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請李應元管一下高雄的環評程序亂相

2016-07-12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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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環評禁止民眾旁聽、記者採訪,已違反公民參與、程序透明的精神,李應元該管一管。(朱淑娟攝影)

高雄市環評禁止民眾旁聽、記者採訪,已違反公民參與、程序透明的精神,李應元該管一管。(朱淑娟攝影)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最重要的精神是「公民參與、程序透明」,這點環保署經過多年與民間折衝後做得還可以,但同一個制度到了地方卻變了樣。4日高雄市環保局審查「富駿廢棄物掩埋場」案,不但違反環評精神、還違反新聞自由禁止記者採訪。環保署長李應元正在檢討環評制度,提醒他當務之急是端正地方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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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當天的情形。4日一大早高雄就艷陽高照,開發案所在地的旗山區、內門區附近居民在環保局外陳情反對家鄉蓋掩埋場,但他們都被大陣仗的警力擋在門外。近中午太陽愈來愈大,他們只好一小群一小群散落在門外的樹下避陽。而事先申請要入場發言的民眾則一一在門口報到處核對身分證、並在一張紙上簽名後才獲准進場。會議開始前,專案小組主席、成大環工系教授吳義林宣布,現場已經有警察及環保局兩台錄影機,會後將放到網頁,現場不得錄音、錄影。

經在場民眾抗議後,他修正規則同意可以限制數量錄影,但必須跟環保局的錄影機放在一起,且不得用手機拍照或錄影。不過有其他委員反對,強調依高雄市的環評旁聽要點第七條,「不得於會場攝影、錄影或錄音」,要求不要破例。

在環保團體持續抗議下,在場委員離席討論,再度進場後吳義林宣布還是禁止錄音錄影,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說:「我們爭的是民主程序、審查要公開,所以我要錄音。」吳義林警告違法,陳椒華反問:「違什麼法?」

應廢除旁聽要點「不得錄音、錄影」規定

看到這裏,「要健康婆婆媽媽團」團長洪秀菊說:「這很不可思議,我們在環保署還可以直播,怎麼到高雄市連錄音錄影都不准,在戒嚴嗎?」不過接著主席祭出旁聽要點第八條:「旁聽人員違反前點…,主席得停止旁聽並命離開會場,必要時得強制執行;構成刑事犯罪者,..並得移送法辦。」

旁聽要點是為了落實民眾參與、不是管制

高雄市的旁聽要點,內容與環保署的旁聽要點類似,也就是說,旁聽要點中諸多違反環評精神的內容,源頭是環保署,李應元應檢討並修正,好讓地方依循。

2009年環保署之所以要訂旁聽要點,是當時一些重大開發案有大量民眾想參與,但無規則可循,才會想訂一個辦法。這有兩個目的,正如旁聽要點第一條說的:「為落實民眾參與環評審查,並維護會場秩序。」也就是說,旁聽要點的精神是「落實民眾參與」,至於後者「維護會場秩序」,則是以實踐前者為前提。

雖然是保障公民參與權,但骨子裏還是在保障自己的行政權,於是後面就有一大堆違反公民參與精神的條文,例如不得攝影、錄影或錄音;決議前旁聽居民都要離開會場…。不過也保留彈性,經主席徵詢全體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環保署自知理虧,多半時候並未禁止民眾錄音錄影,但卻圖自己方便不廢除,以便需要時拿出來用一下。舉一個例子,前年評大會審「中科大肚山擴建案」,前環保署長魏國彥看到現場有民眾錄影,問:「是否符合環評旁聽要點?」綜計處好像早就準備好了,立刻說:「旁聽人員如要錄音錄影必須徵得同意」。

接著綜計處副處長洪淑幸舉民法195條、18條規定,如未經當事人同意po別人的肖像到網路,還自己註記詮釋汙辱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她還強調,「環評委員是我們請來、仰賴他們的專業,我們要確保委員的基本人權。」

公開審查有什麼肖像權可言、談的是公共事務又何來基本人權?當場被批引用法條不當,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說:「既然是專業審查就可受公評, 放上網路有什麼問題?」隨後魏國彥徵詢在場委員:「有沒有反對民眾錄影,反對的請舉手?」結果沒有委員舉手,他宣布:「那大家可以自由錄音錄影」。

至於旁聽方式環保署也保留彈性,不必一定事先申請者才能進場,而是臨時到場想旁聽的可直接換證進場,這才是保障公民參與環評的起碼精神。

之後各地方政府以環保署的旁聽要點為本,訂定各自的旁聽要點,不過卻不是為了「落實民眾參與環評審查」,而是「維護會場秩序」。而且拿雞毛當令箭擴大行政權,不但嚴格執行不得錄音錄影,還禁止旁聽,且嚴格執行事先登記制。

記者是採訪、不是旁聽,環評會記者應全程在場

另外為了促進資訊傳播,環保署的環評會全程開放媒體採訪。當年環保署在訂定旁聽要點時,草案一度也將記者列入,但經環保記者到場表達「記者是採訪、不是旁聽」後,環保署也贊同「旁聽要點不適用於記者」。

而多年來,所有環評委員、參與環評的各方人員都已經習慣記者在場,也沒有發現有什麼不妥,但同樣的委員一回到地方立刻變樣,4日高雄的環評現場,記者就被禁止採訪。主席還宣布如果在場記者有錄影需求,可以在會議前拍三分鐘,這實在太離譜,記者要採訪的是內容,拍照三分鐘能做什麼用?

因此,李應元如果真的要落實公民參與的環評精神,應做到以下兩件事:

一、刪除旁聽要點中,不准錄影、錄影等所有妨礙公民參與的條文。

二、要求地方政府的環評審查程序,應與中央一致,包括事先上網公告議程、提供環說書下載、開放旁聽。另外要保障媒體全程在場的採訪權。

*作者為獨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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