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 馬文君與海鯤艦

2023-10-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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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Scorpion Down: Sunk by the Soviets, Buried by the Pentagon: The Untold Story of the USS Scorpion封面。(圖:作者提供)
附圖一,Scorpion Down: Sunk by the Soviets, Buried by the Pentagon: The Untold Story of the USS Scorpion封面。(圖:作者提供)
 
附圖二:前揭書本聲紋照片。(圖:作者提供)
附圖二:前揭書本聲紋照片。(圖:作者提供)
 
附圖三:美國退役將軍照片與訪談。(圖:作者提供)
附圖三:美國退役將軍照片與訪談。(圖:作者提供)
 

我們臺灣有優秀的造船技術,也有高科技產業,試問:聰明的諸君,為何沒有潛艦?美國在南北戰爭皆有雛形了,原因無他,若有不虞,美軍都救援困難,何況台軍?此其一;且臺灣方面,先前欠缺新造潛艦經驗,若有類似事故,是要歸咎機械故障?抑或讓北京背鍋?此其二;且日前假消息,謠傳解放軍潛艇在臺海附近事故,若台軍潛艦不測,是否有可能藉此尋釁?此其三;總上三者,冷戰時期,美蘇強權,大局著想,但臺灣方面,上竄下跳,網軍亂臺,寧可挑事,也不願隱忍,又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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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敖之先生提及陳水扁立委記述國防審議:

李敖之先生在他的《李敖有話說》提及陳水扁前總統擔任立委的趣事:陳水扁對我講,他說我們審查國防預算的時候,不能夠把預算書帶走,因為這是國防機密,不能用筆來記錄,國防機密,那怎麼辦呢,他就背,很多重要的數字,他就背下來,背下來以後就「砰砰砰砰」,藉故如廁,把數字趕緊寫下來。旋即再審查法案,再背一些,再如廁,把它記下來。

馬委員審查國防預算與潛艦,若只能當場憑記憶,如何審理?法官就算機密案件,也得帶著紙本卷宗啊?但我們前任陳總統,很有智慧地,將原先只能存在於委員會的國防事項,一一記述,用以監督,怎會陳總統作為美談,馬委員時,就變通敵?難道又是:「綠能,你不能?」

6、預算凍結合憲合法,若僅建議性質,無礙行政權:

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176號》:『……(一)按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憲法第62條定有明文。立法院為合議制之機關,依法定議事程序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依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此為立法院之法定決議,有拘束全國人民或有關機關之效力。惟任何國家機關之職權均應遵守憲法之界限,立法院之決議如逾越或牴觸憲法規定之職權範圍,則屬法定外之決議,不具有憲法上之拘束力,僅屬建議之性質(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19號解釋)。 又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之責,立法院在不得為增加支出提議之前提下,則有審議預算案之權,此觀憲法第59條、第70條之規定即明。立法院審議預算所通過之法定決議,係對國家機關歲入、歲出之科目與金額做成刪減之法定決議,除此之外,立法院亦常就預算科目與金額以外之事項,於審議預算時做成各種附加決議,即預算之主決議與附帶決議,主決議乃立法院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與法定預算同時做成決議,經三讀程序通過,並由總統公布者。 參以預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足認以法定預算之條件、期限為附加內容之主決議,因與法定預算同其成立程序,性質上與法定預算亦顯不可分,為法定預算之一部分,而屬憲法規範之立法院職權範圍,具有強令行政機關遵守之法律上拘束力。至立法院就預算案為其他條款、事項之附加,縱以主決議形式為之,性質上仍屬就預算科目與金額以外之事項所為之決議,非憲法規範之立法院職權範圍,仍應評價為「法定外決議」,僅具建議性質。附帶決議則係立法院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行政機關依照辦理,而未經三讀程序,亦未隨同法定預算由總統公布,其效力依預算法第52條第2項規定, 對行政部門僅有事實上之拘束力,而屬建議性質…』等語,著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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