,是最好的、最符合社會需要的監督條例。

二、國會全面主導

民進黨團版的《監督條例》的立法重點,是把「監督」兩岸協商與談判的「主導權」,回歸到國會。國會在《監督條例》中,將會握有主導權和否決權。針對協議要怎麼審、政院該如何修改、乃至於民間參與的強度和深度,都交由國會決定。至於「備查」部份,本為技術性補充條文,若有任何疑慮,國會亦有權「審查」任何條文。

《監督條例》制定後,兩岸協議的談判和簽署的過程,將會在公開透明的民主程序裡面,接受國會實質審查,也會督促行政部門落實衝擊影響評估,亦符合利益迴避與人權優先等原則。民進黨希望用務實的態度來面對兩岸的經貿談判,讓各種協議可以在全民的監督底下完成決議。

公開、透明、民主、決議,就是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四大精神。這樣的《監督條例》,既非所謂「不監督條例」,更不是「不談判條例」。

三、保持開放心態,回應社會期待

民進黨從來沒有忘記,是人民期待改變的意志,讓我們擁有國會過半的席次。我們會勇敢承擔,堅持初衷。

針對經民連六點質疑,本黨謹提出下述回應就教於各界。民主的社會永遠都有進步的空間,只要是對台灣整體有利,民進黨都會誠實且務實地面對自己的不足。而在立法的過程中,我們也會保持開放的心態,回應社會期待,歡迎大家繼續給予民進黨批評指教。

經濟民主聯合陣線15日前往立法院抗議民進黨版本兩岸監督條例並無落實民間版五大原則,民進黨派請立委李俊俋到場與林飛帆溝通。(林俊耀攝)
經濟民主聯合陣線15日前往立法院抗議民進黨版本兩岸監督條例並無落實民間版五大原則,民進黨派請立委李俊俋到場與林飛帆溝通。(林俊耀攝)

(附件)民進黨回應民經連六點訴求


一、談判三道卡榫,國會有權否決

根據民進黨團版《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以下簡稱《監督條例》)的設計,所有的兩岸協議都必須經由立法院審議程序,而且是包括了(1)談判前向立院報告談判計劃;(2)談判中立法院審議協議草案;(3)談判後立法院則可以針對協議文本再次進行逐條討論全案表決,當然也可以否決。

整個談判過程,共包括三階段的國會監督,行政部門必須充分與國會溝通才能逐階段(前一階段未完成不能進行下一階段)完成兩岸協議的談判與簽署,與其他國家相關程序比較都是更為嚴格。

至於備查的規定,只有對已施行協議(立法已審議完成)的後續補充性或延續性談判才會進行,這些通常只是事務性或延續性事項補充,重要性較小,由於協議主體先前已經由國會三道監督或審議的程序,所以無需再浪費立法資源,才以備查方式來處理。

綜上所述,所謂備查程序並非如民團批評之空白規定,只是針對部分無需再次審議之協議補充事項所進行的程序精簡而已。

二、立院實質監督,政院落實評估。

民進黨團版《監督條例》的重點,在於確實引入立法院的實質監督。行政院對於談判前、談判中與談判後的各項評估都必須主動向立法院提出報告。為了各階段都要面對立法院的強力監督,行政院必須提出切實有用的評估報告,否則立法院將可以不同意後續的談判。

在立法院的實質監督、掌握最終決定權(或否決權)下,已經可以有力地確保行政院無法像過去一樣只是進行作文比賽,而是必須針對協議之內容及要旨、預期效應、國家安全影響及其因應措施、協議執行之相關規劃與配套措施、利害關係人影響評估及政策之因應措施等等各項社會關心的部分,提出完整明確的評估報告。

三、不涉政治談判,維持和平現狀

《監督條例》的立法在於補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不足,針對兩岸協議的處理及監督,提升協商的公開透明、確保人民知的權利及公眾參與,以強化國會對兩岸協議處理的主導權,落實主權在民的憲政原則。

本法不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談判,對於可能涉及主權與和平協議之政治性談判,影響層面既寬且廣,應經由全體人民決定,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如有涉及公民投票之需要,就交付公投。至於目前各界所質疑的公民投票法有鳥籠式公投的質疑,民進黨也將致力於推動修法,使公民投票的機制能夠確實反映民意。

四、監督制度建立,遵循憲法現狀

本法為免擴大爭議,在名稱、國家定位上,延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中華民國憲政架構處理,這也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大的共識。

本法以「兩岸」為名,較中性且通俗,另本法直言以「監督」為旨,單純明確。訂定此條例的目的,是針對兩岸訂定協議,建立由國會實質監督的制度,而非凸顯兩岸的定位,若為此將扭曲立法精神,反而模糊監督兩岸簽訂協議的目標。

透過此一立法,可讓談判過程落實國會有效監督、公開透明、杜絕黑箱,以及人民參與,並有利於未來兩岸談判的正常推動,也讓談判結果不再被極少數人壟斷。

有關於公民團體指控本黨「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事,這樣的指控,對政策討論,毫無建設性,恕難接受。

五、擴大公民參與,國會嚴格看守

民進黨團版《監督條例》規定行政部門於各談判階段,要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讓利害關係之各方人士在各個階段都有適切表達意見的機會。這些方式包括採取公聽會、說明會、相關業者訪談、徵詢相關公會意見,或民意調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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