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國際頂尖期刊撤除抄襲、變造、作假論文看學術倫理

2016-10-0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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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頂尖期刊撤除抄襲、變造、作假論文看學術倫理  目的是落實求真、求善的學術發展(美聯社)

國際頂尖期刊撤除抄襲、變造、作假論文看學術倫理 目的是落實求真、求善的學術發展(美聯社)

風傳媒在五月間有一篇投書〈連政府單位都「抄襲」,談什麼著作權?〉,檢討政府單位抄襲事件,幾乎是每個月就有一件抄襲知名動畫公司作品,而且,還有更多因為創作人是名不見經傳的小人物,而沒有曝光的著作權侵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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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著作權(copyright)類似,但不完全相同的議題是學術倫理(academic ethics),學術倫理主要的關心議題是抄襲(plagiarism)、變造(falsification)與造假(fabrication)。第一種的抄襲會伴隨被害人的出面指控,而可藉由著作權法的落實,實踐司法正義與學術真理。至於第二與第三種的行為,卻沒有特定被害人可以出面指控,但受害者卻是國家,甚至是人類知識文明的發展過程受到干擾與誤導。誠如中研院院士朱敬所闡述,「人民有探索、追求他們自我認定的真理、理想的自由」,國家預算支應「這些研究者自己完全不事生產,卻在國家制度性安排與人民稅收支持保障之下,在做求真、求善、求美、求可能增進人民福祉的努力。」

朱敬一藉由比喻「台灣社會重人情,人民對於理念上司法關說的那一條紅線,似乎還沒有強烈的感受。」說明學術倫理是學術社群必須謹記於心的紅線,然後「再提出一項不宜關說的大類:學術發表與研究計畫的評審,我認為絕絕對對不可以關說,更不可以造假。」因為「研究者自己完全不事生產,卻在國家制度性安排與人民稅收支持保障之下,在做求真、求善、求美、求可能增進人民福祉的努力。」因為「人民納稅錢沒有道理去支持一群未必求真、未必求善、學閥徇私的關說研究或假研究,寧可去發社福津貼。一旦人民失去對研究者不徇私追求真理客觀性的信任,恐怕就再也不會支持研究經費了。」

然而,一旦研究者的著作或計畫報告違反學術倫理著作,該如何補救與導正?

大學教授利用憲法賦予之權利(教授頭銜與經費補助),而進行傷害學術行為的經典案例之一,是前政治大學陳姓教授「抄襲著作從民國八十三年起獲獎延續迄今,期間長達六年以上。」陳姓教授利用抄襲作品而「曾任外文學門之召集人達兩年之久(八十三年十二月至八十五年十二月),整個外文學門更是因此案受到打擊。」(朱敬一,1999)晚近的知名案例是明道大學教師羅姓教師,從2013年起遭人多次檢舉,指控當事人升等著作抄襲多位大陸學者及台灣研究生著作。然而,教育部的典型作為卻是遇檢舉交由校方調查,導致明道大學前後四次都回覆查無實證。監察院在今年三月發文糾正教育部後,才請學術審查委員會召集匯集,最終確認羅姓教師抄襲,並在七月發文給各校告知撤銷羅姓教師的副教授資格。

前述僅是升等著作(專書)或研究計畫報告被糾正的案例,至於期刊論文因為違反學術論理而被糾正的案例,國內尚未曾出現。我們就來觀察最近的知名國際案例。

在2014年底,《科學》期刊(Science)刊登一篇引起全球矚目的論文,標題為「見面三分情:說服支持同性戀平權的實驗」(When contact changes minds: An experiment on transmission of support for gay equality)。作者是 Michael J. LaCour 與 Donald P. Green,前者是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政治系的博士生,後者是哥倫比亞大學的政治學教授。研究聲稱,透過同性戀者與保守主義者之間的短暫面對面的溝通,有相當比例的保守主義者轉變原本反對同性婚姻的態度。也就是說,雖然「見面三分情」的道理舉世皆知,但面對面溝通的確實效果比一般人的認知要高出許多,而且獲得科學證據支持。這是為何這篇作品得以刊登在《科學》期刊,而且引起全球社會科學與新聞媒體界廣泛討論的原因。

