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當訴訟指揮變成訴訟詐欺—蔡英文論文不存在案的法庭攻防紀要

2022-12-2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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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蔡英文(中)。(資料照,顏麟宇攝)

總統蔡英文(中)。(資料照,顏麟宇攝)

眾所矚目的蔡英文「論文門」事件中,最根本的「確認博士論文存不存在」訴訟案,又再次定期在今年11月29日、30日連續2日開庭辯論。3年前我替彭文正教授起訴後(案號:108訴字第5590),法官張詠惠(以下直稱其名,因為他不配當法官)不開庭不調查直接書面判決駁回,經我們上訴高等法院獲得勝訴,高院廢棄原不開庭、未經合法闡明(闡明,就是解釋說明之意)的張詠惠一審違法判決、發回台北地院更審後(新分案為110訴更一字第6號),就一直被我們用各種程序上法定事由阻擋不給已違法在先的張詠惠繼續審判的狀態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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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不能先提出書狀的原因之一

筆者身為彭教授的代理律師,自然知道也經與彭教授本人及律師團隊討論後,雖然這次在法理上,我們仍然可以在程序上,多方依法據理力爭拒絕應迴避而不迴避的張詠惠進行審理,但在情感輿論上,起訴至今已經3年,若再不進入實體審理,定招致綠媒揶揄心虛不敢面對事實真相的攻擊,因此團隊積極分工就案件的爭點整理(含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卷內證據之證據能力、應調卷及調查證據之聲請、就對方辯論狀所附證據事實的反駁,以及本件最重要的確認之訴訴之聲明有無「確認之法律上利益」等各部份書狀為準備。

但是,基於2件的聲請法官迴避案尚未完全確定,而綠媒卻帶頭散布假訊息,說聲請張詠惠迴避案已經被駁回確定云云,事實是,其中有一件以張詠惠本身已是彭文正的被告作為聲請理由的迴避案,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而此一雙方已對簿公堂(至今累計已開庭7次、證據調查3次,仍在高院準備程序中)的迴避理由,法律上實在沒有理由判決不准迴避,正因此一重要迴避案仍在進行中,依法我方不能在開庭前向張詠惠遞狀陳述或聲請,否則將喪失請求她迴避的權利,因此只能所有書狀都準備好,看情形在29號首日或次日當庭、甚或在改期審理之後再提出。

法官堅持不闡明,但表態將實體審理

果如所料,11月29日第一天庭期,張詠惠不同意我們迴避及重新分「矚訴字」案的請求,案子被迫進入實體審理,在我表示訴之聲明跟之前一樣後,我們依照高院撤銷張詠惠違法而發回更審的判決指示意旨,要求張詠惠闡明我們的聲明哪裡或有如何無確認利益的情形或原由?但經我們前後3次請求闡明,張詠惠均不表態我們訴之聲明有無不當或不合法,但暗示她接受這個聲明,因為她公然聲稱「我更審前的前審是程序審,這次是實體審」,並表示她接下來就要調查證據、實體審理這個案件,所以我們就不再要求她闡明我們訴之聲明有無確認利益欠缺之疑義,繼續下一個訴訟程序。沒料到,張詠惠在第一天29日審判中感覺有誠意承諾的證據調查及訴訟應進行事項,在隔天30日庭都跳票,張詠惠竟然膽大到公然違諾,使得30日整個「訴訟指揮」程序變成「訴訟詐欺」程序!依法,當事人的訴訟上詐欺行為,是可以刑法的詐欺罪法辦,那法官公然在訴訟審判程序中使詐,又該當何罪呢? 以下就一點一點簡要說明張詠惠耍賴訴訟詐欺的地方。

彭文正。(郭晉瑋攝)
彭文正。(資料照,郭晉瑋攝)

要勘驗的整本論文正本,變一頁頁的論文原稿

首先,是29日承諾要勘驗被告方蔡英文聲稱1983年口試通過的一整本的博士論文正本。就此,張詠惠不僅同意我方要求,且依我方要求質問對造說「原稿不算」,進而要求被告方律師同意,隔天會帶來所謂1983年提交送口試通過的「當初印製好留存的那一本」博士論文「正本」供勘驗,我們看張詠惠如此明確要求蔡英文方必須提出的是當初整本印好的論文存留本,應該是有誠意要好好審這個案件,這件事29日當天晚上媒體含中央社、三立、蘋果也都有報導。言猶在耳,沒想到,隔天張詠惠竟然與蔡英文律師唱雙簧,不管我方請求及異議,執意勘驗那一盒內一疊所謂一頁一頁的論文原稿,而非一整本經口試合格的論文正本或其影印本,這是她的第一個訴訟指揮詐騙!

