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專欄:我國監理沙盒法律面臨的挑戰

2018-02-1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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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在2017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也讓台灣成為第一個推行「監理沙盒」制度的成文法國家。圖為2017年12月立法院舉行第四會期最後一次院會,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於《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審查時發言。(資料照,顏麟宇攝)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在2017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也讓台灣成為第一個推行「監理沙盒」制度的成文法國家。圖為2017年12月立法院舉行第四會期最後一次院會,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於《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審查時發言。(資料照,顏麟宇攝)

2018年1月31日公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即俗稱「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法律」,台灣成為第一個推行監理沙盒制度的成文法國家。通過此一法律,展現政府在發展金融科技(FinTech)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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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監理沙盒」,是讓FinTech業者可以在一定範圍的環境下暫時豁免既有法規的適用,得以測試新產品、服務乃至於商業模式,並與監理單位高度互動、合作,共同解決在測試過程中所發現或產生的監理與法制面的問題。比國外制度更佳的是,我國監理沙盒法律提供FinTech業者最長可達3年的實驗期間,營造友善的業務發展環境。

新制訂的監理沙盒法律,涵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申請、審查、監督及管理、消費者保護相關程序,以及實驗期間法令調整與法律責任排除等內容。只要涉及金融業務創新的業者,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擬具包括資金來源說明、安全控管作業說明等的創新實驗計畫,向金管會提出申請,由金管會在受理後60日內決定是否准予實驗。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可申請延長6個月,但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其延長不以一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最長為3年。此外,對於「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權益」的業務,主管機關將檢討研修相關法規,並提供業者創業協助。

在通過監理沙盒法律前,過去縱使已經在國外發展出的Fintech業務,業者於國內開辦時,仍須擔心因違反我國的金融法規,而遭到刑事或行政處罰,尤其我國金融法規向來嚴謹,分業立法且採正面表列方式,對於未經核准經營的新形態金融業務或籌資行為,即有可能觸犯銀行法、證券交易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等各種金融法規,讓業者陷入高度風險。本條例對於參與沙盒實驗的業者排除許多現行金融法規的刑事責任,讓業者得以加速創新並拓展業務。

紐約證券交易所(美聯社)
在通過監理沙盒法律前,過去縱使已經在國外發展出的Fintech業務,業者於國內開辦時,仍須擔心因違反我國的金融法規,而遭到刑事或行政處罰,尤其我國金融法規向來嚴謹,對於未經核准經營的新形態金融業務或籌資行為,即有可能觸犯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各種金融法規,讓業者陷入高度風險。(資料照,美聯社)

此外,我國長期以來對於金融業務多採取專營制度,最多允許由不同金融業者互相兼營(例如:由銀行業兼營信託、投顧、電子支付機構),並不允許非金融業者兼營金融業務。且金融業須符合相當高的門檻,始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然而,在行動裝置普及、人工智慧、網際網路等各種創新業務模式快速發展下,許多非傳統金融業的業者所發展出的金融相關業務,是否均需要專營或適用與金融業相同的高資本及業務限制?從普惠金融的觀點並不妥當。舉例而言,就跨國支付與跨國匯兌,各國已發展出各種線上匯兌的便利方式,例如:採用區塊鏈技術提領;此外,由社群業者經營的小額資金傳輸甚至比銀行便利,可以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者成本,進而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但現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仍有專營、高資本的相關限制,不利於業者開展業務,如可適用監理沙盒,將可先行驗證相關業務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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