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以工作之名-臺灣藝文圈跨國交流的困境

2017-08-20 05:30

? 人氣

雖然這樣的認定可解讀為勞動主管機關對勞動權的保障,但在七月底《審查標準》修正-以專案同意放寬藝文人士與場館資格-之前,無法提供「單位立案證明」與「勞保證號」的未立案團體,是全然被排除於「合法」藝文交流活動之外的。即便於《審查標準》修正之後,要如何「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取得專案同意、其流程為何,也未見勞動部公告說明(不知是否同A10類會商規定)。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審查承辦不OK,藝文人士入境難如登天

工作許可證的申請類別除F類藝術及演藝工作外,電影、出版、文學及文化資產等專業人士則需以A10類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類別進行申請,該類別要求又比F類還要更加嚴格,不但需要證照、大學畢業後兩年工作經歷、碩士以上學歷或跨國企業工作一年以上經歷等,單位更須檢附營業額證明資料,並規範實收額500萬、營業額1000萬或進出口額100萬等條件,以營利公司的標準來規範,已然將一般小型非營利藝文團體排除在外,更不用說是沒有立案的團體了。

雖然針對來臺外國人的工作資歷明,可透過「會商」機制來獲得放寬,但凡此種種嚴苛、以商業公司為基準的條件,國內藝文界已然沒有多少團體可以符合標準,對於參加短期交流活動,卻不一定能提出《審查標準》規範資料的國外專業人士來說,誰又願意為了數個小時的活動而大費周章翻出各式「文件」來「證明」自己的專業?且對已蜚聲藝文領域的外籍人士要求「碩博士畢業證書」、「工作經歷證明」這種書面資料無異於一種羞辱。

藝文人士出入境制度出問題,文化部噤聲沒意見

除上述制度性因素,造成許多國外藝術工作者與國內藝文團體無法、甚至不願為國外工作者申請工作許可外,按照程序規範乖乖申請工作許可的單位,也未必能順利拿到需要的證明。以自然而然劇團為例,以A10類申請無法達到該類的經濟條件,以F類申請又僅因「不是演藝人員」而「類型不符」,亦即勞動部承辦人員對藝文相關產業不了解、對項目定義的誤解,竟將藝術工作類別定義限縮為演藝人員,造成依法申請工作許可的團體困擾,也顯示勞動部沒有瞭解相應領域的承辦,造成審核標準與結果不一。

藝文團在依法申請則遭刁難;不申請則遭稽查、檢舉而受罰,怎麼做都錯的情況下,又能如何安心地進行國際交流活動呢?加以勞動部及文化部,對於藝文圈進行國際交流方面,亦無工作許可申請與相關法令的宣導教育,許多藝文團體對於相關申請流程與規範都不清楚,在過去勞動部抓到就罰、沒抓到也罷的執法方式下,許多團體直到被罰之前都沒有相關經驗,不認為交流活動為勞雇關係、也不知道必須申請工作許可。

當藝文團體因文化部與勞動部的怠職而受罰、尋求立委幫助開記者會時,文化部的回應竟然只是「尊重勞動部意見」,完全不知道民間團體在缺乏資源的情況下,還致力於國際藝文交流時,碰到了何種制度上的問題,工會完全無法接受這樣的回應。文化部在《全國文化會議》六大議題中的「文化包容力」標榜文化多樣發展與交流,如今卻連藝文圈這種程度的民間交流都阻礙重重,文化部對於現行藝文人士出入境政令規範卻沒有任何意見,文化新政中的「國際交流」與「新南向」恐淪為口號。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