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是在地化還是國產化?離岸風電的發展迷思

2017-10-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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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當台電大聲主張價差太大時,我們已經看到這些問題的印證,而當台電進一步暗示這是受「國產化」之限所致時,卻更像一種本末倒置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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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則,若我們先以法國招標之評分標準與台電評分標準進行比較,可發現下列的大致狀況:

表1-1,產業面:依照法國招標之評分標準分類與台電招標規範的比較(筆者自行繪製)
表1-1,產業面:依照法國招標之評分標準分類與台電招標規範的比較(筆者自行繪製)
表1-2,續前表,產業面:依照法國招標之評分標準分類與台電招標規範的比較(筆者自行繪製)
表1-2,續前表,產業面:依照法國招標之評分標準分類與台電招標規範的比較(筆者自行繪製)

法國招標規範在產業面部分,分為公式計算與審查給分兩大項,台電的招標規範則未有公式計算與審查給分兩部分的劃分,而是單就各大項與細項為規定,試說明如下:

A.公式計算

法國在第一次與第二次的招標項目,在公式計算部分均相同,分為製造能力(占14分)與產業活動影響程度(占2分)兩大項,在製造能力的部分,對應台電在類似的招標規範項目,則有(1)規格與性能(所有項目共占10分):離岸風力發電組等級、離岸風力發電組性能、規格與性能的其他項目(2)技術與能力(所有項目共占20分):工程設計與製造,共計四項可對應;在產業活動影響程度的部分,對應台電在類似的招標規範,則有技術與能力(所有項目共占20分):施工運輸與安裝能力、船舶設備數量與性能,共計兩項可對應。

觀察法國在公式計算項目的內容,在製造能力上,主要計算關鍵零組件的掌握與完工時間、而產業活動影響程度所計算的是讓運輸作業所致傷害與風險最小化之建置選擇和物流流程獲得較佳評分(海運、鐵路與公路),這是有利在地化的設計。相對於此,在製造能力部分,台電比較著重的是整體發電機組的等級與性能,此乃無關甚至在現階段不利在地化的部分。其次,在產業活動影響程度對應台電的部分,台電強調的是運輸的技術與性能,而非運輸作業所致傷害與風險最小化之建置與物流流程等,攸關成本在地優勢之考量。

B.審查給分

法國在審查給分的部分,在第一次招標規範中考量的是降低風險的規劃(占22分)與研究發展(占2分)兩大項,在第二次招標規範中則維持原來的研究發展項目(占2分),並降低降低風險的比分(占16分),新增技術能力項目(占6分)。

在法國第一次招標規範的降低風險的規劃上,分為關鍵零組件的替代來源(占2分)、計畫經費的穩健性(占2分)、經費安排的穩健性(占2分)、海上風場發展與建造的經驗(占3分)、海上風場開發之經驗(占3分)、技術、環境與社會風險分析(占5分),以及海洋風險的評估、減少與管理措施(占5分)。對應台電的招標規範,法國的關鍵零組件的替代來源類似台電規範在商業條款中的零配件供應模式、法國的計畫經費的穩健性則類似商業條款的廠商承諾給付機關之情形,或是納入商業條款的其他項目中。在經費部分,可以看出法國強調計畫經費的穩健以及經費安排的穩健,應該包含資金來源以及資金安排,而台電則僅針對廠商給付機關的情形,並無融資借貸等等關於資金來源與財務風險的評估[1]。其次,關於海上風場發展、建造、開發經驗的項目,台電更無可對應的項目,台電強調的是廠商「過去與台電得標時的履約績效」而非針對關於風場開發與經營的經驗,因此,在台電招標項目不做大更動的情況下,關於海上風場發展、建造、開發經驗等部分;在技術、環境與社會的風險分析以及海洋安全風險評估、減少與管理措施等事項上,都將留白。換言之,台電僅將風險歸類在廠商的履約能力,而非關於技術、環境與社會的風險分析。其實,有鑑於技術、環境與社會的風險分析的重要性,據悉,能源局將會在新擬的評選作業規劃中予以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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