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參考》吳鉤:去海外建國才是移民的最高境界

2016-11-0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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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蘭芳的權力結構:「總長幾乎對各種大問題,皆須于次級官吏磋商……公司的權力乃由鄉村起,一層一層委託上去,不是源自最高當局,由上而下」(參見《砂勞越博物院院刊》第19卷載James R. Hipkins《婆羅洲華人史》,張清江譯)。儘管我們不知道蘭芳大總制是否設有內閣行使執政的權力,但總長下面,有理事廳,執行政府權力;又有議事廳,議決國內大事;還有裁判廳,負責司法與仲裁。理事、議事、裁判三廳,儘管不可與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等同,但仿佛又有幾分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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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荷蘭人在接觸到蘭芳公司之後,要將蘭芳描述為一個「小型共和國」。

蘭芳公司大致範圍示意圖。
蘭芳公司大致範圍示意圖。

現在的問題是,蘭芳大總制的這套治理制度從何而來?羅芳伯出洋之前,不過是梅縣的一名下層讀書人,沒有證據顯示羅芳伯接受過西學的訓練;在18世紀,古希臘的城邦民主理論與華盛頓的共和建國經驗也不可能傳至南洋的華人社會。作家張永和撰寫的傳記文學《羅芳伯傳》說羅芳伯「在東萬律首次舉辦民主政治理論研討會,把他從雅典帶回的古希臘民主文獻印發給大家學習」,顯然是文學作者天馬行空的想像,完全不可信。

那麼羅芳伯的「共和」治理經驗從何而來呢?荷蘭漢學家高延認為,蘭芳公司「實質上是中國村社組織在海外的重建。中國傳統村社制度具有它自己的獨立性與共和民主傾向,這是被歷代中國統治者所認可的;正是村社制度孕育培養了下層華人移民在異國他鄉建立獨立平等社會組織的能力」。這個視角的解釋並非沒有道理,中國不少傳統的村社共同體,比如鄉約、社倉,都保留著公推領袖、在鄉紳領導下實行自治的慣例。羅芳伯顯然也是一位鄉紳式的人物。

還有一些學者提出,蘭芳公司的制度乃是「脫胎於天地會」,甚至有說羅芳伯本人就是天地會會員者。但我們認為,並無證據說明蘭芳公司是天地會組織、羅芳伯是天地會成員。恰恰相反,有證據表明蘭芳並不隸屬於天地會:羅芳伯早期在西婆羅洲「打江山」時,曾跟控制了當地農業的天地會數度交戰。不過,羅芳伯對於天地會的組織結構應該是熟悉的,在設計蘭芳大總制的制度時(也可能並沒有有意識的制度設計,只是按照自己熟知的經驗與習慣付之實踐),參考了天地會的組織結構也並非沒有可能。

清朝民間秘密社團天地會衍生出了眾多分支。(百度百科)
清朝民間秘密社團天地會衍生出了眾多分支。(百度百科)

天地會的領袖與各級執事人員正是由選舉產生的。候選人可以是會內頭面人物提名,也可以毛遂自薦。《海外洪門天地會》一書收錄有一份義興公司各級首領候選人的公示,可作佐證:「義興公司欲立上長,……茲本公司內眾兄弟欲立諸人為上長,今議定著,理宜聲明。倘若諸上人若有違法不公平不宜立為上長,祈諸兄弟務必出頭阻止,方無後患,而後可以改換別人,是為告白。」

天地會的山寨也分設有理事廳與議事廳,理事廳為執事機構,包括發佈蓋有鈐印的檔、委派執事人員、執行命令;議事廳為議事機構,定員十三人,負責討論重大決策與裁判爭端。我們不排除羅芳伯類比天地會的組織形態設置了蘭芳大總制的權力結構(參見《朱育友《蘭芳公司乃脫胎於天地會》)。

總而言之,對於羅芳伯等蘭芳制度的締造者來說,民選領袖、議事權與執事權分立、小共同體自治的做法,並不是什麼陌生的理論,而是熟悉的經驗,因為它們一直根植于華人社會的傳統中。而富饒的「化外之地」西婆羅洲則給他們提供了一個將傳統經驗付之實踐的舞臺。

*作者為歷史研究者,推崇傳統文化。主要關注宋、明、清社會自治史與儒家學說。著有《隱權力》《隱權力2》。本文來自於公眾號「西洋參考」,授權轉載。搜索id"iwestbound"關注更多精彩。首發於冰川思想庫(bingchuansxk)/外邦科技。更多好文請掃描《四洋參考》二維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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