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析:人權檢察官和公務員不服從

2014-04-02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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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佔領行政院後的警方強勢驅離行動是否過當引發爭議。(吳逸驊攝)

330佔領行政院後的警方強勢驅離行動是否過當引發爭議。(吳逸驊攝)

太陽花學運在3月30日成功號召五十萬人上街頭反對服貿協議。這50萬人為什麼會被激發出來?3月23日當晚學生進入行政院受到警方暴力流血的鎮壓,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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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令人遺憾的,警察檢調單位一直在積極追查所謂的「衝入行政院」(其實談不上佔領)的「首謀」分子。在魏揚被法院裁定無保請回後,許立也罪證不足而請回,目前是陳廷豪被依「妨礙公務」罪嫌交保候傳。檢察官不去追察、偵辦警方暴力鎮壓民眾的罪行(蓄意傷害)以及下令的人(行政院長、警政署長、分局長)的罪責(侵害人權),因為有很多人是在行政院外面被打的,不是在行政院裏被打的。那些在行政院外被打的人,連入侵公署的罪責都談不上。在這些個案上,打人的警察是蓄意傷害。檢察官對這些傳遍國際的流血事件視而不見,反而一直在追查所謂的「首謀」?台灣的警調單位和人員缺乏人權觀念已經是一個我們不得不重視的問題。

除了在檢察官和警察養成教育中要強化人權的觀念之外,我們還必須倡議「公務員不服從」的觀念,它是「公民不服從」的一部分。如果警察老是以上級命令來自我辯護,沒有任何「侵害基本人權的命令不必服從」這更高位階的觀念,那麼他們仍然會淪為國家機器的一個零件或「平庸的邪惡」的執行者。

在這次學運中,西方思想家漢娜鄂蘭的「平庸的邪惡」的觀念也得到相當的引用和討論。要如何使檢察官、調查人員和警察不會淪為「平庸邪惡」的執行者或國家暴力機器的零件?我們應該要倡議「公務員不服從」的觀念和「人權檢察官」的制度,在思想面和制度面來更積極地保障人權。如果警察和檢察官這些代表國家制裁力量的人,明確地理解上級長官的命令侵害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上級長官命令違憲──真正的違法),則應該採取消極、怠惰和不作為的態度,以便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才是真正的「合法」且「正當」。再則,為了積極防範政府侵害人權的行為,我們應該倡議立法要設置「人權檢察官」以取代「特偵組」。「人權檢察官」專門偵辦政府單位侵害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的罪責。

過去我們希望爭取「司法獨立」,包括檢察官獨立辦案,不受行政權的介入,但反而產生檢察官只為守護「刑法、集遊法」這些「工具法、秩序法」而積極行動,卻很少甚至幾乎沒有檢察官積極偵辦侵害人權的行為,甚至發生檢察官把獨立的權力拿來侵害人權(檢察官權力大到想辦誰就辦誰)。「人權檢察官」也是為了制衡這種偏差──因為他們的目的是保障人權,所以他們不能為了保障人權而在偵辦過程中侵害人權。他們也要積極地偵辦其他檢察官侵犯人權的行為。

*作者為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守護民主平台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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