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 馬文君與海鯤艦

2023-10-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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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定作人因指示有所過失,即便承攬人亦有歸責,仍須負責,若國防部指示有問題,未來潛艦造成傷亡,不僅承造船廠需負責,國防部相關人士也難辭其咎,此其一;依照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即便沒有建築專業的臺灣銀行,若負擔特別法定義務,仍不能推說不具備建築技術,而毫無責任,舉輕以明重,海軍有潛艦航行經驗,國防部焉能爭功諉過?此其二;且上開高雄法院案例,乃高雄輪船股份優先公司,為了觀光遊輪爭訟,在沒有安全疑慮時,尚不能依照承攬規定,解除契約,試想:客輪尚可縫縫補補,攸關國防與眾將士性命的潛艇,豈可兒戲?此其三;總上三者,「預防勝於治療」若有堅實把關,方為是上策!世上沒有,密集安打,無人防守的棒球賽,卻要潛艦國造,如是「保送上壘」,不是癡人說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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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假設洩密致國外專家早遭法辦,得利者絕非馬君:

馮夢龍《智囊•竊鎖•毆人》:宋神宗時,邊地城門鎖遭竊,幾天之後,有間諜將盜者送來,官員劉舜卿說:「我們沒有掉鎖。」同時加大門鎖,間諜無計可施,反怪罪偷竊者;宋真宗時,有民眾控訴遭遼國人毆打,官員李允則部審理,給民眾一千二百錢補償;等到遼國派人來,李稱:「沒有人被貴國人士打啊!」遼國奸細以毆打宋人,證明自己確實進入宋境,既然被指稱子虛烏有,後間諜反遭遼國處決。

情報基本概念:「消息放出來,誰得利最多?」若為馬委員所做(假設語氣),豈非不打自招?此其一;且國外友臺人士協助技術轉移,若該國不聞不問,如何確保技術真偽!?遭為難,反而如前開故事,正面技術絕非玩虛弄假,此其二;且若技術因前情,確認為真,而馬委員「抵制」潛艦國造,國外技術者被約談,不是有利造艦者核實?此其三;總上三者,皆為馬委員不宜,也不能洩密之理由。

9、簽署保密協議,非法定保密程序,反恐藏污納垢: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等語,定有明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142號》:「…惟按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 條);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文書處理手冊第51點)。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且為貫徹行政資訊公開原則,保密期限依機密等級,分別有不得逾一定年限之規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 條、第11條)。」等語,著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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