這篇作品當然引起其他研究者的持續探索,其中最重要者是 David Broockman (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研究生)與 Joshua Kalla (耶魯大學研究生)的合作。然而,他們的問卷調查不能產生如《科學》期刊刊登的結果,因此連絡 LaCour and Green 聲稱的協助進行研究的民調公司,該公司卻否認曾被委託進行類似計畫。他們持續深入分析可搜尋獲得的樣本資料,而由三位研究者 Broockman, Kalla, and Aronow (2015)將他們對該《科學》期刊作品的質疑公開,接受全球研究者的檢驗與討論。透過公開討論與檢驗,最終證實該《科學》期刊作品聲稱的贊助來源也是假的,而且 LaCour 個人學術履歷內容也存在捏造內容。雖然,主要作者 LaCour 仍然不承認違反學術倫理(academic ethics),甚至撰寫一篇反駁論述,但第二作者Green教授向《科學》期刊提出撤除(retraction)該作品的要求,而在爭議作品刊登後的五個月,由《科學》公告正式撤除該作品(McNutt, 2015)

圖1 《Science》第346卷頁1366頂端的撤除論文聲明(Retracted 28 May 2015)。來源:《Science》期刊網頁。
圖1 《Science》第346卷頁1366頂端的撤除論文聲明(Retracted 28 May 2015)。來源:《Science》期刊網頁。

最近,《自然》期刊刊登一篇標題是「對違反學術倫理作品檢舉者該如何保護自己」(How to survive as a whistle-blower)的專文(Doran, 2016),文章結論:「雖然對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檢舉必遭逢壓力,也耗費時間,我仍然鼓勵科學家在發現案件時勇於揭露。如果累積愈多檢舉的案件,有助於鼓勵更多人勇於檢舉,促成大學政策之變革,敦促研究者從事負責任的研究行為。支持研究與確保誠實研究是學術圈的義務。不誠實的虛偽研究行為傷害科學,也消耗納稅人的血汗。記住,你的檢舉行為永遠是對的。」

圖2 《Nature》在學術倫理爭議著作頂端的撤除論文聲明(Retracted)。來源:《Nature》期刊網頁。
圖2 《Nature》在學術倫理爭議著作頂端的撤除論文聲明(Retracted)。來源:《Nature》期刊網頁。

憲法保障學術自由(academic freedom),包含在學自由、研究自由、發表成果的自由,以及對外評論的自由。前三項自由是在校園內探討學術真理的自由,絕對受到保障。對外評論的自由是將學術探討得到的認知,應用於對社會與政府的評論,即使評論內容與國家執政者存在歧異,國家仍應額外容忍。以此類推,當學者發現學術界的研究文化、研究行為與學術著作內容存在爭議時,被國家賦予博士學位或教師頭銜的知識分子,基於法制國立憲精神,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學術社群,以及社會輿論提出公開評論。

Doran(2016)原文如下:

“Despite the stress it caused and the time it required, I would still urge other scientists to help bring misconduct to light if they uncover it. As more cases emerge, it becomes easier for other whistle-blowers to come forward: this incident prompted the university to implement progressive policies concerning responsible research practices. Supporting scientists and protecting scientific integrity are part of our obligations as academics. Misconduct hurts science and wastes taxpayers' money. Remember — you are doing the right thing.”

圖3 期刊撤除學術倫理爭議著作的典型作法是在每張頁面註明撤除(retraction)。來源:期刊網頁。
圖3 期刊撤除學術倫理爭議著作的典型作法是在每張頁面註明撤除(retraction)。來源:期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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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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