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蝶戀花旅行社的責任險,保險公司可以依民法第194條不理賠?

2017-02-2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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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承接蝶戀花旅行社乘客險的富邦產險及旅責險的旺旺友聯保險以民法194條為由,拒絕向在事故中失去父母及妹妹的李男支付其妹妹的保險金,是模糊保險公司其應負的民法第192條之責任。(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承接蝶戀花旅行社乘客險的富邦產險及旅責險的旺旺友聯保險以民法194條為由,拒絕向在事故中失去父母及妹妹的李男支付其妹妹的保險金,是模糊保險公司其應負的民法第192條之責任。(顏麟宇攝)

報導指出某家庭一家4口除兒子外,父母及女兒皆參加蝶戀花旅行社所招攬的賞櫻團行程,於回程途中不幸發生意外全數罹難,僅剩未出遊的哥哥一人獨留世間,然而對於妹妹的死亡,哥哥卻因保險公司主張民法第194條之規定而無法獲得理賠,遂引起社會輿論譁然,但法律真的是這麼規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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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可以嘗試探討蝶戀花旅行社應該對妹妹的死亡負何種民事法律責任。一般而言,該等情形之民法上的損害賠償範圍涉及二個層面,一者為民法第192條「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另一則為民法第194條「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包括哥哥對妹妹所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喪葬費,當然還有妹妹的法定扶養權利人亦得請求喪失將來受扶養權利之損害,雖然民法第1114條規定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但民法第1117條第1項亦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所以,對於一個正常有謀生能力的哥哥來說,恐怕是很難主張受扶養權利受有損害的;另一方面,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所謂的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4條規定只有妹妹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求,所以哥哥確實是無法據此請求精神慰撫金的。

由上可知,哥哥雖不能向蝶戀花旅行社依民法第194條主張精神慰撫金,但仍可依民法第192條請求對妹妹所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喪葬費,即使妹妹當場死亡沒有醫療費用的支出,但喪葬費總是免不了的。以上蝶戀花旅行社對哥哥的賠償責任就是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標的,是故保險公司雖可依據民法第194條免責,但仍須依民法第192條負起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公司一直將焦點放在其無責任的民法第194條上,然對於其應負的民法第192條之責任卻避而不談,有趣的是又暗示他們將勉為其難地法外開恩給予哥哥本不屬他的保險金,若不意外,他們的法外恩惠應該就會是他們本該負責的喪葬費用,如此不但裡子顧到了,還可為他們贏得社會企業的美名,我想這就是台灣現行保險業的慈悲與黑暗吧!

*作者為法學碩士,保險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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