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曾解釋檢察官是司法官?司法院高層打臉法務部

2017-05-05 16:58

? 人氣

律師尤伯祥批將檢察官稱為司法官,是錯誤概念。(資料照片,甘岱民攝)

律師尤伯祥批將檢察官稱為司法官,是錯誤概念。(資料照片,甘岱民攝)

法務部主張檢察官是司法官,並引《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為依據。司法院資深官員3日指出,這樣的引用是不對的,因為該釋憲文指出,司法機關包含檢察機關、檢察署的檢察官,並非指檢察官是司法官,且釋憲文也說,法官與檢察官是不同的。他說,我國沒有任何訴訟法或作用法規定「司法官」的職權,「司法官」這個詞「不應再用了」,法官就是法官,檢察官就是檢察官。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檢察官援引《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稱有司法官定位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1995年作出《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裁定《刑事訴訟法》於法院外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的權力違反《憲法》第8條第2項的意旨。1997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也將檢察官的羈押權回歸法院。

法務部長邱太三曾在2月23日的司改國是會議上引用該釋憲文指出,大法官會議已說明檢察官的司法屬性,檢察官是司法官。在上個月26日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討論檢察官定位時,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也說,《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可說明檢察官的定位是司法官,「因為《憲法》用了『司法機關』這4個字,再加上《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說『檢察機關』就是廣義的司法機關」。

20170308-司改國是會議上午召開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會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右)、第三分組召集人瞿海源(左)兩人交換意見。(蘇仲泓攝)
法務部長邱太三援引大法官解釋,說明檢察官是司法官。(資料照片,蘇仲泓攝)

司法院資深官員:難道司法警察也是司法官

不願具名的司法院資深官員3日受訪時指出,該釋憲文並沒有說檢察官是司法官,引用的一方更必須注意它有提到檢察官與法官是不同的。官員也說,從事司法工作的還有公設辯護人,司法警察也有司法性,如果依法務部引用該釋憲文的邏輯,「是不是公設辯護人和司法警察也都是司法官」?

法務部一向主張,確保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是為了保障檢察官的獨立,不受政治力干預;但主張改革檢察官定位及檢察體系組織者則認為,檢察體系受到檢察一體原則的拘束,檢察官對內並無獨立性可言,法務部主張檢察官是司法官,是為了在獨立性的保護傘下,逃避外界對檢察體系的監督與究責。

在這項釋憲文提出後,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包括羈押、搜索、扣押陸續回歸法院,但仍有很大的強制處分權。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曾撰文指出,檢察官可不須經法院同意,就拘提人民,或對其認為的犯罪嫌疑人逕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身體檢查。

到底什麼是「司法官」,用「司法官」的身份主張的「獨立性」是什麼?律師尤伯祥曾撰文指出,所謂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其實是百餘年前清末引進檢察制度時,因弄錯司法權概念而生的錯誤。

「司法官名詞造成混淆,不應再用」

而就現行的法律體制而言,司法院這名資深官員說,我國的法律規定或規則還有使用「司法官」這個詞,包括《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其中第3條出,該條例所稱的司法官,包括檢察官、法官等等人員;此外,考試院有「司法官考試」,司法院訓練司法人員的機構是「司法官學院」。

雖然如此,這名官員指出,「司法官」這3個字「沒有什麼意義」,只是在說司法官包括檢察官及法官,但檢察官、法官各有不同職務,那司法官的職務是什麼?現行沒有任何訴訟法或作用法對司法官要做什麼事?有什麼職權?有任何共通的解釋或規定,因此這個名稱是沒有意義的,「只會造成混淆」。

這名官員說,我國在2011年制定《法官法》,這部法律使用的名詞是法官、檢察官,所有跟《法官法》牴觸者都應以《法官法》為準,也就是說,「司法官」這3個字就不應該再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也應失效。

「檢察官若定位為行政官,恐自找麻煩」

不過,這名官員也不贊成主張改革檢察體系者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這也是很不精確的講法」,行政官的定義很廣,警察、部長、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都是行政官,行政官有很獨立的,也很有不獨立的,有職權很高,也有職權很低的,「行政官的定義本來就是很分歧的」,這樣定義容易被找到政治力介入的把柄,因為行政官要上命下從,但檢察官不應是這樣,定位為行政官是「自找麻煩」。

