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光電弊案《不法利益91億元》南檢起訴案

2024-05-0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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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五天公司,意指力暘集團旗下在台南之五間子公司:天心、天任、天柱、天芮(太陽能光電場)及天英(太陽能光電廠)等,南檢逕自簡稱「五天公司?」另外,筆者說個趣談,力暘集團「光電場」深耕台南及屏東地區,熱愛使用天字及北斗群星為公司名,略如屏東地區「天權、玉衡、開陽、搖光」等,另有暘字眾之「英暘、德暘、美暘、日暘、信暘」。筆者看到「英暘、德暘」時,還愣住一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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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短短一段,細究可查「光電弊案」所涉貪污、圖利暨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能實證「減省」為約830萬元?而不法利益係「承租土地、設置、光電用益」推估約91億元?

雷聲大雨點小?為何檢方採用推估計算?

筆者嘗試用另一個角度說明。系爭光電弊案之不法利益,係由「二十年之租地、設備及售電」為評估,檢方此種推估是否正確?(南檢稱:「保守估算20年售電預期售電收入將達91億2601萬8763元」)

按實務上對於「不法利益之推估」具有個案認定之性質,事實審法院就「圖利之不法利益」如何認定,若以工程案觀察,略如《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標案,應扣除材料成本、施作費用、管銷及稅捐等,並就其工程或採購案評比利潤,除非個案契約等「已載明利潤項目,得推估得標廠商可獲利潤」,倘若僅載「工程案、工程名稱(包含「設備預算書」及「結算明細表」)」等,其實質利潤甚難推估。

內行看門道。本件南檢起訴「逕自以承租土地、施作設備加上二十年期間,逕自推估光電『售電利益』為不法利益?」乍看臚列推估91億元之不法利益,但進入法院審理時,試問:「(筆者草擬)法官問:請問檢方起訴書所載,系爭個案之光電不法利益如何估算?是否(被告廠商)已有承租土地、已增設設備?以及產生售電利益?併將系爭不法利益分潤予共同被告?以上如何證明?」

當不另質疑「光電弊案為何2024大選前不起訴?」筆者認同檢方本次蒐證及起訴。光電弊案攸關政府政策、官員圖利貪瀆及民生用電等重大影響,可說是全國矚目之重大司法案件,檢方起訴僅就所示事證提出「不法利益推估91億?是否有更嚴謹之證明或證據?」或說雷聲大雨點小,難免有抓小放大之疑?難道是「往上追查、動搖國本?」

台南之前後三案:苦瓠連根苦,甜瓜徹蒂甜?

為何筆者針對台南近年司法重大案件要區分「前三案、後三案?」答案是:「《陳凱凌收賄、接受性招待案》為關鍵樞紐。」若非陳凱凌因業者反咬,導致陳坦承認罪,《陳凱凌收賄案》怎可能如此順利偵查起訴及判刑?

《前三案》中,台南殺警案、八八槍擊案罪證明確,更可證明近年治安現況,邢泰釗針對《八八槍擊案》作秀大談「人神共憤」之餘,邢某渾然忘了八八槍擊案之前,紅龜斷人雙掌早已判刑定讞「在外趴趴走」長達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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