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專欄:我國監理沙盒法律面臨的挑戰

2018-02-1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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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沙盒法律對創新的金融科技業者帶來了曙光,政府展現鼓勵FinTech又兼顧消費者保護的態度,但法規鬆嚴間的標準為何,如何取得業務發展、市場秩序維護與消費者保護的平衡點,仍有待調和。以下就法律面提出沙盒實驗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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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新實驗結束後,倘未完成修法,仍須受到原先金融法令的規範

本條例雖明定創新實驗結束後,主管機關如認為有修正法律的必要,應提出修法草案,但實驗結束後若未能完成修法,業者即須回歸適用一般金融法令。且縱使主管機關已提出修法草案,其內容是否符合業者想像、立法程序是否會受到障礙,將影響業者參與的意願。因此,如何儘早凝聚修法共識,應是重要的課題。

二、進入創新實驗的成本過高、商業模式被公開

業者申請進入創新實驗所須準備的計劃多達14項文件,同時也會揭露相關的商業資訊。業者若要提出申請,必須考量將要投入的成本,以及商業秘密保護的問題。

三、在監管單位及業者的關係上,進行平等及協力合作

本條例實際執行時,主管機關若僅站在監理者的角度,要求業者在實驗期間完全遵照監理機關預設的規範而沒有彈性調整的空間,可能使這套制度淪為另一項金融業的特許執照,無法達到監理沙盒制度中使監理機關瞭解新創業務的內容,進而調整現行監理措施的精神。如何建立監理者與創新者間的合作機制,需要雙方誠意有效的溝通。

四、沙盒實驗範圍僅限於金融業務

我國監理沙盒法律是以金融業務為出發,主管機關為金管會,然而各種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並非僅侷限在金融領域,監理沙盒的觀念應進一步跨大至醫療衛服、交通等不同領域,擴大沙盒實驗範圍,才能全面協助新創業者,強化產業競爭力。

在全球化競爭下,政府應更有效率地提供新創業者發展的法規環境,畢竟等到各國均已發展新型態的金融服務模式時,台灣的金融產業將失去競爭力。監理沙盒法律預計在今年第二季上路,目前子法及推行細節仍有許多討論的空間,有待業者與金融監理機關共同努力建置,思考上,應考慮導入各種金融執照的分級制度,並在法律上增加授權主管機關得豁免業務登記或核准的權利,增加法規適用的彈性。期待藉監理沙盒法律的誕生,檢視現行金融法令規範,調整傳統監理正面表列事前核准的思維,制定符合科技發展的規範標準普惠金融發展。

*作者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金融科技發展與法律》一書共同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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