違諾不整理爭點,也不命提出證物原本

其次是,就我29日提出爭點整理狀要求先整理不爭執事項以利縮小、特定應調查證據之範圍及方法,張詠惠表示會在證據調查完畢之後再來整理爭點,因而打斷我整理不爭執事項的陳述。但事後又突然於證據調查之中途,諭知不再整理爭點,這是第二個訴訟指揮詐欺。

再來,就我方請求命被告提出他書狀所附28項證據文書的原本或正本,張詠惠於29日也配合我方要求當庭諭令被告30日提出,迨至30日,被告並未提出被證10以外的證物「原、正本」,經我異議請求至少也應依法提出「直接關係」本件訴訟標的物論文的被證11論文正本、被證14的口試滿意建議暨口試合格通知書原本及其信封、被證15的口試通過通知書原本及其信封等有利被告本應由被告舉證之證物原本,但張詠惠違諾背信不回應我方原告請求,此訴訟詐欺之三。

連最重要的證據調查,也詐騙不進行

接著,就是最重要的證據調查詐欺。張詠惠本來允諾會調查處理我方所連續提出之聲請調查證據狀、(一)狀、(二)狀,及我當庭補提出的4份書證,即涉及口試之申請、論文之提出等規定之倫敦大學1982-83年度「研究生學程規則」、 被告2011年11月出版「小英便當」一書中第423頁博士論文題目與今日不同之頁面、倫敦大學高等法律研究院IALS於1981年出版之「當今法律研究主題題目集」乙頁、及蔡英文的所謂1983.2.8(無簽名)暨同屆他人(有簽名及機關認證)的倫敦大學「口試通過通知書」各一張,合計4項極為重要足以反證的直接證據。結果,張詠惠只讓我就上述所提出的前2項證物為說明外,完全不就我方所有狀內所附、當庭所提證據及書狀調查證據之請求為處理,不僅未就該等證據命被告表示意見,也未做進一步應否調查之處理,就突然宣布辯論終結,我們又被騙了,這是第四騙!

民進黨在2022年九合一選舉慘敗,時任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宣布請辭黨主席。(柯承惠攝)
總統蔡英文。(資料照,柯承惠攝)

連所指述歷歷的最後辯論程序 也沒收

 最後是,當我們在就雙方所提證據與卷內其他證據之關聯性進行說明(究竟是證據互補或互相矛盾等之說明)時,張詠惠就一再阻止我方之說明,指責我方證據關聯性之說明為「辯論」性質,而諭令須等證據調查完後再辯論云云,但事後卻「沒收辯論」,把應於最後階段為辯論之辯論程序,以在證據調查之中途突然宣告本件辯論終結方式加以沒收,顯然是明知故犯,讓原告喪失就證據調查結果為辨論說明的權利及機會,這是第5個詐騙!

訴訟指揮詐欺不僅是貪瀆,更是司法革命之種籽

上面所列張詠惠在30日的訴訟指揮程序,不僅僅是權力濫用,而且已是公然地違諾詐騙,司法實務上,若是當事人以言語或證物詐騙法院,至法官信以為真而做出與事實不符的判決結果,是可以用刑法的詐欺得利罪起訴判刑的。而本案張詠惠是在審判上訴訟指揮時所做的詐欺行為,若因此駁回原告之訴,將產生違法圖利被告之結果,依法有公務員圖利之貪瀆犯罪,這對司法的公信力是多麼巨大的傷害!?尤其是前一天29日審理時,張詠惠清晰準確地要求對造明天需帶來各項證物原本及整本當初送口試所印製保存的博士論文正本時,所表現進入實體審判的誠意突然聲消煙滅,直讓我感覺到張詠惠背後指導的長官黃國忠等人是洋洋得意呢!?時至今日,司法在涉及總統的案件中,竟然跟第一次政黨輪替前後的阿扁偵查起訴審判案件一個模樣,司法改革歷經25年後,仍舊原地踏步,所謂不進則退,能不令人仰天長歎嗎?我本一直不認同夥伴律師張靜的「司法革命」之說,難道司法要繼續敗壞到讓人放棄”改革”而轉向司法”革命”嗎?!

*作者為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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