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是在地化還是國產化?離岸風電的發展迷思

2017-10-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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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糾紛處理委員會係經2006年12月2日修法設立。該委員會職司CRE在公用電力及天然氣供應系統的相關裁處及紛爭解決。本委員會同樣由五人組成,其中兩名成員為政府顧問,由最高行政法院副主席任命之,其餘兩位則由最高法院任命之。委員會之主席由總統敕令任命。由於有這個專業糾紛處理委員會,等同於法國為離岸風電之推動設有專業法庭。至於一般事務功能,則屬CRE的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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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臺灣而言,目前在能源局體系下並無類似CRE的專責機構,鑑於其委員會之組成涉及國家高權之行使,建議可以考慮由現行能辦的兩位政委之職權辦理,規劃適當的運作單位,交行政院或經濟部直接督導。

七、法國第三次招標的競爭性對話設計,能否對應公平性的質疑,目前執行成效如何?

目前法國已在今年4月就此有了初步決定,然依據法國能源部之說明,因其制度襲自前揭歐盟指令,故此不論就其制度發展背景或歐盟制頒的行政指導來看,應該不致有違反公平原則。

1.創新採購的制度背景
『創新採購是由公共客戶的需求端來推動,開發符合需求的具體的解決方案。創新採購讓採購機關提早體認到可以協助供應商參與需求端的解決方案,以及縮短該解決方案正式進入巿場的時間。採購者可以比較競爭的解決方案,且以較好的價格取得符合需求的創新方案,以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或被供應商鎖定,而且可以比較符合公部門長期的需求。

除符合特定公部門的需求外,創新採購有潛在的「觸媒」作用,即啟動大規模創新解決方案。當採購達到關鍵數量時,可以幫助公部門與私部門的需求往新的科技與流程方向移動。在某些案例,公部門的需求端拉力是開發創新產品與服務巿場的最重要的導引力量。』

2.採購指引的闡示
歐盟執委會在103年出版「採購機關創新採購指引」,該指引列出在公共採購中5個創新採購的程序。與公開或限制性招標相比,其共同特色為允許與巿場有較大範圍的互動及對話。其中針對競爭性對話,指引敍明:「為財務、勞務及工程採購合約目的,與選擇的參與者進行後續對話。每個投標者提出符合採購機關需求的解決方案,而不是以一般的規格回應。在對話階段可以接觸供應商專家。競爭對話經常是用於規格無法被進一步適當定義的大型或複雜計畫。」

綜上,法國係認為,其作法應不致違反公平原則。

我國借鑑法國經驗來帶動在地產業發展的應有考量

1.宜先界定我國離岸風電之政策目的

離岸風電的開發普遍被認為是能帶動創新綠能產業的機會,但也因其未有先例,所以其風險的不確定性、技術的未臻成熟然快速演進、施工及維運的困難、融資規模龐大而其評估及驗收不易,再加上其牽動的社經、環境爭議,導致各國必須在氣候、產業、研發等政策上必須先行定位,以作為評價開發效益的基缐;例如,德國重視能源結構轉型、英國重視整體供應鏈的發展及因應減碳承諾之效用、丹麥以建置全球運籌中心為主軸、法國強調在地產業發展及外貿、挪威重視優勢海洋科技的輸出及在海域作業的優勢經驗等等。然則,這些多樣的政策側重並非有其絕對或互斥的差異;以英國為例,其技術主要來自德國西門子及其他國家,但卻能帶動在地整體供應鏈的發展;相對的,法國也是承襲丹麥、德國及美國技術,但除在地供應鏈外,還强調國產化效益以及自主開發技術(浮動式風機)之出口。然則,顯然對於技術後進的英、法而言,招標制度確實是落實其政策目標的主要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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