對於改革派主張檢察官是「特殊行政官」,官員說,這個說法「勉勉強強」,但是無法表明檢察官的本質,而且「要『特殊』到什麼程度?」他說,檢察官就是檢察官,而法官也不應再說是司法官,法官就是法官。

對於檢察官定位的爭議,澎湖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吳巡龍2日受訪時指出,要說檢察官是司法官或行政官?「兩方面都有道理」,檢察官隸屬行政院的法務部,從這個角度來看,檢察官當然是行政官;但是檢察官從事司法工作,必須要做到公正客觀、不偏袒任何一方,因此,檢察官必須被賦予相當高的獨立性,跟上命下從的行政官不一樣,從這角度來講,檢察官是司法官。

吳巡龍認為,不需要太執著於檢察官是司法官或行政官的定位問題,因為不同的角度,會有不同的面相,沒有絕對的對錯。

雖然如此,吳巡龍也說,他「不認為目前的狀態適合強調檢察官的行政官的屬性」。他說,雖然法律沒有要求檢察官上命下從,但「實際上有相當程度的上命下從」,因為檢察長對檢察事務分配握有實權,檢察署的工作人員也都聽命檢察長,正常的狀況是,檢察官都不太敢不聽檢察長的話,有不聽命檢察長的檢察官,但那是少數特例,要靠個別檢察官的良知,才能抗拒不適當的命令,如果太強調檢察官是行政官的屬性,恐怕會加強這種上命下從的效果。

吳巡龍說,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的好處,是讓民眾清楚區別檢察官與法官是不同的,因為確實很多民眾不知道這個區別。

有此一說,律師團體希望削弱檢察官權力

被問到是否了解改革派將檢察官定位改為行政官的理由,吳巡龍說,他聽過有人從「私心」的角度解讀,檢察官的羈押權被移轉到法院前,檢察官的權力更大,當時有相當比例的檢察官認為,主張檢察官是行政官的背後,是律師聯合審判系統削弱檢察官的權力,因為其結果將有利律師攻防,檢察官也不會在法庭上分享法官的權威性;但他認為,不應用這個角度看事情,司改要從公義的角度出發,而不是從各自群體的利益,檢察官能否發揮打擊犯罪、追求公義的功能,和身份沒有關係,而是「與獨立性有關」,但在身份上,司法官的獨立性高一點。

對於改革派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近期也有檢察官在檢察官論壇表示支持。

有檢察官在4月25日留言指出,「司法官」3個字只是「稱謂」,「就跟警察叫你『檢座』一樣」,「聽了爽而已」;重點在於內容是否有彰顯「外部獨立、內部民主」等特質,讓檢察官行使職權的時候,能不受干預。

林孟皇推另立《檢察官法》,但並未通過

為推動檢察官行政官化,林孟皇等人推動另立《檢察官法》、《檢察署組織法》,讓檢察體系的規範從《法官法》、《法官組織法》獨立出來,以明確檢察官的職權,確保檢察權職務行使的獨立性,並貫徹審檢分立與權責相符。

20170223-林孟皇(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youtube)
林孟皇(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youtube)

林孟皇的這項提案在26日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分組會議討論,但沒通過;另外關於一審主任檢察官的選任方式,會議通過「以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現行制度是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名1.5倍的人選,給法務部長圈選。

有檢察官在4月22日留言表示,高層對人事改革的態度是以拖待變,一年過一年,只不過要求主任票選要「真普選」而已,就在那邊推三阻四,「這是有什麼大學問或是需要大工程?實在看不出來」。這名檢察官說,雖然檢察官具司法官屬性,升遷的誘惑、壓力不曾少過,每年跟行政院機關員工一起接受行政院模範公務員頒獎,「這就是所謂的『司法官』?」他支持《檢察署組織法》,就算是行政官,也寧願當個「內部民主、獨立的行政官」,而不是「形式上的假司法官」。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