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判定違憲,財政部:薪資扣除額若列舉申報 將對富人有利

2017-02-0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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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45解釋,指薪資扣除額12.8萬元違憲一事,財政部官員表示不以為然,圖為財政部長許虞哲至立院備詢。(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45解釋,指薪資扣除額12.8萬元違憲一事,財政部官員表示不以為然,圖為財政部長許虞哲至立院備詢。(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45 號解釋對於個人薪資所得扣除額,一律適用12.8萬元,認為違法憲法「平等原則」,為國內所得稅制投下震撼彈,財政部官員表示,世界各國鮮少有國家,針對不同職業生活支出,給予不同的薪資扣除額,尤其是一般民眾平常生活,不管是搭乘大眾運輸,或是支付水、電、汽油等支出,都不會保留單據,一旦薪資扣除額允許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能夠負擔得起相關單據整理核銷,並且據此申報所得稅的,應該還是富人居多,由於薪資扣除額牽一髮動全身,在相關規定被認定違憲後,財政部將再研究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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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陳清秀認為,其大學任教期間所產生教學費用,包括交通費、講義費、書籍購置費等教學研究相關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薪資所得扣除額12.8萬元,向國稅局主張以「列舉扣除額」方式,作為應稅所得的減項。財政部依據民國74年函釋,將大專院校兼任教師所支領授課鐘點費,一律列為薪資所得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財政部官員表示,陳清秀向大法官主張,教授在教學研究期間,所投入的相關支出,遠高於12.8萬元薪資扣除額,所得稅法對於不同行業別,卻給予相同的薪資扣除額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陳清秀進一步主張,如果財政部方面不允許大學教授將相關研究費用,核實申報扣除,就應該允許將大學授課鐘點費,比照醫師、會計師等專業的執行業務所得,給予50%的免稅額規定。

不過,官員表示,世界各國除了德國有針對少數行業在工作上產生特定費用,給予核實申報抵稅的規定外,絕大多數國家對於薪資所得者,都是給予齊頭式的薪資所得扣除額,一年12.8萬元的薪資扣除額,相當於一個月1萬元,對於涵蓋多數民眾工作所需交通費等相關支出,已綽綽有餘。

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薪資扣除額12.8萬元,對於多數國人來說已十分優渥,世界各國的薪資所得扣除額,鮮少依據特定行業給予「列舉扣除額」的待遇,本次釋憲結果,等於對現有稅制投下震撼彈,未來如何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訂定符合「平等原則」的薪資扣除額,將是一大挑戰。

官員表示,絕大多數民眾不會把一整年度的生活開支的單據保留下來,未來如果稅法允許民眾在薪資扣除額上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最後得利的很可能是有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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