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安觀點:年金改革十大不合理的盲點及建言

2017-01-2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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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提升基金經營績效

每每政黨輪替前,四大基金就無上限護盤,8000點以上也護盤,最近一次更連續長達252天護盤,其中不免啟人疑竇,政黨與基金操盤手,正在坑殺四大年金,如今四大年金面臨破產,政府是否該為其護盤政策負責?政府是否有向基金代操公司提出依法訴訟,申請民事賠償?而究竟現有基金投資人手上有多少虧損股票?是否應該清查基金操盤人虧損交易的明細,從中查出官商勾結不法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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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各基金財務缺口不度擴大,是因不足額提(撥)、人口老化、給付水準偏高,不能單靠基金投資彌平。年金不改革,可用在投資的基金將逐漸減少,即使投資報酬率再高,對基金挹注仍有限。在新聞稿中陳副總統強調:「基金管理專業化、透明化,提升投資效率」,此次年金改革,退休人員團體普遍關心基金管理效率問題,期待基金投資效率提升,以增加職業別年金之財務穩定,並藉此提高給付水準。

其二:退撫基金運作績效不彰,才是年金虧損主因,不應把財務缺口賴給軍公教。國外退撫基金投資報酬率可達7%以上,我國卻僅2%到3%,應由政府應負最終支付責任。目前規畫:改造各基金監管機構,包括機構性質、用人彈性、獎勵機制。並參考國際經驗,檢討基金投資項目與範圍,兼顧老年經濟安全與提升投資報酬率的平衡。儘速讓基金管理走向專業化,減少政治干預。未來基金管理的改革方向,將讓基金管理專業化、資訊透明化,並減少政治干預,增加利害關係人參與選擇權。

十、政府不能帶頭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應負有最終給付責任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不溯及既往」,此是源於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原則思想。基於此原則,除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以衡量公益與利益保護之結果,會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的溯及既往外,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即應遵守該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例外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維持法律生活之安定。

其一: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強調,必定謹守正當、合理的信賴保護和不溯及既往原則,針對優存制度改革與樓地板訂定,都會有合理適當調整。鎖定在砍不砍十八趴優存利息、給付天花板與樓地板如何訂定、請領年金年齡延後至六十五歲;針對危勞職業如警消、醫護人員的退休年齡是否要一併延至六十五歲,呂明泰也表示,特殊對象會有展期年金、減額年金的配套設計,讓警消、醫護人員可照現行制度退休、領取退休金。

其二:政府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等。當「信賴保護原則」一再的被無限上綱,政府一再以軍公教年金帳戶分別相繼在2020、2030、2031年有破產可能,並以希臘化所造成破產危機,進行假改革真鬥爭時,對於近三年超收之3000億稅收,以及政府並無外債,有可能會破產嗎?當民眾要求政府比照過去發放消費卷的辦法刺激購買能力,以促進經濟發展時新政府又不能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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