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同志申請收養,不得拒絕?談何謂兒童最佳利益

2017-06-2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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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對孩子才是最好的。(美聯社)

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對孩子才是最好的。(美聯社)

大法官針對同性婚姻釋憲後,許多民眾在討論「同志以後也可以收養小孩了?」,事實是台灣的法律從未規範同志不得收養,同志可以用單身的身分向收出養媒合機構申請收養。然而,許多民眾擔憂,因不得歧視同志,所以同志去申請收養,勢必就會通過而獲得小孩? 若擔憂孩子被同志養育就會受損權益的您,誠摯邀請您一同來理解何謂收養中的兒童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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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收養議題,我們首先思考的不應該是收養申請人的性傾向,而是兒童最佳利益,收養並非是為大人找一個合適的孩子,不論這個大人是異性戀或同志,收養是為了替孩子找一個合適的家,一個能夠保護、照顧、疼惜及養育他的家。要如何替孩子找一個合適的家?在目前台灣收出養相關法規中規定,無血親的收養皆須要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評估、法院裁定,因此這層層的關卡及審核,便是在為每一位個別的孩子,尋找合適他的家,且確認這個家是安全的、有利於他成長的。不論異性戀或同志欲透過收養建立親子關係時,都需要經歷漫長的評估、準備過程,因此在收出養的相關法規中,任何人都無法輕易地提出申請,就獲得孩子,不論收養申請人的性傾向為何。

同志收養申請人,除了與異性戀申請人一樣,需要接受收養相關課程,以及被評估經濟能力、照顧養育計劃、支持系統、人格特質等條件外,為確保兒童最佳利益,社工人員亦會了解同志收養人在同志身分上的認同歷程、因應歧視或汙名的策略為何。因此筆者認為,若真正看重兒童最佳利益,更應建立友善的收養環境,讓同志申請人願意對社工人員、媒合機構出櫃,且社工人員具備與同志收養人會談的能力及相關訓練,才有利於評估同志收養人的準備程度。

同志婚姻合法後,如同異性戀夫妻一般,同志伴侶可進行共同收養的申請流程,伴侶雙方一同接受評估及相關準備。收養兒童與兩位家長同住於一家,但僅有一方接受收養評估,及有法律上權利及義務,另一方隨時可以與兒童互動,卻無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反對同志伴侶共同收養,反而是不利於兒童最佳利益的。

106年4月23日,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與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一同舉辦同志收養座談會,現場除了對收養有興趣的同志參與外,多家收出養媒合機構意外現身一同討論同志收養實務,顯示出實務現場已有相關需求及案例出現,同志收養開啟的不是家庭結構混亂的大門,而是開啟了無血緣也同樣有愛的家庭大門。

*作者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收養小組成員、諮商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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